正文 第五章 致命的自負

傳統道德無法滿足理性主義的要求

前面提到的四條要求——凡是沒有得到科學證實的,或沒有被充分理解的,或目的缺少充分說明的,或有些不為人知的後果的,都是不合乎理性的——十分符合建構論理性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的口味。這兩種立場本身,都來自一種對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的機械論的或物理主義的解釋,即來自對秩序的這樣一種理解:只要能夠掌握團體中的成員所知道的全部事實,人們就可以對一個群體進行安排或控制。然而擴展秩序不是、也不可能是這樣的秩序。

因此我願意事先承認,傳統道德和資本主義的大多數信條、制度和行為方式,都不符合這些要求或標準,而且——從這種有關理性和科學的理論的角度看——都是「非理性的」和「不科學的」。此外,正像我們也已承認的那樣,繼續遵守傳統做法的人,他們自己通常並不理解它是如何形成或如何得到維持的,因此幾乎無須奇怪,傳統主義者有時為自己的做法提出的另一些所謂「證明」,往往十分幼稚(從而為我們的知識分子提供了獵捕的對象),並且與這些做法取得成功的真正原因無關。許多傳統主義者甚至不願意在那些根本無法提供的證明上費心思(這使知識分子可以指責他們是反智的或教條主義的),而是出於習慣或宗教信仰,繼續奉行自己的做法。這並不是什麼「新發現」。早在250年前,休謨就觀察到了「道德規則不是我們的理性得出的結論」。然而休謨的話並不足以阻止大多數近代理性主義者繼續認為——他們卻常常把休謨引為同道,這實在令人莫明其妙——凡不是來自理性的東西,不是胡說八道,就是隨意的偏見,因此他們繼續要求找到理性的證明。

不但傳統的宗教信條,譬如對上帝的信仰,以及許多涉及性和家庭的傳統道德(我在本書中不想討論這些問題),無法符合這些要求,甚至我這裡所關心的一些特殊的道德傳統,私有財產、節儉、交換、誠實守信、履行契約,等等,也是如此。

考慮到這裡提到的傳統、制度和信念不但不符合上述邏輯的、方法論和認識論的要求,而且社會主義者還經常根據另一些理由反對它們,情況看起來就更加不妙。例如奇澤姆和凱恩斯就把它們視為「陳腐的負擔」,韋爾斯和福斯特則認為它們是與卑鄙的貿易和商業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見第六章)。它們還被視為異化和壓迫的來源,「社會不公正」的來源,這是今天特別時髦的觀點。

這些反對意見得出的結論是,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新的、得到了理性的改造和論證的道德,它符合以上要求,因而它不會成為一種陳腐的負擔,一種異化的、壓迫性的或「不公正的」力量,也不會和貿易沆瀣一氣。不過這還僅僅是這些新定理的制定者——愛因斯坦、莫諾和羅素這些社會主義者,以及自稱「不道德的」凱恩斯——為自己安排的偉大任務的一部分。還必須建立新的理性主義語言和法律,因為出於同樣的原因,現有的語言和法律也不能符合這些要求(就此而言,甚至科學規律也不符合這些要求,見休謨,1739/1951;波普爾,1934/9)。因為他們自己已經不再相信道德有任何超自然的依據(更不用說語言、法律和科學了),但又仍然堅信必須有某種證明,於是在他們看來這項令人生畏的任務就顯得更為迫切。

人類因為按自己的設計建立起自己的世界而感到自豪,因為沒有對它進行更好的設計而感到慚愧,既然如此,他現在便當真下手這樣做起來了。社會主義的目標無異於對我們傳統的道德、法律和語言重新進行全盤設計,以此為據,它要把阻礙著理性、完美、真正的自由和公證制度的舊秩序,以及斷定為頑固不化的不合理狀態,一掃而光。

傳統道德的證明和改進

這種觀點以及整個這項計畫所依據的理性主義標準,說好聽一點,是追求完美的建議,說難聽了,不過是陳舊方法論中一些已經信譽掃地的原理,它們可能一直與被視為科學的東西結合在一起,但是和真正的研究毫不相干。在我們的擴展秩序中,一個經過了高度進化的複雜的道德體系,與受到建構主義、唯科學主義、實證主義、享樂主義和社會主義贊成的幼稚的理性理論同時存在。這樣說並不是要反對理性和科學,而是反對這些有關理性和科學的理論,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行為方式。只要認識到按照這樣的要求沒有任何事情能得到證明,這一點就會變得顯而易見。不但道德是如此,而且語言、法律甚至科學本身也是如此。

