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走向未來的旅程

到這時(1968年),左翼關於經濟政策的共識受到了挑戰,以後也將繼續受到挑戰。但是在道德和社會問題上新出現的開明共識卻無人挑戰。也就是說,政府、媒體及大學中處於影響地位的人們成功地使一個在道德上仍較為保守的社會接受了一些大城市的較為開明自由的觀點。在20世紀60年代的英國,傳統的基督教的價值觀與國家的權威開始分離,現在已幾乎是完全分開了。一些政治家把此看作是一個相互連貫的問題。但對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大多數人來說,這是一個就一些具體問題進行改革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是對那些殘酷的不公平的有關規定進行改革的問題。

因此在1966年我投票支持列奧·艾伯斯提出的關於同性戀的法案。他在法案中提出:只要雙方同意,兩個21歲以上的成人在非公開場合的同性戀行為不應當再被認為是犯罪。同年我投票贊成戴維·斯蒂爾關於墮胎的法案。該法案允許:如果孩子處在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以致可能出現如嚴重殘疾等危險時,或者一個婦女還不能盡母親的職責的時候,可進行墮胎。在以上兩個問題上,我對別人的痛苦都有切身體會,這對我的影響很大。比如:我作出庭律師時,在一個碼頭看到了當地一位有一定身份的男士因為被發現有同性戀行為而受到羞辱,我深受震動。

另一方面,既使在那時,我也覺得自由派人士的議程上的某些內容走得太遠了,離婚法改革就是一例。在我的選區的診所里,我與許多因受到丈夫虐待而過著痛苦生活的婦女談過話。對她們來講,婚姻已變成一座監獄,我認為應該把她們解放出來。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可能是唯一的答案。但如果離婚變得太容易,它也會破壞那些只是遇到一定麻煩的婚姻。如果人們可以輕易地推掉他們的責任,那麼他們在開始承擔這些義務時也不會那麼認真。我為那些一心想使婚姻成功但卻被拋棄的妻子(或丈夫)擔憂。我也更關心那些因男方(或女方)建立第二個家庭後,他(她)的第一個家庭成員所處的處境。因此,1968年,我是投票反對那項使離婚更加容易的法案的為數不多的人之一。離婚應是在判定婚姻。"已經破裂,無法挽回"時才成為可能,我也支持了兩個修正案。第一個修正案規定某種婚姻不可解除(除非法院特許)。第二個修正案是:無論發生任何利益衝突,第一次婚姻法律上的妻子與孩子比事實婚姻的妻子與孩子有優先權。

同樣的,在1965年,我投票反對悉尼·塞爾沃曼提出的關於廢除謀殺罪死刑的法案,像前面列舉的所有其它措施一樣,該法案獲議會通過,但是條件是議會必須做出決定接受保守黨的修正案,否則該法案將於1970年7月底失效。我在1969年12月投票反對使此法案永久化的動議。

在肉刑問題上,正如我作為一名后座議員時在許多講話中所主張的,我認為國家不僅有權也有責任遏制和懲罰暴力犯罪,並保護守法公民。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亦或在某種情況下剝奪其生命,這種懲罰的權力無論用的有多少,都是同國家的主權分不開的。在幾乎所有的案件中最大的威懾力將是它對潛在殺人犯的影響,我對此從未有過任何懷疑。而且極刑對那些手持武器行兇的犯罪行為,如搶劫,具有同樣巨大的威懾作用。我所想到的最嚴重的困難在於無辜的人可能被判刑甚至處死——這在少量案件中確實發生過。而與此悲劇案例相對的是另外一類受害人。一些殺人犯眼刑期滿釋放後,再次犯罪殺人——這樣的人數量還不少。儘管有各種不確定因素及複雜性,比如在法庭上提供證據,我認為潛在的受害人應得到最大的保護,只有死刑繼續存在,才可提供這種保護。把某些特別兇殘的謀殺犯定為"死刑殺人犯"(根據1957年法)——這種概念再次引起有關無期徒刑制度的變革——對我來說這是正確的模式。我以後一直在議會投票主張恢複對這類謀殺犯的極刑。

關於墮胎、同性戀及離婚改革,顯而易見,事情後來的發展並沒有達到起初的意圖。對我們議會中的大多數人來說——當然對我也是如此——做出這些變革的思路是它們能夠解決少量事例中出現的不正常或不平等現象,或者它們能夠去除法律本身的某些不確定性,或者它們的本意是從法律上承認那些實際上已經發生的事情。與此相反,可以說它們促使社會變成了一個冷淡的、自私的、不負責任的社會。改革墮胎法的主要初衷是制止年輕婦女被迫私下裡進行墮胎的情況,而不是為了使墮胎成為另外一種"選擇"。雖然普遍實行了人工避孕,但墮胎的數字一直不斷擴大。同性戀積極分子從尋求隱私權到發展為要求社會認可他(她)們的生活方式,並進而要求與異性婚姻的家庭享有同等地位,甚至要求承認利用青少年在性生活方面的不穩定是他們的的合法權利。離婚法改革造成婚姻破裂的情況大幅度增加——雖然這並不是說它是婚姻破裂的唯一原因。婚姻破裂造成眾多兒童在沒有雙親的關心與指導下成長。

