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講 唐代-1

一、唐代政府組織

甲、漢唐相權之比較

漢和唐,是歷史上最能代表中國的兩個朝代,上次講了漢代制度,現在繼續講唐代。先講唐代的政府:政府與皇室的劃分,自漢以來即然。惟就王室論,皇位世襲法,永遠無何大變動,只是朝代的更換,劉家換了李家,此等是並不重要。但就政府來說,其間變化則很大。政府中最重要者為「相權」,因於相權的變動,一切制度也自隨之變動。唐代政府和漢代之不同,若以現在話來說,漢宰相是採用領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則採用委員制。換言之,漢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國行政大權,而唐代則把相權分別操掌於幾個部門,由許多人來共同負責,凡事經各部門之會議而決定。漢朝只有一個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會議,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會議。唐代則把相權劃分成幾個機關,這幾個機關便須常川會議,來決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漢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們也可說,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權,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監察權。唐代宰相共有三個衙門,當時稱為三省:一中書省,二門下省,三尚書省。此三省職權會合,才等於一個漢朝的宰相,而監察權還並不在內。

中書省首長為中書令,門下省主管長官為侍中,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唐分官階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處元老,不負實際行政責任。三品以下,始為實際責任官吏。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令皆為三品官。若論此三省之來歷,尚書本是皇宮內廷秘書,已在講漢代制度時講過。中書依官名論,也即是在內廷管理文件之意。侍中則是在宮中侍奉皇帝。故就官職名義言,這三個官,原先本都是內廷官。而到唐代,則全由內廷官一變而為政府外朝的執政長官,和以前性質完全不同。其實宰和相,在春秋時代,也僅系封建貴族的家臣,但到秦漢則化私為公,變成了正式政府的執政官。此後宰相失職,卻又有另一批皇帝內廷私臣變成了正式執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謂失職?因宰相職權,本該領導政府,統治全國的,後來此項職權,被皇帝奪去了,皇帝把他們的私屬像中書門下尚書之類來代行政府宰相的職權,這是東漢以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事。現在到唐代,才有把以前宰相職權正式分配給三省。換言之,亦即是把以前皇室濫用之權重交還政府。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職權之分配

現在再說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權之分配:中書主發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書省發出。此種最高命令,名義上是皇帝的詔書,在唐代叫做「敕」。凡屬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實際上皇帝自己卻並不擬「敕」,而系中書省擬定,此所謂「定旨出命」。在中書省中除中書令為正長官外,設有副長官「中書侍郎」。中書侍郎之下,又有「中書舍人」,員額有七八人之多。中書舍人官位並不高,而他們卻有擬撰詔敕之權。遇中書發布命令,多由他們擬撰。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並不取決於多數,如西方所謂之民主精神。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決於賢人。春秋時即有「賢均從眾」之說(見《左傳》)。哪一人賢,就採納哪一人的意見,假若雙方均賢,則再來取決於多數。賢屬質,眾屬量,中國傳統重質不重量。中國人認為只要其人是賢者,就能夠代表多數。不賢而僅憑數量,是無足輕重的。這一觀念,反映在漢代的選舉制度上,便極明顯。所以國家的選舉權,並不託付於社會一般民眾,而徑由地方長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長官應該擇賢而任。他既是一位賢長官,自能博採輿情,為國家選拔真才。這是理論。至於事實之不能全合於理論,則屬另一問題。即如唐制,中書舍人擬稿,亦由諸舍人各自擬撰,是謂「五花判事」。然後再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就此許多初稿中選定一稿,或加補充修潤,成為正式詔書,然後再呈送皇帝畫一敕字。經畫敕後,即成為皇帝的命令,然後行達門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權,是操於中書省。皇帝只同意畫敕而止。待門下省主管長官侍中及副長官侍郎接獲此項詔書後,即加予複核,這是對此項命令之再審查。在門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設有若干第三級官,謂之「給事中」。給事中官位並不高,但對皇帝詔書亦得參加意見。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詔書,即將原詔書批註送還,稱為「塗歸」。意即將原詔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擬之意。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等,其意義略相同。此項塗歸封駁之權則屬諸門下省。若以今日慣語說之,門下省所掌是一種副署權。每一命令,必須門下省副署,始得發生正式效能。如門下省不同意副署,中書命令便不得行下。詔敕自中書定旨門下複審手續完成後,即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則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於決定命令則無權過問。

