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編 後記 中國通史的一種讀法

——帝國組織的興亡條件及其演變

1、帝國是暴力競爭的產物

當掠奪性活動的利益高於生產性活動、並可以長期保持穩定之時,人類社會就出現了以暴力掠奪為專業的群體,出現了這種分工的社會表現形態——「暴力-財政實體」 。暴力-財政實體內部有暴力賦斂集團和福利生產集團 。暴力-財政實體內部的各種正式關係,總是由最強傷害能力的擁有者規定或認可的;而生產能力擁有者,只能通過對暴力主體的得失損益的影響或控制,間接地決定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關係。人類社會中的各種權利安排,從政權到產權到種種人身權利,包括對這種權利體系的美化和神化,都是暴力保護下的某種安排的稱謂。

暴力賦斂集團是比生產關係中的階級劃分根源更深的社會集團,他們是生產關係本身的直接選擇者和維護者。這個集團控制著暴力資源,擁有強大的傷害能力。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可以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人身,也可以用更有利或更省事的賦斂方式代替這種佔有。

有文獻可證的中國文明史早期,井田制中的庶人在公田裡偷懶。公田裡草荒嚴重 。《呂氏春秋》說,眾人共同耕種一塊土地,集體耕作速度就慢,因為有辦法隱藏偷懶。分地後幹活就快了,因為無法偷懶了 。社會主要物質生產者難以監督和懲罰的大規模偷懶行為,造成了貴族和庶人雙方的損失,削弱了封建貴族的財政基礎,因而削弱了國家的整體實力,使之在暴力-財政實體林立的諸侯競爭中處於不安全的地位。這種困境逼出了中國歷史上最初的分田和土地自由買賣,公田上的勞役也轉變為「初稅畝」中的實物。農民得到了較多的權利,公家得到了較多的糧食,雙方找到了新的合作形式。這是一場深刻的變革。

隨著井田制的逐步瓦解,私田交易的增加,自耕農出現了,地主、佃農和僱農也隨之分化形成了。作為暴力-財政實體擁有者的各級貴族,逐漸被作為暴力賦斂集團代理人的官僚所取代,郡縣制開始替換分封制 ,中國進入了一個禮崩樂壞、暴力-財政實體分化兼并的時代。在庶人、自耕農、地主和佃農僱農的基礎上,依靠著他們提供的剩餘產品,也依靠著這種人力資源,春秋五霸和戰國七雄展開了對小國的吞併和對霸主地位的競爭,這是對安全、利益和聲譽的嚴酷競爭。

由秦國發揮到極致的國君集權制度,下層有一個能「盡其民力」和「地力」的自耕農制度,中層有一個由號令賞罰驅動的官僚代理制度,上層有一個控制一切資源的獨裁者。憑藉這個體制和獎勵耕戰的政策,秦國將作為主要物質生產者的農民的生產潛力激發出來,將各種人力資源的體力智力和勇氣激發出來,並將激發出來的強大力量聚集在專制國君手中,形成了集中使用的巨大優勢。依靠這種優勢,秦國在暴力競爭中淘汰列強,創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帝國,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立法權與合法暴力集中在皇帝一人手裡。

帝國制度是分封制度進化的產物。作為暴力-財政實體,分封制度呈現為巨石金字塔結構,構成每一塊巨石的諸侯大夫領地都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暴力-財政實體。「王」則是居於頂端的最大巨石,控制著權利逐層遞減的下層巨石。帝國制度則不然。它是複雜形式的單一暴力-財政實體,各種資源集中在頂端,中層則由官僚代理人構成的支架代替了貴族領地的巨石,基層是一盤散沙般的小農。這種結構可以比喻為金屬管材建構的井架,動力在頂端,資源在基層,兩端之間的鋼管架構就是負責上傳下達的各級官僚代理人。由於破除了世襲的等級制貴族政體,對各級行政官員的選擇範圍從貴族擴展到平民,選擇標準也從血統轉向稱職。

對春秋戰國時期的中國社會來說,秦帝國的建立結束了長達數百年的戰亂和半無政府狀態,為社會確立了秩序,展現了結束無休止的征戰的希望,因而深受歡迎 。但是,帝國制度在解決老問題的時候又造成了官僚集團瞞上欺下追求代理人利益的新問題。同時,帝國無可匹敵的強大導致了統治集團不受制約的自我膨脹,導致了對被統治者的過度侵害,自耕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沉重的勞役和刑罰制度所取代,帝國的根基破壞了,秦帝國二世而亡。導致第一帝國滅亡的社會基本關係的失衡,即暴力賦斂集團對福利生產集團的過度侵害,也是此後多數帝國滅亡的主要原因。

