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川事件」的實質 第四節

本案唯一的物證就是被認為在列車出軌翻車作業中使用過的、在現場發現的撬棍和扳子。前面已經說過,這是玉川警視在到達的同時立即命令搜索,在田裡發現的。可是,其中扳子是誰發現的,到現在還搞不清楚。

原來說這支撬棍和扳子是從松川養路班的倉庫里偷來的,但是逐步調查下去,這一點就站不住了。究竟是不是松川養路班的東西,頗值得懷疑。判決書上作的是這樣的模稜兩可的結論:「不能說不是松川養路班的東西。」

但是姑且不提這一點。如前所述,撬棍和扳子是本案唯一的兇器。現場證人說:「物證撬棍是用軌距系桿(用來固定軌距的鐵棍)製造的。」據說國營鐵道的事故報告書中也記下了大意相同的話。而且兩個證人都說:「松川養路班也有與物證撬棍相似的、想必是用軌距系桿製成的撬棍。但是,無法斷定物證撬棍是松川養路班的東西。」證人之一就軌距系桿的粗度述稱:「記得鐵軌上使用的軌距系桿,比當作本案物證的撬棍要細,而比三十七公斤鐵軌使用的要更粗一些。」

也就是說,國營鐵道公司的鐵軌有三十公斤和三十七公斤的兩種規格,在現場發現的撬棍不屬於其中任何一種。這樣看來,物證撬棍不是用國鐵使用的軌距系桿製造的。

被當作物證的撬棍的尖端還刻有英文字母Y。彎頭的前端刻有字母X,沒有Y那麼深。還有這樣一種說法:X這個字母斜線的一邊伸得長了一些,形成不規則狀,也許是劃痕。先不說X,Y這個字母是刻得十分清晰的。

此外,對這支撬棍還需要注意一點,那就是,靠近撬棍彎頭的前端沾著一點草綠色和硃紅色的油漆。

這種油漆的沾法令人覺得是為了作記號,或者是在塗其他對象時一不留心沾上去的。可是國鐵方面的現場證人說,他們作記號從來不使用色漆,而且關於草綠色的油漆有下述證詞:

「信號機等有時塗天藍色的油漆,可是很少使用草綠色的油漆。」(證人高橋二介)

判決書在「很少」這兩個字上耍了點花招:「據在這一審中出庭作證的高橋二介說,養路區很少使用草綠色油漆。儘管如此,卻不能據此就認為絕對不使用,並且也不足以據此斷定這支撬棍不是國鐵備用的工具。」

可是,高橋證詞所說「很少使用」是有否定的意思的。證人說「很少」,並不是有什麼根據才說的,而只是無意中說出口的——只要看過法庭記錄,就會了解這一點。也就是說,這個「很少」的含意近乎「絕不」。用英語來說,審判官是把little(幾乎沒有)解釋為a little(有一點兒)了。

審判官又對這種解釋做了進一步的補充:「不足以據此斷定這支撬棍不是國鐵備用的工具」——他是在強調撬棍是「國鐵備用的工具」。

可是,簡單說來,沾在這支撬棍上的草綠色還有明暗深淺上的問題:有鮮草綠色、深草綠色和淺草綠色等等差別。

聽說這種草綠色和硃紅色油漆如今已經差不多從物證撬棍上消失了。我沒有見過物證,除了向親眼見過的人打聽之外,別無辦法。據辯護人岡林說,那種草綠色是「暗草綠色」。

正如證人高橋所說的:「總之,養路班不使用色料,所以記不起來。」假定這個成問題的撬棍是松川養路班的東西,可是那裡的倉庫卻又沒有這種帶顏色的油漆。判決書上則如上所述,從「很少使用」一詞引伸為「不能據此認為絕不使用」,來強調其可能性。其實,這只是在措詞上的牽強附會。根據證詞,我們都知道撬棍上不應該沾有草綠色油漆。雖說信號機等也使用天藍色,可是誰一看到都能分辯出天藍色和草綠色的區別。

這個顏色問題是我要在後面談到的一個要點。

再者,這支撬棍上刻有像是英文字母X·Y的印記,國鐵的工具上是不刻這樣字母的。本案發生以後,這個問題引起了糾紛。鐵路方面事後規定了刻上「フクホ」這樣的日本式記號。而且這支撬棍上有一道縱紋。在現場上作證的人還供述,用撬棍幹活兒的時候,一般多划上橫紋,很少劃縱紋。不明白為什麼只有這支撬棍划上了縱紋。

其次是扳子的問題。在現場發現的物證扳子是所謂活口扳子,國鐵在鐵軌作業中使用的是更大的長柄單口扳子。鑒定人拔山、武藏、小山和仙波說過大意是這樣的話:用長僅二十四厘米這樣小小的活口扳子來卸除魚尾板的螺栓帽幾乎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值得懷疑的。曾用與物證同樣硬度的活口扳子做過試驗,那把扳子馬上就發生龜裂,不能使用了,它就是這樣不夠堅硬。可是判決書所下的結論卻是:「在犯本案時曾使用物證活口扳子和撬棍的看法並非不合情理。」不過,很遺憾,關於活口扳子的問題只能談這麼多,下面要談別的問題了。

再來談談魚尾板的問題吧。

據赤間供稱,他們「卸下一處魚尾板,進行了造成翻車事件的作業」,所以檢察當局從一開頭就斷言只拆下了一處魚尾板。可是,光拆掉一處魚尾板,列車是翻不了的。檢察官的這個說法改變了好幾次,在事件發生將近一年半後,又變成「遂認定,本案中系拆掉兩處」。

「讓我們來追究一下關於魚尾板的說法先後改變過三次的原因吧。我們辯護人指出了本案的翻車現場有兩處魚尾板被拆掉的事實。檢察官面對這個單純、明確的事實,表現出如此之搖擺不定、挖空心思,究竟原因何在?無非是因為這一單純的事實表明本案的真兇並不是這二十名被告,而完全是另外的一類人。」(辯護人岡林的辯論要旨)

可是到第二審的時候,撿察官重新拿出兩塊魚尾板。他們懂得了光拆下一處魚尾板列車是不可能翻車的,就改為拆下兩處的說法。他們不知從什麼地方拿出以前沒有拿出過的那兩塊作為證據。於是,辯護人方面就說檢察官方面曾隱藏這兩塊魚尾板。這樣,赤間供詞中關於只拆下一處的說法就站不住了。他們拿出拆下兩處的證據。由於事實上拆下一處不可能翻車,檢察當局只好出面替另外那一處(一處裝兩塊魚尾板)作證。檢察官們就說,新的物證在這以前一直收藏在倉庫里,由於大意,沒有看到。

但是這個新的物證魚尾板究竟是不是現場的東西,卻弄不清楚;因為後來拿出來的兩塊魚尾板不是筆直的,而是彎的。從現場的狀況來看,魚尾板必須是直的,如果是彎的,就不對頭。

如果就這一事實來考慮,情況似乎是這樣的:案件中另外兩塊魚尾板不知丟到什麼地方了,實際上現在已經不存在了。可是,那樣一來檢察當局就無法證實被告的罪行,所以就從旁處找來兩塊魚尾板,企圖搪塞過去。總之,另一處的兩塊魚尾板已經下落不明了。

那末,另外兩塊魚尾板為什麼下落不明了呢?它們到哪兒去了呢?而覓,為什麼找不到了呢?我在後面也要對這個疑問加以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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