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兌卦(第五十八)兌上兌下

「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小惠不足以勸民。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

取其「樂而不流」者也。

初九:和兌,吉。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和而不同,謂之「和兌」;信於其類,謂之「孚兌」。六三小人,而初九、九二君子也;君子之說於小人,將以有所濟,非以為利也。初九以遠之,而無嫌至九二,則初九疑之矣,故必有以自信於初九者,而後「悔亡」。文予而實不予,所以信於初九也。

六三:來兌,凶。

《象》曰:「來兌」之「凶」,位不當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五,「兌」之主也;上有上六,下有六三,皆其疾也。《傳》曰:「美疢不如惡石」。九四介於其間,以剛輔五,而議二陰者也,故曰:「商兌,未寧;介疾,有喜。」言疾去而後有喜也,疾去而後有喜,則《易》之所謂「慶」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

上六:引兌。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六三、上六,皆「兌」之小人,以陰為質,以說為事者,均也。六三履非其位,而處於二陽之間,以求說為兌者,故曰「來兌」,言初與二不招而自來也,其心易知,其為害淺,故二陽皆「吉」,而六三「凶」。上六超然於外,不累於物,此小人之託於無求以為「兌」者也,故曰「引兌」,言九五引之而後至也,其心難知,其為害深。故九五「孚於剝」,「剝」者,五陰而消一陽也。上六之害,何至於此?曰:九五以正當之位,而孚於難知之小人,其至於「剝」,豈足怪哉!雖然,其心蓋不知而賢之,非說其小人之實也,使知其實,則去之矣。故有「厲」而不凶。然則上六之所以不光,何也?曰:難進者,君子之事也;使上六引而不兌,則其道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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