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編 一、匪變:對於血酬定律的推想

人質的命價,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願和能力決定的。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人質越有錢,搶劫物件越富裕,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越窮則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土匪就沒法幹了。

強盜、土匪、軍閥和各種暴力集團靠什麼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對暴力的酬報,就好比工資是對勞動的酬報、利息是對資本的酬報、地租是對土地的酬報。不過,暴力不直接參與價值創造,血酬的價值,決定於拚爭目標的價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對象是人,譬如綁票,其價值則取決於當事人避禍免害的意願和財力。這就是血酬定律。引入這條定律,可以更貼切地解釋一些歷史現象。

【土匪種地——現象之一】

明朝正德十二年(一五一七年)農曆七月初五,南、贛巡撫王陽明向皇帝上疏,報告江西剿匪的戰果,疏中提到了山賊的日常生活。

王陽明說,各賊探知官府練兵,準備進剿的消息後,「將家屬婦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處,其精壯賊徒,晝則下山耕作,夜則各遁山寨。」➊

讀到這句話的時候,我始而驚訝,繼而奇怪:土匪也種地?土匪為什麼要種地?我想像出一個漸變系列:一端是專業土匪,一端是專業農民,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組合,生產與搶劫的組合:以搶劫為生的土匪漸漸變成以耕種為生的農民。那麼,決定這種比例關係的,究竟是什麼東西?

【土匪保民——現象之二】

一九二二年,美籍牧師安東.倫丁遭河南土匪綁票,獲釋後,倫丁牧師寫下了關於土匪的見聞➋:

「還在商酒務的時候,有一天,一片濃重的陰鬱籠罩了匪首和整個營地。匪首的一個下屬違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盤裡,有些做法與在行軍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幹下幾乎任何暴行而不會因此受罰。而在這裡,在土匪地盤裡,匪首們是很注重自己名聲的。正在受審的這個土匪以匪首的名義偷取了一條毯子。當消息傳到匪首耳朵裡時,他暴跳如雷,命令馬上把這個該死的土匪宰了。這個土匪的許多朋友為此都來求見,希望他寬大處理,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沒有奏效。人被槍斃了,一切都已過去,但處決的命令卻令人耿耿於懷。好幾天裡,營地裡人氣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顯的鬱鬱寡歡。」

倫丁牧師本來對土匪的印象還不錯,但是:

「我們剛出土匪區,對他們的印象一下子就變壞了。他們無惡不作,燒殺搶掠簡直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難以用語言形容。遠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毀,煙與火是土匪所到之處留下的最明顯的痕跡。隨著土匪隊伍的移動,遭難的地區實際上擴展到了十英里以外,到處是濃煙、烈火、灰燼和廢墟。」

倫丁牧師對土匪執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盤裡,土匪比員警還要嚴厲地打擊犯罪。我又想像出另一個漸變系列:一端是純粹的害民賊,另一端是純粹的保民官,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組合,保護和加害的組合。那麼,決定這種組合的,到底是什麼東西?

【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無論是保民還是害民,暴力集團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代的顧山貞在《客滇述》中記載:崇禎七年(一六三四年),張獻忠為官軍所敗,從四川儀隴奔回陝西,一部分人留在山裡繼續當土匪。這些土匪以通江、達州、巴州為巢穴,「擄掠人口,則責人取贖。當播種時,則斂兵暫退,及收成後則復來。以為人不耕種,則無從而掠也。」

這段話說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擾農民耕種,是為了有東西可搶。

搶劫行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搶的東西;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前提,是人質有支付贖金的財力。如血酬定律所說,人質的命價,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願和能力決定的。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人質越有錢、搶劫物作越富裕,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反過來說,搶劫綁票的對象越窮,搶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土匪就沒法幹了。

根據這個道理,我們可以依據血酬定律做出五個方向的推想。

【匪變官——第一推想】

第一推想: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爺,與土匪頭子往來密切。他在<廣漢匪世界時期的軍軍匪匪>➌中寫道:

「廣漢位居川陝大道,商旅往來,素極頻繁。但一九一三年以後,時通時阻,一九一七年以後,幾乎經常不通。不但商旅通過,需要繞道或託有力量的袍哥土匪頭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軍隊通過,也要派人沿途先辦交涉,否則就要挨打被吃。後來匪頭們認為道路無人通行,等於自絕財源,於是彼此商定一個辦法,由他們分段各收保險費,讓行人持他們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鹽收保險費五角,一個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販、絲幫看貨議費,多者百元,少者幾元、幾十元不等……

