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履卦(第十)乾上兌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無者為之用也。「乾」有九二,「乾」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九二者,虎也。虎何為用於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應乎「乾」也。故曰「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應乎『乾』」者,猶可以用二,而「乾」親用之,不可。何哉?曰:「乾」,剛也;九二,亦剛也。兩剛不能相下,則有爭;有爭,則「乾」病矣。故「乾」不親用,而授之以六三。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為之用也。九二為三用,而三為五用,是何以異於五之親用二哉?五未嘗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夫三與五合,則三不見咥而五不病。五與三離,則五至於危而三見咥。卦統而論之,故言其合之吉;爻別而觀之,故見其離之凶。此所以不同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無咎。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履」,六爻皆上履下也。所履不同,故所以履之者亦異。初九獨無所履,則其所以為履之道者,行其素所願而已。君子之道,所以多變而不同者,以物至之不齊也。如不與物遇,則君子行願而已矣。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九二之用大矣,不見於二,而見於三。三之所以能視者,假吾目也;所以能履者,附吾足也。有目不自以為明,有足不自以為行者,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豈非才全德厚、隱約而不慍者歟?故曰「幽人貞吉」。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為於大君。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凶,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眇者之視,跛者之履,豈其自能哉!必將有待於人而後能。故言「跛」、「眇」者,以明六三之無能而待於二也。二,虎也,所以為吾用而不吾咥者,凡以為「乾」也。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不量其跛而自與其行,以虎為畏己,而去「乾」以自用。虎見六三而不見「乾」焉,斯咥之矣。九二有之而不居,故為「幽人」;六三無之而自矜,故為「武人」。武人見人之畏己,而不知人之畏其君。是以有為君之志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愬愬」,懼也。九二之剛用於六三,故三雖陰而九二之虎在焉,則三亦虎矣。雖然,非誠虎也。三為「乾」用,而二輔之;四履其上,可無懼乎?及其去「乾」以自用,而九二叛之,則向之所以為虎者亡矣,故始懼「終吉」。以九四之「終吉」,知六三之衰也。六三之衰,則九四之志得行矣。

九五:夬履,貞厲。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九二之剛,不可以剛勝也,惟六三為能用之。九五不付之於三,而自以其剛決物,以此為履危道也。夫三與五之相離也,豈獨三之禍哉?雖五亦不能無危。其所以猶得為正者,以其位君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三與五,其始合而成功;其後離而為凶。至於上九,歷見之矣,故視其所履,考其禍福之祥,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離也(1),而復其舊,則「元吉」。旋,復也。

(校注)

(1)不可以一日相離也,《蘇氏易傳》無「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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