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促進自由

這個問題把我帶到了我所建議的保守黨人外交政策的第四條原則,即我們應該在全世界不斷地促進自由、民主和人權。為什麼要這樣,首先有實際原因。一般說來,民主國家不會互相打仗。在國內尊重人權的政權更不會向外侵略。在實踐中,即使是最無所顧忌地推行實用政治的人,他也要判斷來自各個不同地區的威脅,不僅根據其軍事技術,也要根據其政權的性質。自由的價值使得甚至文化不同的國家都認識到有必要進行克制、妥協和尊重別人。因此,鼓勵這些價值是外交政策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

至於保守黨的觀點,人們可以說,它是我們在制訂政策時所應考慮的部分真理。顯然,各個社會的社會與經濟發展,它們的宗教傳統以及它們的政治覺悟,都有不同。在真正出現了新興的民主運動的地方,我們能夠促進和鼓勵它,並且通過抗議、公開的外交途徑和類似的手段給予它有限的保護,不讓它受到政府的鎮壓。在當地沒有這類人民運動的地方(或者人民運動僅限於首都少數在西方受過教育的知識分子),我們不能從外面植人民主。雖然我們必須仔細挑選一些西方影響能夠有效地加快它們向民主作風和平過渡的實例,但是,有些對人權的侵犯——特別是酷刑——無論從任何國家或文化標準看都是如此醜惡可恥,如此令人震驚和如此令人厭惡,以致我們有一切理由去反對和制止它們。在處理這類事件時,主要問題是怎樣做最好,是通過經濟壓力,或是通過在國際論壇上的言論或動議,或是通過悄悄的外交手腕。但無論怎麼說,由於在執行保守黨人的人權政策時必須要謹慎和區別對待,因此,它總不會採取十字軍東征的那種做法。

自由派的批評是:由於西方的人權政策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言論自由或者不能胡亂抓人這類"程序上的"權利,從而忽略了更加重要的、"根本性的"權利,如免受飢餓權或享有適當的教育權。一般反映人權問題要求的國際文件本身就說明了人們思考問題的趨向。例如,《世界人權宣言》(1948)不僅像我一樣確認了每個人都有生存權、自由權、法律面前平等權、財產權等等,而且還確認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適當的生活水平,都享有適當的教育"權"與社會保障"權"——這些顯然屬於另一範疇。後來其他一些文件規定的內容更多。《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1966年)包括了"工作權"、"繼續改善生活條件"權、"不受飢餓"權以及"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可以達到的、最好的身體和智力健康水平"。

當然,只要我們從權利方面而不是從責任方面去討論自由,傳統的自由主義就會輕易地陷入溫和的社會主義,只要求各種"權利"而不怎麼考慮它們的代價或甚至實現它們的可能性。這些"權利"即使從理論上說可能實現,但在實踐中,國家只有通過規章、控制和稅收對其他個人進行抑制才能實現。到了這一步,人們事實上已走完了從自由主義到社會主義的全過程。此外,自由派的人權做法給予了外國機構干預幾乎整個國內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的權力,這不僅是侵犯而是完全取消了國家的主權。

如果促進按照傳統定義解釋的人權是外交政策的合法目的,那麼,一般說來如何才能最好地實現這一目的?我們幸運的是,冷戰後的世界已為自由創造了新的機會。由於通訊技術的革命、世界市場的開闢以及資本與人員有更大的流動機會,這一切使獨裁統治者受到了更大的壓力,他們將越來越難以抗拒要求對他們的政權實行自由化的壓力。事實上,這就是為什麼在尋求促進民主和經濟權利的同時,必須高度注意經濟自由的更加廣泛的影響。

即使在經濟比較自由的國家——有健全的貨幣,有限的政策干預,低稅收,保障私有財產,勞動力可以流動——如果它們曾有一段時間經歷過獨裁統治(例如皮諾切特統治下的智利)在以後推行政治自由時它們會發現困難比較小一些。但是,正如俄羅斯的例子所表明的,如果沒有法律框架,不懂得有限的管理,沒有私有財產制,也缺少企業充滿活力的傳統,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民主體制是極端困難的。保守黨內熱心於人權的人士認識了這一點,而左派自由人士卻沒有。因此,當市場資本主義的增長帶來政治自由時,前者不會錯誤地低估在實現政治自由方面的目標時所取得的進步。

在說了這一些以後,我要指出,有關人權政策的理論要比它的實踐複雜得多。政治家和外交家們通過本能一般都知道在什麼情況下能有效地施加西方的影響以及如何能最好地施加這一影響。可是,我必須加一句,他們有時需要輿論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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