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濟卦(第六十四)離上坎下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謂六五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未濟」陽皆乘陰,上下之分定,未可以有為也。「汔」,涸也。「坎」在「離」上,則水溢而火怒於下,必進之象也;是以雖溢而可以「濟」。「坎」在「離」下,則水涸而火安於上,不進之象也,是以雖涸而不可以「濟」。君子見其遠者、大者,小人見其小者、近者,初六、六三,小人也;見水之涸,以為可濟也,是謂「小狐汔濟」。而九二君子也,以為不可「曳其輪」而不進,則「小狐」安能獨濟哉!是謂「未出中也」。二陰輕進,而九二不予,是以六三「征凶」。初六「濡其尾」,雖九二亦病矣,故「無攸利」。見易而輕犯之,遇難而退,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故曰「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易》二、三、四、五皆失位,惟「未濟」與「歸妹」也。故皆「無攸利」,而「歸妹」又「征凶」者,剛柔不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上下方安其位,而不樂於進取,則君子慎靜其身,而辨物居方,以待其會。

初六:濡其尾,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水火相射,極乃致用。故「濟」必待其極,「汔濟」,非其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外若不行,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未濟」非不濟也,有所待之辭也。蓋將畜其全力,一用之於大難。大難既平,而小者隨之矣,故曰:「利涉大川」。六三見水之涸,幸其易濟而驟用之,後有大川,則其用廢矣,故曰「征凶」。見涸而濟者,初與三均也;初「吝」而已,三至於「凶」,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九四有震主之威,苟不用於「鬼方」,則無所行其志矣,震主者悔也。貞於主而用於敵,所以「悔亡」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光出於形之表,而不以力用。君子之廣大者也,下有九二,其應也;旁有九四、上九,其鄰也。險難未平,三者皆剛,莫能相用,將求用於我之不暇,非謀我者也。故六五信是三者,則三者為之儘力,而我無為,此「貞吉,無悔,君子之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事之會也。「是」,是時也。至於是而不濟,終不濟也。故「未濟」之可以濟者惟是也。險難未平,六五信我,將以用我也;我則飲酒而已,何也?將安以待其會也,故「無咎」。上九之謂首,「濡其首」者,可濟之時也;若不赴其節,飲酒於可濟之時,則信我者失是時矣。

—【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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