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文法錯誤

到教育部上班第一天,我把周未在蘭伯赫斯特寫在舊練習本上的大約15條行動綱領帶在身邊。對這15條加以補充說明後,我撕下那幾頁紙,把它們交給了比爾·派爾。其中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一條是、取消托尼·克羅斯蘭的第10/65號通知和第二年發出的第10/66號通知。前者要求地方當局按徹底實行綜合教育方針提出改組中等教育的計畫,後者規定,凡是拒絕實行學校綜合化的地方教育當局,要收回發給它們的基本建設資金。

教育部肯定已經知道我黨竟選宣言中有這樣的內容——他們在競選期間總是詳細研究反對黨的政策的。但他們顯然以為上述政策會被淡化,或至少推遲執行。對我來說,我知道,關於停止迫使地方當局實行綜合教育的承諾,對我們的支持者極為重要,任何延遲都將被視為軟弱的表現,所以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以結束猶豫不決的狀態。我甚至在將15條交給比爾·派爾以前就已告訴報界,我將立即撤銷工黨的兩個通知。我甚至說明本來是打算在女王講話時就這樣做的。看來這話引起的驚慌傳到了首相府,因為他們提醒我,推行此項政策須經內閣同意,儘管只是一種形式。

更嚴重的是,我不了解,撤銷一項通知時必須發出新的通知,而發出通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教育部內外不同意此項政策的人會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我手下的文官們毫不隱諱地表示,他們認為通知應以大量材料闡明教育部關於全國中等教育應採取什麼形式的看法。這樣做也許需要很長時間;我覺得完全無此必要。我們的政策的實質是鼓勵多樣性和選擇人才,不是"規劃"一套制度。而且,即使需要中央制定出一個標準,好讓地方當局在實行改組時有所依據,現在也可以先說得籠統一些,以後再詳盡闡述。很難使他們相信我的考慮是認真的。最後,我自己擬了一個初稿。他們立即認定表現勇氣的較好方式是進行合作。結果,在6月30日,星期二,發出了一份非常簡短的通知——稱為10/70號通知,正好趕在7月8日(星期三)就女王講話進行教育辯論之前。

現在我遭到了教育界權勢人士的猛烈攻擊,因為我沒有在發出通知前進行"正常磋商"。我覺得沒有必要道歉。我在下院發言時是這樣說的:我們畢竟"剛結束最大的磋商",那就是大選。但是對那些經過過去25年後,深信只有他們懂得最多的人來說。我的講話起不了什麼作用。工黨教育問題發言人特德,肖特(他本人當過中學校長)甚至建議教師拒絕給升學甄別考試閱卷評分)以示抗議。全國教師聯合會派出代表團前來見我,對我的做法表示不滿。意味深長的是,他們著重批評我:"在明確教育形式方面放棄責任"。我想,如果那確是我的責任的話,全國教師聯合會是不會喜歡我為教育明確的形式的。

事實上,我現在推行的政策比他們的諷刺畫所描繪的要細緻得多——雖然對有些被他們冷嘲熱諷的立場本來還可以說得更多一些。10/70號通知撤銷工黨政府的有關通知後接著說:"本部大臣希望將教育方面的一般考慮、地方的具體需要與願望以及妥善使用財力作為決定地方辦學形式的主要原則。"通知還明確指出,設想的改組基本上不應引起劇烈變動:"如果某種具體組織形式運轉良好並博得廣泛支持,如無特殊理由,本部大臣希望對它不要再作進一步改變。"

地方教育當局過去慣常將它們管轄下的所有學校的總體改組計畫送交教育部,但是、聽起來也許令人覺得奇怪,這些計畫和教育大臣對它們的意見,都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按照1994年教育法第13款發出公告後,計畫才產生法律效力。該款要求地方教育當局必須將其關閉或開辦學校、顯著改變學校性質或修改學生就學年齡的意圖公之於眾——並通知教育部。對地方來說,學生家長、學校領導和當地居民可在兩個月內提出反對意見。對中央來說,我作為教育大臣可以進行干預。該款稱:"按本款規定向大臣提出的任何建議,進行他認為適當的修改後,由他批准。"

利用上述權力保護一些優秀學校不受全面改組之害不僅背離工黨政策,也是有意違反愛德華·博伊爾的路線——博伊爾曾把第13款稱作"保留權力"。我本人是律師,而且知道改變或關閉學校的決定對地方民意至為敏感,所以我想最好還是將我的政策建立在第13款賦予的權力的基礎上,而不是靠發出幾則通知來進行規勸。這聽起來好像有些不合情理,但事實上我清楚地意識到,我的行動處於法院的嚴密監視之下。我進行干預的理由有限。而且等到下院辯論發言時,我可以更清楚地闡明政策將如何貫徹。