帝國制度是在多種暴力-財政實體並存、優勝劣汰的環境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組織形式。這套制度調動資源的能力、戰爭能力和穩定程度接近了當時的生產和技術條件所允許的最大化。這是一套經過上百個國家二十多代人斷斷續續的積累和摸索,將不同領域和不同層次的制度組合匹配而成的高效率的體系。這套體系高度適應草原地帶游牧民族不斷入侵的地理環境 ,高度順應眾多暴力-財政實體爭霸中原的歷史演化路徑,同時又密切對應著作為自身基礎的小農經濟。這套高效率的綜合性適應體系 ,依仗著最適者生存的強大生命力,成為稱雄天下兩千餘年的具有獨立生命的歷史活動主體,佔據了歷史舞台的中心,譜寫了人類文明史上的輝煌篇章。

2、帝國的均衡與失衡

西漢總結秦帝國的教訓,確立了帝國內部暴力賦斂集團與福利生產集團的均衡關係 ,並且調整了統治策略和控制形式。

儒家學說比較完美地描述和論證了這種均衡關係。在儒家的理想設計中,千家萬戶依靠人力和畜力、使用鐵制農具耕種收割的自耕農,每年向帝國交納百分之十的賦稅;國君通過多層次的官僚代理網和基層的里甲組織徵收賦稅,徵集兵員,保護帝國及其臣民的安全,維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秩序,維護國君恩賜給各層臣民的相對權利,並向社會提供福利。經過董仲舒改造的儒家學說將這套秩序描繪為天道的體現,被皇帝確立為獨尊的官方意識形態,並且成為中國社會普遍接受的對公平和正義的基本看法。

儒家描繪的均衡關係,是統治集團與被統治集團長期互動的經驗教訓的總結。

由皇室、貴族及其官僚代理人構成的統治集團,擁有強大的暴力威懾和意識形態勸說能力,因而在雙方關係中佔據了主導地位。但是,他們的選擇並不是不受限制的。農業生產者通過怠工、避稅、逃亡以及走投無路時揭竿造反等對策,決定著統治集團在選擇不同的土地制度、人身權利、賦稅形式和賦稅比例時的風險和利益,決定著不同統治方式的成本和收益。面對小農的行為特徵,管仲在「牧民」篇中表述統治原則說:「不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處不可久,不行不可復。 」在統治集團眼裡,他們與物質生產者之間的關係,類似牧人與羊群的關係,而羊群對生長條件的要求、羊群的好惡和承受能力對牧人的行為是有重大影響的。為了長期利益的最大化,牧人必須約束自己,必須付出努力,提供並維護羊群的生長條件。這種政府功能,儒家稱之為天恩或德政,西方現代政治經濟理論稱之為「公共產品」,由公民以付稅的形式購買。無論叫什麼名字,在帝國制度中,它終究是一個暴力-財政實體穩定存在所必須提供的。

因此,將儒家學說確立為官方意識形態,並不意味著改變了統治集團的暴力-賦斂性質。增強統治策略中勸導說服和人心控制的成分,減少赤裸裸的暴力威懾的成分,同時對自身的行為有所約束,對物質生產者的意願有所尊重,這是統治集團降低統治風險的需要,也是暴力統治的合乎邏輯的發展。兵家權威孫子說:「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法家集大成者韓非說:「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重視意識形態和人心控制,不過是暴力賦斂集團在和平時期選擇的一種低成本的統治手段。在王道式的手段好用也夠用時,自然可以用王道;感到王道妨礙了自身利益的時候,不妨公開或私下行霸道。選擇權畢竟在統治集團手裡。更何況,官方意識形態的獨尊地位也是以暴力維護的,因為這種意識形態所維護的利益關係合乎暴力賦斂集團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在實際生活中,在統治集團與被統治集團的基本關係方面,現實關係總是頑強地偏離儒家的理想和規定,偏離所謂的王道和天道,呈現出日漸墮落的總體趨勢,並形成人們意料之中又擺脫不掉的王朝循環。這種偏離均衡點的趨勢,發源於官僚代理集團對代理人私利的不懈追求。最高統治者無力約束這種龐大的私下追求,弱小分散的小農階級又無力抵抗各級權勢集團整體或個體的巧取豪奪,於是就有了潛規則體系對儒家宣揚的均衡體系的替代,就有了王朝更替和治亂循環。王朝更替是帝國制度對過度失衡的自我校正機制。

作為帝國的最高統治者,皇帝希望維持各集團關係的穩定和均衡,保證帝國的長治久安。但這種願望受到了自身利益和客觀能力的雙重限制。

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承擔著維護人間秩序的主要責任,同時也在這個秩序體系中佔據了很大的利益份額。然而帝王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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