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節 鞏固家庭

我們的第四個目標——鞏固家庭必須從如何對待單身父親或母親做起,特別是要從如何對待未婚母親做起。重要的是,不要僅僅將注意力集中在為單身父親或母親所提供的費用上。更令人擔憂的是對所有有關人員的影響,首先是孩子,但也涉及母親和(不出面的)父親。有可能單獨將一個或更多的孩子很好地撫養成人,但失敗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一個女孩懷孕了,離開了父母的家——不管是為了得到一套租金由政府補貼的市建公寓房有意這樣做,或者是因為愚蠢而失足——突然面臨要照管嬰兒這樣一個費勁的、令人精疲力竭的任務。特別是,當一個嬰兒是一個小男孩,在沒有父親的照顧下長大,如果情況變得更糟,這都是可能的。當然,有些人能夠自己找到辦法加以應付,有些人非常幸運地能夠得到專業方面的或自願的幫助。但人類的天性既然如此,甚至沮喪和困難也可能會淹沒一個母親對她孩子的本能的愛。順便說一句,受到損害的不僅是母親和孩子。還有結婚時,特別是結婚和有孩子時所承擔的嚴肅的義務,這是許多青年男子成長的過程。也許在他們的生命中,他們不得不首次提高他們的視野,考慮他們對他人的責任以及實現這些責任的更長遠的前景。沒有這些責任感,他們往往發現只有通過閑著在外、犯罪作案和使其他年輕婦女懷孕才是表達他們男子氣概的唯一方法。在美國"下層社會",這種行為方式最為明顯,但在其他階級和其他國家也能看到它的痕迹。

雖然我認為即使道德與文化風氣不具有難以估量的重要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但福利和地方當局的房屋分配製度本身也為單身父親或母親的不斷增加創造了條件。有時有人提出,考慮到以後一些年可能會碰到的困難,沒有人會僅僅為了得到房子和福利而懷孕。但事實上,這對一個人的想法過分簡單化了。例如,可能有許多更重要的或其他因素促使其作出這一決定——與父母之間的誤解,7種反常的想要"獨立"的願望,自然,既然吃了伊甸園的蘋果,也會有各種本能的反應。便宜的(甚至免費的)住房和社會福利規定排除了本可以起威懾作用的制止因素和處罰。短期的打算大都會導致日後長期的不幸,但這不是說這些人沒有打算或打算不切題,它僅表明他們目光短淺。

我們怎樣才能最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首先將寡婦、離了婚但有孩子的婦女與從未結過婚的單身母親區別開來。應該像現在這樣,無論單身的母親或父親享有什麼福利,寡婦或已離婚的妻子——不論其家裡情況如何——也應享受這些福利。但是從未結過婚的單身母親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能享受同樣的福利:概略地講,如果她仍和她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她與其他單身母親住在由某一志願機構或慈善機構提供的、受到某種監督的住所里,並且在強有力的和友好的指導下生活。在這種環境下,可以幫助年輕的媽媽們成為能起作用的母親;如果母親出外工作,幼童們每天有部分時間可得到適當的照顧,不會受到外界不良影響的干攪。再加上更快、更好的收養程序,這個辦法可以保護兒童的利益,減少不顧後果的單身母親或父親的出現,並且仍可對無論因為什麼原因而身陷困境的婦女和她們的孩子履行社會義務。

當然,鞏固傳統家庭不僅是為了改變未婚母親的處境。離婚率的大量增加,對家庭也構成了明顯的威脅。有些離了婚的婦女有存款,結婚時有現成的住房,還有適當的收入,因此,在經濟上能撫養她們的孩子。但是大量的離了婚的婦女卻沒有什麼撫養費,或者根本一點撫養費也沒有,因此不得不依靠國家。新的兒童贊助署打算給予被遺棄的家庭適當的贊助,這對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些幫助,雖然該署的措施明顯有缺點(現正在改正中)。

在離婚的情況下,如同未結婚的母親一樣,也使兒童處於不利地位,但這類兒童主要的不幸是家庭破裂本身所帶來的創傷以及後來離婚雙方為了表示忠於家庭感情所帶來的情感上的波動。我一向接受這一觀點,即在某些情況下,對有關的人來說,最好的選擇是結束不幸的婚姻,特別是在家庭里嚴重使用暴力的婚姻。但為了孩子們而"決裂"這一舒服概念往往掩蓋了成年人的自私。最近調查證實,離婚本身對孩子們是有害的,會導致學業成績不佳、就業差和日後會感情用事,而且不僅是貧窮家庭的孩子會這樣。

60年代的改革使離婚在所有西方國家都變得更加容易,但要想取消這些改革恐怕是困難的。可是現在我們既然已知道存在著婚姻早期破裂的趨勢以及它們對兒童的影響,重新考慮這整個問題是明智的。離婚不僅涉及兩個人,其他人的婚姻穩定性也會受到影響。應該肯定認為這是違反了法律委員會有關在離婚中完全不需要考慮"過失"的建議。我們也應該考慮,在沒有孩子或孩子已經長大成人的情況下離婚與有要撫養的子女情況下的離婚,這二者之間是否應該作出明確的區別。"孩子第一"和使家庭團圓和睦有時要求"不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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