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托沃洛夫事件」 第九節

失蹤了的拉斯托沃洛夫下落不明達七個月之久。可是日本政府實際上是了解情況的。(參照上述美國駐日大使艾利遜致岡崎外相的秘密文件。)

無論如何,日本當時已經是同美國締結了和約的獨立國了。秘密出境是違反國法的。美國無視日本的國法,擅自用飛機把拉斯托沃洛夫送走,這是對日本政府重大的侮辱,是蹂躪日本主權的行為。前面已經說過,拉斯托沃洛夫在記者招待會上發表聲明後,報紙刊載了岡崎外相的談話,可是美國當局只表示「這次的處置實在遺憾,今後不再做這樣的事情」——難道這麼道歉一下就算完事了嗎?

而且,美國對日本究竟有沒有真正謝罪的意思,究竟有幾分遵守保證的誠意,也是令人懷疑的。

關於這一點,令人想起一年前發生的「鹿地亘事件」。當時的國警長官齋藤升在他的《十年的回憶》一書中,曾就鹿地亘先生被日美特務機關幽禁事件寫了下面一段話:

「為了使這個問題不致被反美運動所利用,我對美國強烈地表示,希望美國對我國道歉。至少,如果美國發表大意如下的聲明:『和約生效後,不通知日本當局,由美國方面動手逮捕鹿地是重大的失策。』那就會表明美國的公正精神。我認為,既然不是神仙,犯錯誤是誰也難免的;如果美國方面就這件事坦率地道歉,反而會令人威到美國的偉大。我赴美國大使館,強烈地提出了個人的意見。可是他們對我的答覆是:『我們很明白你所說的話。但是要美國方面就逮捕日本國民的敵人——間諜,即賣國賊一事道歉,是有困難的。不知道為什麼要道歉。』結果,只由美國方面發出通告說:『在與日本政府締結的和約生效之際,如果就這件事發出通知,本不會引起這樣麻煩的問題』,就算了事。」

在齋藤長官提出這項抗議僅僅一年以後,美國就在這次的「拉斯托沃洛夫事件」上幹了同樣的勾當。因此,美國口頭上表示尊重日本的主權,實際上究竟有多少誠意就很難說了。

再說,拉斯托沃洛夫失蹤後,日美共同發表聲明之前,雙方曾通過外交、治安當局以及軍事機關當局進行了相當頻繁的接觸。這個活動是慎重而秘密地進行的,雙方諒必下達了命令,對局外嚴格保密。

可是就在拉斯托沃洛夫失蹤到公布這個事件之間的七個月當中,日本同美國之間曾進行了種種活動。

如果列舉其中特別重要的,則有下述幾項:

美國方面從外交和軍事上研討了日本加入東南亞條約組織的問題。

其次是就「共同安全法」援助方面進行了極為秘密的協商,以致財政界都以為內容是經濟援助。在這個期間,隨著接受上述援助,日本政府悄悄地擬定並通過了「防衛機密保護法」。據美國方面說,美國向日本提供武器,但日本卻沒有保守其機密所必要的法律;對美國來說,這與把鑰匙交給間諜一樣危險。

通過「機密保護法」一事勢必遭到日本輿論的嚴厲抨擊,這是可以預料到的。為了應付這種批評,必須採取對策。因此,就得先讓日本國民知道蘇聯從日本各方面(特別是從官廳方面)取得重要情報的所謂間諜事件。事隔七個月之後才公布「拉斯托沃洛夫事件」,實際上是為了在日本達到這樣一個目的。

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也就有必要為拉斯托沃洛夫在美國所發表的供述提出「證據」。果然,在日本報紙公布了共同聲明的第二天,就有一名少校向警視廳自首。

「據警視廳說,官方聲明中所說的『與拉斯托沃洛夫有牽連的日本人自首,指的是一位前陸軍少校(年三十五歲)。這位前少校在拉斯托沃洛夫失蹤後不久的二月五日,到警視廳出面,自願協助搜尋工作。此人曾當過拉斯托沃洛夫的代理人,為拉斯托沃洛夫做過情報工作,但是由於他自動要求協助當為搜尋,所以不但沒有被當作嫌疑犯,也沒有作為『自首』處理,當然更沒有加以逮捕。這位前少校一伙人與前陸軍特務機關有關係,是從蘇聯歸國的複員軍人,據說會通過拉斯托沃洛夫向美國方面提供有關日本政治、經濟和防衛方面的高級情報以及關於蘇聯的情報。」(見《朝日新聞》,八月十網日)

這是日本方面最早就拉斯托沃洛夫證詞提出的證據。但是,這是多麼貧乏無力的證據啊!第二天報上立即公布這位少校就是志位少校。他「不但沒有被當作嫌疑犯……當然更沒有加以逮捕」。正如拉斯托沃洛夫那誇張的聲明給與擁到國務院的各國記者以內容「空洞」的印象,在日本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

然而志位少校自首後,有一些人跟著被逮捕了。

接著,外務省國際合作局官員庄司宏、歐美局官員日暮伸則和經濟局官員高毛禮茂等被逮捕,可是並未證實案情包含什麼特別重大的情報活動內容。勿寧說像以下所指出的那樣,內容甚為貧乏。而且這三人都是中級以下的官員,連科長助理也夠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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