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益卦(第四十二)巽上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四自損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天施」,「乾」為「巽」也;「地生」,「坤」為「震」也。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君子之視民,與己一也。「益」者要有所損爾,故「時」然後行。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懲忿窒欲」,則上之為損也少;改過遷善,則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損」之上也,故知「損」,則知「益」矣。逆而觀之,「益」之初九,則「損」之上九也,自初己上,無不然者。惟其上下、內外不同,故其跡不能無少異。若所以盡初之情、處事之宜,則「損」、「益」一也。「損」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損而專以益我者,豈以利我哉?將以厚責我也。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為大作」。上之有為也,其勢易有功,則其利倍;有罪則其責薄,故「損」之上九僅能「無咎」而已,正且吉矣。下之有為也,其勢難有功,則利歸於上,有罪則先受其責,故「益」之初九至於「元吉」,然後「無咎」。何則?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益」之六二,則「損」之六五也。六五所獲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六二所獲之「龜」,則九五「惠心」之「益」也。是受益者臣也,則以「永貞」於五為「吉」;王也,則以「享」帝為「吉」,皆受益而不忘報者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益」之六三,則「損」之六四也。「或益之」者,人益我也;「益之」者,我益人也。六四之於初九,「損其疾」以益之;六三之於上九,「用凶事」以益之,其實一也。君子之遇凶也,惡衣糲食、致觳以自貶,上九雖吾應,然使其自損以益我,彼所不樂也。故六三致觳以自貶,然後能「固」而「有之」。彼以我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則信我而來矣,故曰「有孚中行」。「益」以六二為王(1),則初與三皆得為公,告者有以語之:「益之」也。《禮》之用圭也,卒事則反之,故圭非所以為賄,所以致信也。上九之益六三,以信而已,非有以予之;而六三亦享其信而無所取也,則上九樂益之矣。

(校注)

(1)六二為王:《蘇氏易傳》作「六二為主」,誤。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益」之六四,則「損」之六三也,皆以身為「益」者也。六四「中行」而益初九,豈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非徒告之,乃以身從之。夫能損身以徇人者,此以「益」為志也。初九本陰也,六四本陽也,而相易也;故初九為「遷國」也,六四自損而初受其益,初九之遷,六四資之,故初九「利用」,依我而遷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益」之九五,則「損」之九二也。「惠」之以「心」,則惠而不費,九二益之以「弗損」之「益」,而九五惠之以不費之「惠」,其實一也。夫不費之惠,其有擇哉?故「勿問元吉」。我惟信二也,故二信我;我惟德二也,故二德我。「有孚,惠我德」,「永貞」之報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大得」六二之「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凶。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益」之上九,則「損」之初九也。二者皆不樂為益者也,故「損其疾」、「用凶事」而後能致之。初九在下,勢不得已,故「已事遄往」;而上九則益不益在我者也,且損上益下,君子之所樂,而小人之所戚也,故至於上九,特以「莫益」、「勿恆」之「凶」戒之。「莫益之」者,非無以益,我固曰「莫益之」;「勿恆」者,非不可恆,我固曰「勿恆」。「莫」與「勿」者,我之偏見不廣之辭也,眾莫不益下所謂「恆」也,我特立是心,而「勿恆」之「凶」其宜矣。上者獨高之位,下之所疾也,而莫吾敢擊者,畏吾與也;莫益則無與矣。孔子曰:「無交而求,則民不與。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或擊之」。上九之致「擊」,如六二之致「益」,徒有是心,而物自有以應之,故皆曰「或」。「或」者,物自外來而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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