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編 自序:在歷史的幽深之處

【關於「血酬定律」】

在我的上一本書《潛規則》裡,我描述了造就潛規則的力量,那是一種低成本傷害能力,在官吏手裡就是合法傷害權。後來,我繼續追尋這種能力的蹤跡,追究隱藏在各種規則深處的規則。在追究過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前人未曾命名的事物,草擬了一些名稱,如「白員」「隱身分」「劉瑾潛流」等等,並寫了專門的介紹文章。在這輪追究的最後階段,我碰到了更深層的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

本書最後完成的幾篇文章,提出了「血酬」和「元規則」等概念,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謂血酬,即流血拚命所得的酬報,體現著生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係。從晚清到民國,吃這碗飯的人比產業工人多得多。血酬的價值,取決於所拚搶的東西,這就是「血酬定律」。這個道理很淺顯,卻可以推出許多驚人的結論。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層一層地推論下去,還可以解釋書中的其他概念,成為貫穿全書的基本邏輯。因此,我把「血酬定律」當作書名。

「元規則」這個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這個概念觸及了生命、生存資源和資源分配規則三者之間的關係。文中的原話是:「所有規則的設立,說到底,都遵循一條根本規則: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如此簡略地點到,只能算探針的一刺。不過,一針刺出,我感到了心臟的抽縮。全身隨之扭動變形。以前所寫的文章頓時有了不同的意義,原先想定的本書結構也改變了。

從生存競爭的角度看來,那些有生命的個體或團體,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動用各種策略,爭奪生存資源。競爭造就了資源分配的規則體系,在體系中的真實位置又註定了個體或團體的性質。依據這種看法,本書的文章可以分為五類。

第一類:官吏,也就是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團。探討他們對生存資源的佔有、這個集團的性質和擴張策略的文章有<劉瑾潛流><縣官的隱身分><灰牢考略>三篇。

第二類:民眾,即農工商生產集團。論述他們對環境的適應、生存策略和結局的文章有<庶民用暗器><硬夥企業><洋旗的價值>三篇。

第三類:盜賊,指的是仰仗暴力謀生的非法團體,這方面包括了<地霸發跡的歷程><我認出了一個小物種><白員的勝局>三篇。

第四類:關於文化夢想中的暴力,見<金庸給我們編了什麼夢>。

第五類:綜合敘述,講的是暴力競爭的計算邏輯——生命與生存資源的換算、條件的改變導致結果的改變、暴力對規則的決定作用。這類文章有<匪變:血酬定律及其推想><命價考略><潛規則與正式規則切換的祕密>三篇。

本書一開始先探討綜合類的幾個問題,以便讀者俯瞰全局,了解書中所要討論的各個問題。這些文章的寫作各有初衷,前後相距三年多,後來才動手整合融鑄成一體,在結構和篇目的安排上難免有不妥貼之處。

【再說「元規則」】

「元規則」這個詞,我在傑佛瑞.布倫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規則之理:憲政經濟學》中初次看到,英文原文「meta—rules」是用以稱呼那些決定或選擇規則的規則,位於更高和更抽象層次的規則。這種區分,讓我感覺眼睛一亮。

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書是《英漢辭海》,裡邊查不到這個詞。大概創造不久,尚未流行。根據字首「meta—」的通常譯法,這個詞可以譯為「元規則」。元是初始、首要和根本的意思。

元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在《規則之理》第七章中,布倫南和布坎南先生談到了正義性,談到了同意的廣度和強度,還談到了多數原則。作為生活在民主憲政國家的公民,他們這麼說當然不錯,但在我這個遙遠的讀者看來,卻句句彆扭,滿心牴觸,鬧得幾乎讀不下去。中國歷史清晰而強悍地告訴我:事實根本就不是那麼回事。他們不對。他們的說法,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條件之後才是對的。

我留心看過《大明律》的制訂過程,也留意過明朝初年更高級別的法規《大誥》如何制訂,如何實施,如何失而復行,又如何架空撤銷。制訂《大明律》的時候,幾個大儒參照唐朝的法律,一條一條地修訂,一條一條地草擬,朱元璋又一條一條地品評,修改,改了又改,最後立為天下法。但是皇帝本人並不遵行,另外編撰了一套個人色彩濃重的嚴刑苛法《大誥》。朱元璋死後,他的孫子即位,放棄了《大誥》,隨後被自己的叔叔打敗,奪了帝位。新皇帝上台,又恢復了《大誥》。在這些來回折騰中,決定和選擇法規的規則變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強者說了算。在晚清的頻繁變法中,這條元規則再次清晰地顯露出來:暴力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無論勝利者是洋人還是女人。

那麼,正義在什麼地方呢?多數同意又在什麼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說,正義就在草擬法規的大儒的、心裡,就在審定法規草案的皇帝的心裡?皇帝得了天下,意味著他得到了多數人的擁護,而多數人所擁護他,又因為他代表了正義?

