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節 減少犯罪

當我們轉向犯罪這第二個領域時,認識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開端。但是拒納"一事無成"這種絕望的論點幾乎也是同樣重要的。自1979年以來,反對犯罪的手段已大大增加,包括新增了16,700名警官和20所監獄,但是,這卻經常使對保守黨刑事審判政策提出批評的人得以宣揚他們的論點:既然警察人員與監獄的數量都有很大增加,但犯罪仍在繼續上升,因此應該試試其他未具體說明的但更加開放的辦法。除非這些批評者在認真地辯論說(他們中間幾乎沒有人會這樣做)警察人數的增加和更多的監獄設施要麼不起作用,要麼會導致刑事犯罪增加,否則,這自然是不合邏輯的推論。更可能的是,如果不增加這些手段,犯罪會增加得更多。

有限的證據和普通常識都表明,最在行的犯罪分子會進行他認為合理的計算,一方面要衡量被抓獲的可能性以及課刑的長短和受苦的程度,另一方面他也要考慮可以設想得到的(物質和精神上的)好處有多大。

在放棄傳統的刑罰和糾正辦法之前,必須要確切證明情況不是這樣。此外,美國一位犯罪學家歐內斯特·范·登·哈格曾作過以下有說服力的重要說明:

每當受懲罰的風險下降時,犯罪率就會上升。60年代以來,犯罪的增加是因為罪犯所冒的危險減少,而且他們可能得到的純利有增加。現在,犯罪使更多的人付出了代價。在1962年與1979年間,因嚴重犯罪而被逮捕的可能性減少了將近一半。逮捕後被定罪的可能性下降得更多。因嚴重犯罪被監禁的可能性總共減少了80%……1960年,每一千個嚴重犯罪人中有90人被投入監獄,但1--990年只有30人。"

正如他的結論所說:"人們可能會感到驚訝,為什麼那時的犯罪率沒有上升得更多。"

我不是想說,更多的警察、更嚴峻的刑罰和更多的監獄是對付犯罪增加的全部對策。但肯定他說,更有效的防範犯罪的措施和目標,更準確的警察行動可以取得不大多的但是真正的好處。但事實仍歸是,反對犯罪最直接的辦法是使可能犯罪的人和確實犯罪的人的日子盡量不好過。這不是廉價可以辦到的事。增加巡邏警官的人數,提供最先進的偵破技術,興建與整修監獄,這肯定要求在法治服務方面繼續增加開支。

法治是一項社會服務。犯罪以及以犯罪相威脅所帶來的恐懼會使整個社區癱瘓,使孤獨無援的年紀大一些的人把自己關在家裡,使年輕的生命留下創傷,並且抬高了橫行霸道的暴徒們的身價,從而使他們能橫行鄉里。當今天的政治領袖們想從社會保障福利向法治方面調撥大量財力時——只要是他們以實際行動履行了他們關於要嚴懲犯罪的豪言壯語——我想他們會得到更多的支持和較少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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