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解卦(第四十)震上坎下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解,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複,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震」,東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複,吉」。「復」者,復東北也。東北有時而當復,是以不言其不利也。「來複」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也(1),苟「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1)夙所往:《蘇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解」之時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柔之際,義「無咎」也。

「解」有二陽:九二有應於六五,而九四有應於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無應而處於二陽之間,兼與二陽而「解」,始有爭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柔之際也,於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得者,六五也。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謂「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直其所當得也,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息爭之道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於四為「負」,於二為「乘」。乘而不負,若負而不乘,猶可以免於寇。寇之所伐者,負且乘也。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於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來附己(1),解而不取,則二信之。「未當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

(1)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於四,六三欲附於二與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近則解四,遠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悖」者,爭也。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爭而解交斗,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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