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麥當奴(1814~1881)

麥當奴(1814~1881),愛爾蘭人。畢業於都柏林三一學院,後進入殖民地部。歷任英國殖民地尚比亞、西印度、澳大利亞、加拿大新斯夏州等地總督,有殖民統治的行政和管理經驗。1872年任滿回國,被封爵士。1881年去世。

麥當奴任職期間,最為史家常常書寫的是大開賭禁一事,是有名的縱賭總督。他接受立法局議員域陶「寓禁於徵」的意見,實行由政府統制非法賭博,以擴充稅餉來源。於是西營盤、荷里活、大道中、灣仔等處賭館林立。

在對華人方面,他撥款十餘萬元,支持建立了東華醫院,算為華人作出的一項建樹。

1867年,港英政府公布《帆船登記與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船隻不能隨便進港或離港,禁止中國船隻攜帶武器。為貫徹執行這一法例,增強了水警的人員和裝備。

麥當奴時期,港英政府正式開徵印花稅。早在1865年,羅便臣當局即提出印花稅案,但稅案公布後,受到商界反對,就是立法局的議員也有人不支持,可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港英政府堅持大力推動,終於實施。1868年印花稅收入達101100元,佔全部稅收的10%。

麥當奴任期內,電訊開始在港使用,首先是在警局之間的聯繫,到1870年,香港與上海之間鋪設了電纜,有了電報業務聯繫。

就職典禮的插曲

在港府官場史上,有許多有趣逸聞。麥當奴和他的後任堅尼地,一上任便鬧出趣聞,成為市民茶餘飯後的話題。

總督受英倫女王之命抵港就職,要舉行宣誓手續。

宣誓儀式由大法官主持,在督轅舉行。程序是大法官將預先寫好的誓辭授予新任總督,總督把手放在《聖經》上,朗誦誓辭,然後再吻一下《聖經》,儀式就算結束。在英國人看來,宣誓儀式是向女王表示效忠,十分莊嚴,來不得半點馬虎,可是,麥當奴的宣誓偏偏出了差錯。

第六任麥當奴1866年3月11日麥當奴到港,定於次日中午宣誓就職。事有不巧,最高法院大法官亞當斯恰好離港休假,大法官一職臨時由巴爾代理。第二天,預先頒布的宣誓時間已到,文武百官雲集督轅觀禮,各方人士應到的盡到,惟獨不見監誓的代理大法官巴爾露面。左等右等,仍不見巴爾出現,侍從四齣尋找,也找不到蹤影。麥當奴等得不耐煩,便決定不再等候。在無法官監誓的情況下,麥當奴自行宣讀完誓文即離去。等到代理大法官巴爾匆匆趕到,督轅的新總督宣誓就職典禮早已曲終人散了。巴爾對此甚感不妥,非常內疚。

但他並未接受教訓。後來給總督又惹了不少令人啼笑皆非的麻煩。直到麥當奴離任前夕,還不讓督爺清靜。1872年有一樁案子。當時大法官史美請假返國,法官職務仍由巴爾署理。3月20日的刑庭審理案子過程中,巴爾法官認為一位名叫大衛?華爾希的陪審員,在聽案時毫不留意,有藐視法庭之嫌,當庭判處罰款50元。巴爾表示,他對於華爾希不用神聽審的傾向,已暗中留意甚久。到了27日,由於華爾希申辯他其時有病,於是巴爾便豁免了他的罰款,不過聲明他豁免的動機並非認為處罰得不適當,他自信自己處分適當並且有權令他繳付罰款。gfhgfhfghfghgfh

華爾希不服氣,第二天在報上發表了一封信,對巴爾法官的行為嘲笑了一番。這封信發表後當然引起廣泛的注意,於是華爾希本人和《每日快報》的發行人貝耳,立時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命他們兩人於4月3日出庭答辯,是否承認藐視法庭罪。

4月3日,華爾希和貝耳兩人遵命出庭,主審的當然是巴爾本人。他敘述了案情後,便宣判兩人的藐視法庭罪成立。華爾希身為陪審員,聽審不專註,被豁免罰款後,還要公開發表書信嘲弄法官,可謂罪加一等,因此判處14日監禁,不許以款作抵。至於貝耳,因是初犯,給他3天的寬限,撤銷那封信並公開道歉。後來貝耳在限期內寫信向巴爾道歉,並在報上公開聲明撤銷那封信。華爾希坐了3天監以後,寫信向總督申訴。總督麥當奴看到申訴很不高興,說這事按照手續,應該直接向法官求情,他不便受理。把球給巴爾踢了回去。於是華爾希的律師在4月6日便向巴爾請求寬恕,說華爾希業已坐監3天,可算已經獲得了相當的懲誡。於是巴爾下令將華爾希帶堂,先命令他撤銷呈遞給總督麥當奴的呈文,然後再教訓他一頓,這才寬免了華爾希的刑期。