丙、中央最高機構政事堂

政事堂此種制度,亦有相當麻煩處。如中書省擬好命令送達門下省,如遇門下省反對,即予塗歸封還,如是則此道命令等於白費,即皇帝之「畫敕」亦等於無效。故唐制遇下詔敕,便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場所稱為「政事堂」。原先常在門下省舉行,後來又改在中書省召開。會議時,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書省長官不出席政事堂會議,即事先不獲預聞命令決奪。故唐人目光中,須中書門下始稱真宰相。唐太宗在未登極前,曾做過尚書令,即太宗即位,朝臣無敢再當尚書令之職,因此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常虛懸其缺。僅有兩個副長官,即尚書左僕射及右僕射。尚書左右僕射若得兼銜,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會議,獲得真宰相之身份。最先尚書僕射都附此職銜,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但到開元以後,即尚書僕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職銜了。如是則他們只有執行命令之權,而無發布命令及參與決定命令之權。他們職掌的,並非政府的最高職權,因此也不得認為真宰相。但唐制除三省長官外,也有其他較低級官員而得附參知機務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職銜的,如是則此人亦得參與政事堂會議。此如現今內閣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務委員,雖非某一部的主管長官,而得出席政務會議,預聞國家大政決奪。此等人必是官位雖低而早負時望的,始得加此職銜。當時的尚書省,則略等於現在的行政院。因他只管行政,不管出命。政府的最高機構,則在政事堂。凡屬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須加蓋「中書門下之印」,即須政事堂會議正式通過,然後再送尚書省執行。若未加蓋「中書門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發出的命令,在當時是認為違法的,不能為下面各級機關所承認。故說「不經鳳閣鸞台,何得為敕」(中書省武則天改稱鳳閣,門下省武則天改稱鸞台),這仍是說一切皇帝詔命,必經中書門下兩省。其實則皇帝的詔敕,根本由中書擬撰。

但中國傳統政治,仍有一大漏洞。在唐代,也並無皇帝決不該不經中書門下而徑自頒下詔書之規定。這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下一種通融性。往往每一制度,都留有活動變通之餘地,不肯死殺規定,斬絕斷制。因此中國皇帝不致如英國皇帝般被逼上斷頭台,或限定他不得為種種活動。事實上唐代也確有不經中書門下而皇帝隨便下命令的。不經鳳閣鸞台何為敕,此是劉禕之批評武則天的話,而劉禕之因此遭了殺身之禍。武則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經兩省而徑自封拜官職。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覺得難為情,故他裝置詔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發,而改用斜封。所書「敕」字,也不敢用硃筆,而改用墨筆。當時稱為「斜封墨敕」。此即表示此項命令未經中書門下兩省,而要請下行機關馬虎承認之意。在當時便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大書特書之事,因此在歷史上傳下。當時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時人稱之為「斜封官」,因其未經正式敕封手續而為一般人所看不起。據此一例,便知中國傳統政治,本不全由皇帝專制,也不能說中國人絕無法制觀念。但中國政治史上所規定的一切法制,有時往往有不嚴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實。但嚴格說來,則此等事總屬胡鬧,不可為訓。只因鬧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幾個小官職,也不致有大影響。直到宋朝,太祖趙匡胤開國為帝時,建德二年,恰逢三個宰相相繼去職,太祖欲派趙普為宰相,但皇帝詔敕一定要經宰相副署,此刻舊宰相既已全體去職,一時找不到副署人,該項敕旨,即無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會商辦法,當時有人獻議說:「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經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變時,當時前宰相已死,皇帝臨時封派宰相,即由尚書僕射參知政事者蓋印,今可仿此方式辦理」,同時即有人反對,謂「唐代甘露事變,雖曾用此方式,但為亂時變通權宜辦法。今大宋昇平,不應采此方式。」如是再四商討,是決定由當時開封府尹副署蓋印行下。當時宋都開封,開封府尹即等於國民政府建都南京時之南京市長,恰巧當時開封府尹是趙匡義,又系宋太祖的嫡親胞弟,後來即為宋太宗;這才算完備了這一詔敕的法定手續。根據這一點看,中國過去的政治,不能說皇權相權絕不分別,一切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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