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自殺還是他殺?

寫遺書用的紙和鉛筆來自何方,是無論如何,不應該放過的問題。預審法官在小笛家裡,進行了嚴格的搜查,不但沒有找到廣川的印章,也沒有找到跟寫遺書用的稿紙,性狀相同的稿紙。

在另外幾本被認為是千歲在學校里用的筆記本里,雖然也有被撕掉的,但碴口沒有一頁,能跟寫遺書用的橫格紙對上。黑鉛筆倒是有好幾支,而紅色鉛筆則一支都沒有找到。

千歲寫的看上去好像遺書的信,跟小笛寫的遺書,筆跡是否一致呢?這是必須弄清楚的問題。預審法官為此,沒收了小笛平時使用的一本流水賬。

小笛的遺書,使用了兩種紙,和黑紅兩種顏色的鉛筆。寫在稿紙上的遺書,前三分之一用的是黑鉛筆,中間三分之一用的是紅鉛筆,最後三分之一用的又是黑鉛筆,這是為什麼呢?

還有,通讀千歲和小笛的遺書,如果不加註意,不會感到可疑。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會發現有好幾處是盾的。

例如,千歲的遺書裡面,寫有這樣的字句:「如果我死了,母親會很可憐。請你來安慰一下我那再無依靠的母親吧……」而小笛的遺書里則寫道:「……把野瀨的東西,拿來交給千歲……」還有「千歲就拜託給您了」這句話,反覆寫了好幾次,最後又說什麼「你就把千歲殺了吧」。

千歲不知道母親小笛之死,小笛卻好像知道千歲之死,也好像不知道千歲之死。我們需要分析千歲的遺書,是什麼時候寫的,更需要分析小笛的遺書,是什麼時候寫的,否則,就無法解釋這些矛盾。

小笛的遺書是擺在桌面上的。一般而言,遺書是為了讓活著的人們看的,所以,小笛的遺書擺在桌面上,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具體到這個事件,卻叫人感到不自然。

預審法官的勘驗,結束於事件被發覺的那天,即六月三十日晚上十點。

對於死,千歲是否做好了充分的精神準備,我們暫且不提。喜美代和田鶴子是被人勒死的,是他殺,關於這一點,應該說沒有懷疑餘地。然後就是小笛。她是上吊自殺,還是被勒死後掛在門楣上,這是很難判斷的。這個問題確定不了,事件就解決不了。

為什麼這樣說呢?若小笛是被人勒死後,掛在門楣上的,那麼除了在現場死去的四個人,應該還有第五個人在場;而如果小笛是上吊自殺的呢,就不一定有第五個人在場了。

預審法官勘驗的初步結果認為:小笛是上吊自殺。這個判斷,留下了太多的疑問,連預審法官自己都不能否認。

至於到底是自殺還是他殺,除了等候法醫學專家的鑒定以外,暫時沒有別的辦法。

於是,預審法官請勘驗現場的時候,在場的京都帝國大學的小南又一郎博士,將四具屍體解剖驗屍,並要求他做出如下四項鑒定:

―、致死原因。如果是勒死的,要說明用的是什麼種類的繩索,怎麼勒死的,還要分別說明,自殺和他殺兩種情況。

二、有無創傷。如果有的話,要說明其部位、形狀和創傷程度。

三、平松小笛和千歲兩人,有沒有被姦淫的痕迹,包括奸屍。

四、死亡時間。

屍體解剖檢查於次日——也就是七月一日,在京大醫學院的法醫學教室實行。預審法官和檢察官在場,小南、岸松二人主刀,大林新等四人擔任助手。

根據驗屍結果作成的鑒定報告,一共有八十六項,浩瀚繁冗,不可能在這裡一一介紹。小南博士等對小笛、千歲、喜美代和田鶴子四具屍體表面,進行了詳細的檢查,解剖以後,也進行了嚴格的勘驗。由於除小笛以外的三具屍體,均被確認為他殺,以後也沒有留下任何疑問,我們只在這裡,介紹一下小笛的驗屍報告。

驗屍之前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解剖檢查四具女屍,花了大概十五、六個小時,屍體的腐敗一直處於進行狀態,皮膚變色等現象逐漸明顯。

驗屍報告里,記載著屍體腐敗程度非常嚴重等情況。

這具女屍中等身材,由於嚴重腐敗,雖然精確測量十分困難,也可以得知:其生前體重約51500克,身高約1.42米……

也就是說,小笛身高約四尺七寸。小笛的身髙,比門楣要髙,此點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女屍頸部,喉頭上方緊挨下頜,有一條平直延伸至兩耳垂下之勒痕A,寬1.8厘米,略凹陷,皮趺為褐色,觸感稍覺干硬。此勒痕下方約2.0屋米處,還有一條淺紫紅色勒痕B,寬2.0厘米,中間距下頜3厘米,由中間向兩側延伸,略呈V字形。因此,勒痕B與勒痕A不平行。