助餉開賭

早在麥當奴之前的1844年,香港政府就頒布禁賭條例,規定凡聚眾賭博,罰款200元。警察奉票查賭博可破門入屋。但是,禁賭條例頒布以後,賭博不但沒有禁絕,反而使賭館增加,賭風更盛。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怪現象呢?據分析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因為這個條例對於經營賭博及參加賭博者,均給予罰款,所以,當時的香港政府並非真心禁絕賭風,他們真正關心的是徵收罰款,增加庫房收入。賭博的越多,罰款越多,庫房越豐厚,何樂而不為。另一方面,警察在查禁賭博中權力很大,不少人藉機貪污受賄,賭館主人也樂於向警方行賄,雙方達成「默契」,各得其所。自然愈禁愈猖。

歷任港督當政,警察收受賭館賄賂的案件屢屢發生。1855年5月5日,香港中央警察署內,一名華籍職員與一名雜役發生口角,那名職員知道對方平時收受賭賄,一氣之下便向警察司告發。香港政府委派總登記官高和爾查辦。結果,一名賭館老闆被捕,承認曾經賄通高等法院裁判署、警察署雜役共四人。查核賭館收支賬目,發現確有支出賄款的證據,只是沒有列出受賄人姓名。其實,高和爾就是受賄人之一。結果,處罰一名雜役完事,其它受賄人員,也就不了了之。

麥當奴就職後第二年,1867年5月22日,在香港立法局的例會上,議員域陶就制止賭博一事提出:目前賭館林立,警方雖然不斷拘控賭館主人及賭博者,但賭風始終不能稍息,顯然是「條例」效力發生問題。立法局當然主席麥當奴在討論中則認為,暫時沒有重訂禁賭條例的必要。問題不在條例本身,而在警察奉行不力、辦理不善。並且中國人樂於賭博,主管人員又貪污,法律很難有效地進行制裁。接著,域陶又提出建議說,不如寓禁於徵,准許繳納稅餉,領取牌照開賭,用來應付目前的困難局面。麥當奴認為,香港的警力不足,同時警員的待遇不好,易於貪污受賄。於是,便以此為「理由」,接受了域陶的建議。

按照域陶的解釋,「寓禁於徵」的辦法,是以「公賭」來抵制「私賭」,允許賭商交納牌照費,交費即可以領牌正式開設賭館。麥當奴口稱,準備用這一筆賭館牌照費的收入來提高警方人員的待遇和擴充警力,並從而撲滅私賭。於是港府特別起草了一項法令,稱為《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當年6月17日,立法局通過了《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該條例第十八條的大意是:本港地方賭博盛行,現行的禁賭條例,未能收到肅清之效。為了取締和逐步禁絕賭博,特授權總督隨時制立規則厲行禁絕,或採用有效方法加以限制及管理,務期達到肅清賭博的目的。

這個條例很高明,名為「厲行禁絕」,實為縱容放任。這樣既可哄騙了香港民眾,也讓英倫找不出毛病。

這個條例聲稱,授權總督採取有效辦法「限制及管理」賭博。而麥當奴的「有效辦法」是什麼呢?就是採納域陶的建議,使賭博合法化。麥當奴授權警察司發放賭館牌照,由警察司及總註冊官招商承投賭餉,結果有12家賭館投得。這些賭館分布在西營盤、上環、中環、灣仔等處,每家賭館每年繳納賭餉一萬元。該年7月1日,賭館公開營業那天,像其他商店開張一樣,鑼鼓喧天,鞭炮齊鳴。各賭館門口都垂著藍布門帘,門外有夥計招徠賭客,高喊:「想發財的到裡面來。」營業時間由上午六時開始,一直到更深人靜。前往賭博的起初只是中國居民,後來外國人和駐港英軍也相繼前往,一時間門庭若市,烏煙瘴氣。

香港社會人士,特別是教會人士,對麥當奴放任賭博公開化、合法化的政策極為不滿。7月24日,牧師查爾士?華爾以及包括伍廷芳在內的社會知名人士聯名上書香港總督,對《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中關於賭博的規定提出批評。他們在信中說:從條例的名稱看,人人以為這是維持社會秩序和風化的善政,不料適得其反,成為獎勵賭博、妨害社會秩序及風化的工具。這項措施決不是英國法律能夠容許的。其目的並不是禁賭,而是以公開方式鼓勵賭博,另有所圖。中英兩國法律都認為賭博是不合法的,應當受到懲罰。

7月29日,麥當奴寫信答覆社會知名人士,信中說,「政府公開賭博是最有效的管制賭博方法,同時也可以防止不法警察勒收賄款,而且又能為政府增加收入,用作建設香港,為什麼不可以公開賭博呢?」他在立法局一次會議上宣稱,這次招商承餉的目標,除統制賭博及取締警察索賄外,政府方面在18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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