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招魂

死刑?無罪?空前的難案……

小笛事件的續審,於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點開始。

這天,在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展開了一場驚天動地的大論戰。此前的十一月四日,九州大學召開了全國法醫學研討會。小笛事件作為一個重大議題,被提到會上,並展開激烈討論。這一消息在報紙上刊登,小笛事件更加引人注目。此後不久,即舉行公判,而且是法庭辯論日,其注目度之髙,不言而喩。

法庭門口一大早,就聚集了很多前來旁聽的人。大門一開,人們立刻潮水般地擁進去,轉瞬之間,旁聽席上已經沒有立錐之地。

眾目睽睽之下的廣川條太郎,一動不動地坐在被告席上。開庭時間就要到了,只見律師高山義三很隨意地,在腋下夾著一個龐大的文件夾,悠然出現在法庭內,他向旁聽席上的人們點頭致意,並小聲打著招呼。緊跟著髙山律師進來的是足立律師,他是邁著悠然自得的腳步,靜靜地走進來的。

髙山義三律師的眉宇之間,緊張中又帶有著必勝的氣勢,全身充滿了自信。

正面審判席後面的門開了,法官們魚貫而入。面無表情、冷澈如冰的小西檢察官莊嚴入座。法庭內靜如止水。

「各位請靜聽!」審判長低沉而威嚴的聲音,響徹法庭。

身穿紅色法官服,正襟危坐的小西檢察官緩緩站起。審判長正面被告席上的廣川也站了起來。

「被告人廣川條太郎,寄宿於平松小笛家期間,與小笛及其養女千歲,發生了不正當的肉體關係,其後雖不情願,關係亦一直保持。以上事實被告供認不諱。」

小西檢察官停頓了一下,用冰冷的目光看著廣川條太郎的頭部。

「然而,被告否認於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夜,將小笛、千歲、大月喜美代、大月田鶴子四人絞殺的事實。根據鑒定結果,第一,小笛等四人的死亡事件,是被告在場時發生的;第二,小笛等四人為他殺;第三,小笛的遺書上,有願意與被告廣川條太郎『一同赴死』等字句;第四,千歲屍體旁邊,散落著本該在被告身上的五張名片;第五,被告給父母及上司等人寫了遺書;第六,被告在同一天里,分別寫給平松小笛和大月多三郎的信,非常不自然。對上述各點,本檢察官將順次詳細論證。

「首先,事件發生的時候,被告就在平松小笛家裡。除了被告及已死亡的平松小笛、平松千歲、大月喜美代、大月田鶴子五人,沒有其他人在場。而且,鑒定結果證明,小笛等四人均為他殺。由此認定被告殺害了小笛等四人,是理所當然的。(中略)

「綜合所有證人的證詞,可以認定:平松小笛等人死亡的時間,為二十七日晚七點,至二十八日上午八點或九點。但是,根據鑒定的結果,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時間,均為進食後五至九個小時。

「根據鑒定人小南的鑒定結果,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時間,為進食後七至八小時,不會超過九個小時;根據鑒定人三田的鑒定結果,死亡時間為進食後數小時;根據鑒定人中田的鑒定結果,死亡時間為進食後五、六小時以上,腸內食物的狀況證明,不會超過六個小時。鑒定人高山也認為,死亡時間為進食後六至九小時。

「綜上所述,把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時間,確定為進食後五至九個小時,跟鑒定結果基本上是一致的。於是,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後一次進食的時間,就成了確定死亡時間的前提。(中略)

「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後一次進食,是二十七日的晚飯。那麼,二十七日吃晚飯的時間是幾點呢?(中略)被告在接受警方的審訊,和在檢察院預審的時候,屢次承認:二十七日吃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左右。

「根據證人須原的證詞,二十七日晚上七點多鐘的時候,看見大月的孩子們在路邊玩耍,問她們吃飯了沒有,孩子回答說,吃的是雞肉和米飯。跟被告的供詞綜合起來分析,可以明確:小笛等人二十七日吃完晚飯的時間,為晚上七點左右。

「然而,被告在第六次預審時,突然改口說,那天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八點半左右。分析被告改口的過程,可以認為,是非常不自然的,不足為信的。

「被告在檢察院,接受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訊,以及在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次預審的時候,始終承認:當天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鐘左右,特別是在第三次預審的時候,預審法官還特別叮問了一句:『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左右,你沒記錯嗎?』被告的回答是:『沒記錯,那時候天還沒完全黑下來,但是光線比較暗了。』預審法官又問:『吃飯的時候開燈了嗎?』被告的回答是:『開始吃的時候還沒開,吃了一會開的。』