脖頸上有兩條勒痕,這兩條勒痕不平行。下邊那條勒痕呈V字形,角度為一百二十度,頸後一點勒痕也沒有。另外,上下兩條勒痕之間的皮膚,未見任何異常。

但是,斷定小笛頸部A與B兩條勒痕,就是造成小笛死亡的原因,並非易事。然而,只要對這兩條勒痕的性狀,進行精密檢查,這個問題自然能夠得到解決。

總之,脖頸上部的勒痕A,是小笛被吊在門楣下的時候形成的;勒痕B則在脖頸下部,兩者之間有間隙。關於這一點,從遠處拍的照片上也可以看得出來。

勒痕B頸前非常明顯,頸後一點也沒有,而且,小笛的頭髮是梳上去,再打一個髮髻的那種髮型,也不可能是由於繩索勒在了頭髮上,而沒有留下勒痕。

勒痕A呈皮革狀,干硬凹陷,皮下無於血;勒痕B呈淺紫紅色,皮下有明顯淤血。可見前者為死後、或臨死之前形成,後者為生前形成,乃合乎情理之解釋。

勒痕A是勒著和服腰帶的地方,和服腰帶吊著小笛,故形成溝狀。勒痕B上什麼都沒有勒著。而且,前者皮下沒有淤血,後者皮下有明顯淤血。這在法醫學上,是作出判斷的重要依據,對偵探感興趣的讀者來說,也是非常有意思的。

據上述驗屍結果,予以為主要有以下三種可能。

(甲)小笛最初將和服腰帶,勒在B處自縊,未果,復將和服勝帶勒在A處自縊身亡。

(乙)小笛最初將和服腰帶勒在B處,死後因體位變化,和服腰帶而滑落至A處。

(兩)小笛被某人絞殺時,留下勒痕B,後被掛在門楣之下,偽裝成自縊。

其中(甲)最不合理。因勒痕B太過嚴重,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勒痕,卻沒有死,活過來以後,再去自縊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乙)也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勒痕A與勒痕B並非平行;勒痕B於中部形成角度;兩條勒痕間的皮膚,未見任何異常……等等。說是自縊時滑落,很難成立。

若為(丙)則矛盾處甚少。故予以為小笛乃被某人絞殺,後被掛在門楣下,偽裝成自縊之說最妥。

造成小笛頸部之勒痕B的繩索之類的兇器,即便無法找到,亦可認為,乃勒死千歲等人的手巾或衣領之類。

小笛身體尚有其他三處損傷。一處為左手之手背,另外兩處為左小腿內側,均為尖角形鈍器所傷,伴有嚴重皮下於血。

平松小笛之性器官中,陰道內發現少量男子精液,乃死亡數小時乃至十數小時以前,有過性活動之佐證 。而其陰道內未檢出精液,則證明其臨死之前或死後不久,未進行伴有精液之性交。

平松千歲之陰道壁極易擴展,故難以否定,其有性交經驗。但其外陰及陰道內未檢出精液,乃其臨死之前或死後不久,未進行伴有射精之性交的佐證。

彼等死後至屍體解剖,時經三日。彼等冒中及小腸上部皆空,食物僅存於小腸下部。據此推定,彼等乃進食七至八小時之後,相繼死亡。

平松小笛是被人絞殺而死,卻沒有發現兇器;死亡十數小時以前,有過性交之形跡……這些都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還有,有了進食七至八小時之後死亡的鑒定,只要再了解到小笛等人,最後一次進食的時間,就可以推定出兇手行兇的時間了。這是最值得重視的一點。

那麼,小笛手背和小腿內側的三處淤血,說明了什麼問題呢?驗屍報告是這樣寫的:

以上述說明為依據,鑒定結果如下:

一、平松千歲、大月喜美代及大月田鶴子,被人用柔軟稍粗之條狀物(例如纏在彼等頸部之手巾)絞殺。

二、平松小笛亦可能被人用與上述三人相同的方式絞殺,其後被懸掛於門楣之下,偽裝成自殺。

此乃推定,並非斷定。僅靠法醫驗屍結果,斷定其是自殺還是他殺,困難之至,幾無可能。

三、(中略)小笛左手背及左小腿內側之損傷,均為鈍器衝擊所致,伴有嚴重皮下淤血。可以認為是反抗時受傷。

四、(中略)。

五、(中略)根據胃腸內殘留食物之狀況推定,彼等死亡時間,應該為六月二十八日清晨。

至此,現場勘驗與解剖鑒定全部結束。現將現場勘驗與驗屍要點概括如下:

首先是小笛家的大門。裡邊插上了插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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