許多不熟悉科學哲學內部最近的進展和爭論的人,對於我所闡述的觀點也適用於科學這一點或許會感到陌生。然而事實的確如此,不但我們目前的科學規律無法用建構主義方法論者所要求的方式加以證明,我們甚至有理由認為,我們終究會明白我們目前的許多科學猜測也是錯誤的。指導我們做得較我們過去的認識更為成功的觀念,雖然可視為偉大的進步,但是從本質上說,它和它的先驅一樣是錯誤的。我們從卡爾·波普爾那兒知道(19341959),我們的目標只能是盡量加快我們犯錯誤的過程。在這段時間裡,如果我們拋棄所有當前不能證明為真的猜測,我們很快就會回到那些只相信自己本能的野蠻人的水平上去。然而這就是所有唯科學主義立場——從笛卡爾學派的理性主義到現代實證主義——所建議的事情。

的確,傳統道德等事情無法用理性加以證明,但是同樣真實的是,任何可能的道德規則,包括社會主義者能夠提出的那些規則,也無法用理性加以證明。因此,不管我們遵守什麼規則,我們都不能根據要求去證明它們。由此可見,有關道德——或科學,或法律,或語言——的任何論證,都不可能合乎道理地轉變成證明問題(見巴特利,1962/1984;1964,1982)。如果我們因為不知道理由,或因為我們無法提出符合要求的證明,就什麼事情都不做,我們大概也就活不了多久了。

這個證明的問題當然是一種無稽之談,它部分歸咎於一些錯誤的、前後矛盾的假設,它們來自我們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主流傳統,有時可以追溯到遠古。證明問題上的混亂,尤其是具體到我們主要關心的問題,也來自奧古斯特·孔德,他相信我們可以對我們的道德體系進行全盤改造,用一種完全出自建構的、經過證明的(或者像孔德本人說的那樣,「經過證實的」)規則系統取而代之。

這裡我不想把傳統的證明要求不恰當的原因一一開列清楚。不妨用證明道德觀念的一種常見方式為例(它也適用於下一節的論證)。應當指出,像理性主義和享樂主義的倫理學那樣假定,我們的道德的目的在於創造或追求某些特定的目標,只有在這個範圍之內才能證明這種道德的合理性,這純屬無稽之談。沒有理由認為,在進化中得到選擇的這些使人們能夠養育更多人口的習慣做法,與創造幸福有多大關係,更不用說它受追求幸福的努力所左右了。相反,有許多事情表明,單純以幸福為目的的人,會被那些想要保存生命的人所打敗。

我們的道德傳統雖然不能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建設、證明或證實,不過對其形成過程卻是可以部分地進行改造的,並且在從事這項工作時,我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理解它們所滿足的需要。在我們這項工作能夠取得成功的範圍內,我們當然會要求自己在內部批判的基礎上,通過一點一滴的改進以消除那些公認的缺陷。也就是說,通過分析其各個部分的相互協調和一致性,對系統做相應的修補,以此對我們的道德傳統加以改進和修正(見波普爾,1945/1966;1983:29-30)。

我們前面提到過的當代有關版權和專利的新研究,就是這種細小改進一個實例。另一個例子是,我們認為古典的(羅馬法的)個人財產概念,主要是指我們可以用我們所喜歡的任何方式利用或濫用某種物體的排他性權利,但是它過分簡化了為維護有效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規則,因此一個全新的經濟學分支成長起來了,它希望明確如何改進傳統的財產制度,以便使市場發揮更為出色的功能。

這種分析的第一步,包括對系統如何能夠產生的過程進行所謂的「合理重建」。這實際上是一種歷史的、甚至是自然史的研究,而不是去建構、證明或證實這個系統本身。它類似於休謨的追隨者習慣於說的「猜測史學」(jectural history),它能夠讓人理解為什麼是這些而不是那些規則佔了上風(但是絕沒有忽略休謨的基本主張,即「道德規則並不是我們的理性得出的結論」,這一點常常不能得到足夠的重申)。採取這種路線的,不但有蘇格蘭哲學家,還有一大批不絕如縷的文化進化研究者,從古羅馬的語法學家和語言學家,到伯納德·曼德維爾,經由赫爾德,再到賈姆巴蒂斯塔·維科[他有一種深刻的見解:homo non intelli-gendo fit omnia(「人變成了這個樣子,但他並不理解這一過程」);1854:V,183],以及我們提到過的德國法律史學家如薩維尼,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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