我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雖然對此洋加說明從政治上考慮不大審慎。在此甚至有些保守黨地方教育當局也遭受學校綜合化的病菌侵襲之時,我的做法為挽救地方上一批優秀文法學校提供了最好機會。政府也有它的不利條件:仔細審閱大量個別建議必然會延遲答覆。因此,我不可避免地遭到攻擊,說我為了拖延關閉更多文法學校有意進行阻撓。但這種批評是不公正的。我非常注意設法加速作出答覆。實在是建議大多,應接不暇。我出任教育大臣後第一次參加下院辯論時需要對付的另一個問題是,主張不分青紅皂白全部學校實行綜合化的人經常提出的一個論點。他們認為實行既有綜合中學又有文法學校的"混合"體制是不可能的。事實上,這只是平等主義教育家們最拿手的論點的巧妙翻版。但粗看起來,它還頗有點兒說服力,把一批孩子分成文法學校學生和現代中學學生,然後把他們全體混合在一所綜合中學內,這在理論上畢竟是不可能的。要麼不對他們進行挑選,要麼不把他們混合。但是這個論點忽略了下面這個事實,即如果實行指定入學的地區比較大,那麼同時開辦按資質能力挑選學生的學校和資質能力參差不齊的學生一起學習的學校是可能的。正如我在辯論中答覆特德·肖特時指出的那樣:

當然,在某些很小的農村地區,我不認為可以同時開辦一所綜合學校,又開辦一所文法學校,但這在一些很大的城市地區是可能的,因為文法學校和直接撥款學校的指定入學地區與綜合學校的指定入學地區完全不一樣。[尊敬的議員們喊,"不可能。]尊敬的反對派先生們說這不可能,可是現在就有這樣的情況。有些最好的綜合學校就在有非常出色的選擇制學校的地區內。

改變政策儘管引起了不少政治噪音,但它的實際效果有限。在我整個擔任教育大臣期間,我們權衡考慮了大約3,600件改組建議——絕大部分建議實行綜合化——其中我只駁回了325件,約佔9%,1970年夏,似乎出現了更多地方當局決定徹底改變或停止執行它們的改組計畫的可能性。例如,保守黨控制的伯明翰市是最早歡迎10/70號通知的教育當局之一,為挽救該市36所文法學校曾進行激烈鬥爭。但到1972年,工黨控制該市,提出了他們自己的綜合化計畫。1973年6月,我駁回了該市市政會提出的112件建議中的60件,拯救了該市18所文法學校。

薩里郡里士滿市政會的情況大致相似。他們曾拒絕按工黨政府10/65通知提出改組計畫,但1970年9月以很大的多數票表決通過結束選擇制。我毫無選擇餘地,只能同意他們在下一年實行改組。

我不得不作出的最令人尷尬的決定也許是有關巴尼特市的決定,我自己的選區就在該市區內。1970年10月,保守黨控制的巴尼特市政會決定實行綜合教育。他們事前曾在學生家長中進行調查。79%的家長顯然贊成結束選擇制。(事實上,其它全國性民意調查表明在這個問題上有很大思想混亂,大多數人既贊成綜合教育,同時又贊成保留文法學校。)有人堅決反對巴尼特市的計畫,1971年1月,我一共收到5,400封抗議信。2月,我批准停辦兩所文法學校,但保住了第三所文法學校,理由是當地建議的並校計畫會導致一校分處兩地所造成的不便。4月,我又保住一所文法學校;6月,又阻擋兩項計畫,從而保住了一所很好的現代中學和另一所文法學校。當地保守黨陷於分裂,我受到該市市政會的指責。同年9月,事實上大部分城市中等學校都轉成了綜合中學。地方當局一再修訂計畫。基督中學與伍德豪斯文法學校是爭議的焦點。1975年我成為反對黨領袖時,這兩所中學依舊是文法學校。工黨1976年教育法廢除了第13款并力圖將綜合制度從中央強加給英格蘭和威爾士;到1978年,這兩所學校也只是成了綜合學校體系中的一部分(伍德豪斯是一所只有第六年級[最高年級]的私立中學。)

現在回過頭來可以清楚地看到,當時對教育結構的關注幾乎到了著迷的程度,這是60年代和70年代的特點。並不是說教育結構——無論是對行政機構還是對學校來說——不重要,但教育理論家們聲稱,有這樣一種制度,它在任何情況下、對所有的學校來說都優於其它制度。他們表現出來的這種自信卻並未被事實證明正確。我在教育和科學部任職期間討論中學改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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