「匪頭們鑒於普遍造成無人耕田和人口減少的現象,會斷了他們以後的飯碗,於是也興起一套『新辦法』,用抽保險費來代替普遍搶劫。即每鄉每保每月與當地大匪頭共繳保險費若干元,即由這個匪頭負責保護,如有劫案發生,由他們清追懲辦。外地匪來搶劫,由他們派匪去打匪。保險費的籌收辦法,各鄉不一。北區六場和東區連山、金魚等場,是規定農民有耕牛一隻,月繳五角;養豬一隻,月繳三角;種稻一畝,秋收後繳穀一斗;地主運租穀進城,每石繳銀五角……如此等等。這樣一來,有些鄉鎮農民又部分地開始從事生產,逃亡開始減少,匪徒們坐享收益,沒有搶劫的麻煩,多少也有點好處。但是他們的慾望是沒有止境的,錢財越多越好,人槍也是越多越好。這種分鄉分片自收保險費的辦法,總對他們有了限制,他們當然不能滿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險費的地區,仍有搶劫事件發生。地方首人(當然是袍哥大爺)去報知大匪頭,匪頭只推說某些兄弟夥不聽話,答應清查。有時也把兄弟夥『毛』(即殺掉)幾個做個樣子,以表示他們的『信用』。」

我不清楚當時當地的物價水平,僅僅從田租或土地稅的角度看,「種稻一畝,秋收後繳穀一斗」,土匪制訂的稅率在百分之五到十之間,大有什一而稅的儒家之風。這筆錢該如何定性呢?從來源看,這是對搶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從形態看,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並維護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體現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從功能看,土匪收費之後,承擔了維持治安、抗擊外匪的責任,有時還殺幾個違法的本夥兄弟以示信用,這筆錢又有點公共稅收的意思。

那麼,土匪徵收的這筆錢到底是什麼東西?我以為,這筆錢是由兩部分構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稅收,或曰公共產品的價值,譬如維持治安的費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態之一,即超過公共產品價值的多收部分。以簡明的公式表達:全部稅費等於公共產品價值加法酬(血酬)。將此公式倒過來,則得出法酬的定義:法酬等於全部稅費減去公共產品價值。

這個公式不僅適用於土匪世界,也適用於皇家帝國。帝國的全部稅費,扣除公共產品的價值之後,剩餘部分便是法酬。

舉個例子說,儘管我們不知道中國老百姓肯花多少錢雇一個皇帝,但我們知道美國人民以二十萬美元的年薪雇了總統柯林頓,俄國人民以三萬三千美元的年薪雇了總統普丁,而中國皇帝,譬如頗為節儉的崇禎和他的皇后,僅僅兩個人吃到肚子裡的日常伙食費,每年就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兩白銀,按糧價折算超過五十二萬美元。中國的工資和物價水平比較接近俄國,就算普丁總統一家的伙食開支佔了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吃掉一萬美元,崇禎夫婦(不算兒女和眾妃子)吃掉的竟是人家的五十二倍➍。依此而論,普丁家吃掉的一萬美元可以看作人民願意支付的第一家庭伙食費,視為合理的公共開支,而崇禎夫婦多吃的五十一萬美元,就要視為法酬了。

所謂公共產品的價值,在土匪世界和帝國時代,只能根據「影子價格」——民主財政體制下的公共開支——估算一個大概。維護公共安全和興修水利道路橋樑總是要花錢的,也是民眾需要的。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官員們的工資也是應得的。皇帝或總統的工作複雜,責任重大,當然還應該享有高收入。不過,皇帝比總統多吃五十二倍,這筆開支實在無法從公共產品價值的角度去解釋。即使不談民主財政,作為大老闆,明朝皇帝給自己最高級雇員一品文官開的俸祿,每年也不過一千零四十四石大米,約折二萬二千美元。考慮到免稅因素,與普丁總統的年薪相差不遠,相當於崇禎夫婦半個月的伙食費。

所謂法酬,在帝國制度中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皇家和貴族的「工資外」收入,即崇禎比普丁或柯林頓多出來的收入;二是官吏們透過潛規則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貴族的「工資外」收入類似股東收益,那是他們或他們的祖先流血犧牲打天下換來的。官吏的潛規則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額外收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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