這種回答拐了個彎,已經不是針對規則制訂所遵循的規則和程式了。而且,拐彎後的答案依然成問題。成吉思汗的鐵騎踐踏了歐亞大陸,生殺予奪、隨心所欲,只是因為他掌握了最強的暴力,與常規意義上的正義和同意並不搭界。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孫到處立法,充分體現了人類歷史上的元規則:暴力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

更進一步說,什麼叫正義?正義又是如何決定的?儒家教義被賦予宣示正義的正統地位,這本身也是暴力最強者的選擇。

打下江山之後,朱元璋曾經審查儒家經典,他讀到孟子的一句話:「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這句話強調了社會關係中正義的交互性,並無不妥。但是,朱元璋正是一個「視臣如土芥」的君主,他怒道:「這老兒要是活到今天,非嚴辦不可!」朱元璋下令撤銷孟子在孔廟中的配享資格,同時下令,有為此而諫者,以大不敬論。後來,皇帝又命令儒臣重編《孟子》,刪去八十五條,被刪除的都是一些強調民比君更重要的文字。明朝科舉考試,用的就是刪改後的《孟子節文》。

再往遠說,在中華帝國的源頭處,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也體現了暴力最強者對正義觀念的選擇權。細讀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他勸皇帝獨尊儒術的基本邏輯,就是強調儒術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如此選擇對皇帝有利,對天下有利,不如此將重蹈秦朝的覆轍等等。

即使漢武帝做出了獨尊儒術的決定,在實際操作中,他的孫子漢宣帝也非常明白地訓誡自己的兒子:「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依然把儒家的王道當作次要的統治手段和裝飾,並不全必服從。

或許根本不必尋找歷史證據。簡單的邏輯可以告訴我們,在發生爭執的時候,如果在肉體上消滅對手很合算,那麼,只要拔出刀來,問對手想死想活,任何爭執都不難解決,任何意見都不難統一。暴力可以壓倒所有規則,反之則不然。

這種邏輯所蘊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選規則的時候,擁有讓對手得不償失的傷害能力的一方,擁有否決權。死亡是最徹底的損失,所以,暴力最強者擁有最高否決權。

總之,邏輯和歷史經驗共同告訴我們: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決定各種規則的元規則。暴力最強者的選擇,體現了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對正義的追求。暴力最強者甚至可以選擇並修改正義觀念本身。當然,平民並非不重要。在長時段上,平民的選擇和對策,從熱烈擁護到俯首貼耳到怠工偷觸到揭竿而起,可以決定暴力競爭勝利者的選擇的成本和收益,決定選擇者的興亡榮辱,從而間接地影響統治者對法規的選擇,間接地影響正義觀念和統治者對正義觀念的選擇。

【杜撰新詞】

禪宗和尚說,覺悟要經歷三個階段:最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階段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階段看山還是山,看水還是水。經過多年努力,我好像進入了半生不熟的階段,看什麼不是什麼。

打個比方說,在欽定的社會權利圖上,縣官佔地一畝,平民佔地一分,奴婢佔地一厘。也可以倒過來說,佔一畝地的就是縣官,佔一分的則是平民,佔一厘的就是奴婢等等。山是山,水是水,歷歷分明。

然而,縣官悄悄擴張自己的權利邊界,將平民的實際權利壓縮到了兩三厘,父母官和子民的關係也逐步轉向主奴關係。這時的父母官便不再是父母,子民也不再是子民。那麼,實際成色不過二、三成的子民應該叫什麼呢?叫子民還是叫奴婢?在純度漸變的系列上,哪裡是性質突變的臨界點呢?這類問題經常讓我困惑。

我們知道,人的能力和意志存在巨大的差異,即使是同一個人,能力和決心也在不斷變化。刁狠的縣官可能把某些平民的權利空間壓縮到一厘之下,尚不及法定的奴婢;而狡猾的奴婢又可能將實際權利擴張到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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