如果我知道事情的發展會是這樣,我會不會在就以上問題投票時做出不同的決定?我現在明白我們在這些問題上思路太狹窄了。作為一名律師,作為一個篤信法治的政治家,我感到最首要的考慮是:法律應是能夠實施的,而且對違法者是公正的。但是法律還有其象徵意義:它們是社會向什麼方向發展的路標,也是立法者期望的社會應該發展的方向。此外,20世紀60年代的這些"開明"改革的總體意義要比它們的各個部分更大。人們可以看出它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框架來約束年輕一代人的行為舉止。

確實,這是一個對青少年格外關注的時期。父母們對一代溝"十分擔心,甚至連十幾歲的孩子也開始非常注意這個問題。當時,出現了一整套的"青年文化"——對東方神秘主義的曲解,奇裝異服,醉心於幻覺葯。1970年我們搬回倫敦時發現切爾西已與從前大不相同了。我對發生的一切懷有十分複雜的心情。那裡有活力和才華,但在很大程度上講也是一個虛假的世界。人們對英國在這些趨勢上的貢獻有一種反常的自豪感。索霍的加那貝時裝街。甲殼蟲樂隊,超短裙,拖地裙成了"時髦英國"的新標誌。它們確實也證明它們都是極好的出口創匯產品。哈羅德·威爾遜也善於從中撈取最大的政治資本。麻煩是它們掩蓋了真正的經濟上的弱點,即使是一個有才氣的時裝工業、開拓進取的唱片公司也難以保持相對平衡。正如德斯蒙德·唐納利說過的:"我最大的恐懼是英國將在歡笑中沉入大海。"

雖然英國使各種新趨勢色彩紛呈,但它們所迎合的這種富裕的消費社會卻只能在美國找到。我第一次訪問美國是在1967年。那時美國根據它制訂的"領袖"計畫,邀請正在崛起的世界政界和商界年輕領導人赴美訪問。在訪美的6個星期里,我遍游美國。此行帶給我的激動之情從未真正平息過。我每到一處都受到熱情友好的、開放的、慷慨大方的人們的歡迎和招待。他們帶我走進他們的家庭和生活,並十分自豪地帶我遊覽他們的城市和鄉村。訪問的高潮是我在參觀位於休斯敦的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宇航中心的時候。我看了宇航員的培訓計畫,兩年後,他們將把人送上月球。英國的人才政策中行政管理過多,稅收過高,致使人才外流,其中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是:我在航空航天局見到了來自我的芬奇利選區的科學家,他們在那裡施展自己的才能。我不認為這有什麼錯,而是為一個英國科學家做出這麼重要的貢獻而感到高興。但是,如果我們不從企業經濟中吸取教訓,英國就無法希望即使在更為簡單的技術領域裡與別國競爭。

兩年後,我對蘇聯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訪問。我的選民,格拉德·布魯克講師在蘇聯因所謂的從事"顛覆性犯罪活動"(即走私反蘇材料)被拘捕一事,已使我對蘇聯一貫的不尊重人權的做法極其反感。我多次要求政府和下院解決此案,但均未奏效。當時蘇聯人已把布魯克先生當作他們玩的把戲中的一個小卒,他們想用布魯克來使他們的間諜克魯格夫婦獲釋。(最終1969年進行了此項交易。)我在幫助格拉德·布魯克獲釋中得到的一個好處是:我與英蘇關係議員小組有了接觸。使我吃驚的是隨著我們交往的增多,我發現這些議員與我有著同樣的反共意識,但與我不同的是,他們是這個領域的真正專家。特別是西里爾·奧斯本首先在評價蘇聯策略並提出對策方面給我以教益。是他在我赴蘇聯之前,向我建議,首先我不應該讓蘇聯人負擔我的機票費,第二我應堅持要求訪問幾個教堂,我接受了他的建議。他還告訴我贏得他們尊重的唯一辦法是明白無誤地向他們表明你不是軟弱可欺的。這一切與我的想法不謀而合。

我是與和藹可親的保羅·查農及其妻子前往莫斯科的。我們的日程很滿,不僅遊覽了莫斯科,還去了列寧格勒(以前的名字,現在又恢複原名聖彼得堡)及斯大林格勒(伏爾加格勒)。儘管各個城市的名字不同,但我們所聽到的宣傳沒有什麼兩樣,都是毫無感情的、源源不斷的數字,證明蘇聯的工業和社會比西方優越。至少對訪問者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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