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編 2、潛規則的定義

《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出版後,有幾個朋友向我追問潛規則的定義,我一直推說書里有。《潛規則》一書中確實有兩處類似定義的段落,儘管有點糊弄事。當然糊弄事也未必不好,「潛規則」本來就是對一種大家並不陌生的社會現象的提示,這個詞可以喚醒各種各樣的個人知識,啟發有心人繼續探索,給出定義反倒有僵化之虞。定義不過是一塊墊腳石,彼岸莽莽社會叢林中的真實生態,才是真正要緊的關注對象。

不過,想通了這一點,給出定義又無妨了。下邊是我想到的墊腳石:

1、潛規則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

2、這種行為約束,依據當事各方的造福或損害能力,在社會行為主體的互動中自發生成,可以使互動各方的衝突減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謂約束,就是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對這種利害後果的共識,強化了互動各方對彼此行為的預期的穩定性;

4、這種在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的認可;

5、通過這種隱蔽,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於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憑藉這種私下的規則替換,獲取正式規則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我想再強調一句。在潛規則的生成過程中,當事人實際並不是兩方,而是三方:交易雙方再加上更高層次的正式制度代表。雙方進行私下交易的時候確實是兩個主體,但是,當他們隱蔽這種交易的時候,就變成以正式制度為對手的一個聯盟。隱蔽本身就是一種策略,這種策略的存在,反映了更高層次的正式制度代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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