「第五次預審的時候,預審法官說:『根據鑒定結果,(中略)小笛等人的死亡的時間,是凌晨兩點到三點之間。』那時候你就在小笛家裡,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卻說什麼『鑒定是具有權威性的,但是鑒定就是絕對準確的嗎?我六月二十八號早晨五點半,從小笛家出來的時候,一切都很正常。這是事實。』被告在這種極其困窘的情況下,為自己辯解的時候,都沒有訂正吃晚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鐘的這個事實。

「但是,三個月以後的第六次預審,被告突然改口說,那天吃完晚飯,是晚上八點半左右。這說明什麼問題呢?一句話,被告(中略)從預審法官那裡聽說,如果像被告自己說的那樣,吃完晚飯時間是七點左右的話,被告肯定在殺人現場,經過三個月的思考,遂將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推翻,改口說:那天吃完晚飯的時間,是晚上八點半左右。

「然而,不管被告改口的理由是什麼,單單說,是因為想起躺下以後,看了看懷錶,那時是九點十分,晚飯是睡覺之前,半個小時吃的,這絕對是在狡辯。

「早在檢察官第一次審訊被告的時候,被告就說,那天是九點鐘睡的,而不是第六次預審才想起來的。被告一開始就說是九點鐘睡的,證明被告對那天發生的事情,記得十分清楚。(中略)從有關證人的證詞來判斷,小笛等人吃完晚飯的時間,確實是七點左右,而不是八點半。證人須原說:『大月的孩子跟我的孩子,一起玩耍的時候,我家已經於六點左右吃過晚飯了,我喊自己的孩子回家的時候,天色已經晚了,就連過往行人的臉,都看不清了。』

「根據氣象台的記錄,當天的天氣是陰轉晴,日落時間是晚上七點。電力局六點三十分送電。根據今年六月二十七日現場勘驗結果,七點十五分,已經天色昏暗,七點半就完全看不清人臉了。勘驗那天由於天氣晴朗,電力局晚上七點零二分才送電,比去年晚了三十二分鐘。由此可以推斷,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六點四十分,就已經天色昏暗,七點多鐘就看不清人臉了。這是很容易推斷的事情。

「第三次預審的時候,被告的供述是:『晚飯是千歲和兩個孩子先吃的,三人吃完的時候,天已經暗下來了。我和小笛喝了點兒小酒。我們烤肉的時候,還不需要電燈,但也許已經來電了。飯吃到一半的時候開的燈。』

「綜合上述事實,(中略)可以認為,是晚上六點多開始吃晚飯,吃完的時候,是六點半到七點之間。」

小西檢察官繼續說道:「還有,跟吃晚飯有關的時間問題,被告的供述也很不自然。(中略)被告說:是四點半到家的,如果開始吃飯的時間,是晚上七點到七點半,那麼,從進家到吃晚飯的時間,就是兩個半小時以上。這期間都幹了些什麼呢?被告說只是沖澡。沖澡需要兩個半小時到三個小時嗎?這是很不自然的。特別是,那天在植物園一帶,走了很多路,又沒有吃午飯,回家以後,自然要早點兒吃晚飯。被告說洗澡用了兩、三個小時,很不自然,顯然是故意將吃飯的時間拖後。

「還有,如果說八點半才吃完晚飯,而開始吃的時間,是六點半或者七點的話,那麼,單單是吃飯的時間,就花了一個半到兩個小時。可是,晚飯都吃了些什麼呢?只不過吃了五十文錢的雞肉。一個人十文錢的雞肉,再加上一瓶啤酒,和一合半日本酒,用得了一個半到兩個小時嗎?這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通的。

「而且,吃完晚飯以後的事情,必須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僅僅三十分鐘的時間,千歲刷鍋洗碗,小笛帶孩子們出去散步,回來以後要掛蚊帳,孩子們還在榻榻米上玩兒。三十分鐘的時間,要做這麼多的事情,必須非常迅速,像走馬燈似的轉個不停。(中略)被告的供述甚為不自然,叫人難以相信。

「如果是改口之前的供述,(中略)初夏時節,晚上七點左右吃完晚飯,跟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沒有什麼大的差別,倒是可以叫人相信的。因此,小笛等人最後一次吃完晚飯的時間,應該是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七點左右,這是不容置疑的。

「但是,鑒定結果卻說,小笛等人是進食後,五至九小時死亡,也就是次日零點至四點之間死亡,而被告(中略)一直在家裡,待到次日清晨五點半。這一點不但是被告始終承認的,而且,其他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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