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銀行事件」之謎 第十一節

看來「帝國銀行事件」的偵查工作在最初階段是朝著正確路線進行的。偵查綱要中反覆強調「帝國銀行事件」的真正兇手有很大可能是醫生或是醫療界的人,是在陸軍里擔任過衛生職務的複員軍人。為了偵查這一案件,全國警察對約莫五千名有嫌疑的人做過調查,這些都是偵查綱要上所說韻與藥品有關的人。

但是平澤貞通在職業上偏偏與醫療、藥品沒有絲毫瓜葛。他不過是個畫家。不可能設想他對毒藥的知識豐富到能夠在帝國銀行做那麼細緻的計算和調配。

偵查工作為什麼不按照初期的方向始終針對與舊陸軍有關的人進行呢?偵查班是憑著松井的名片和相貌這兩個線索來逮捕平澤的。但是如上面所說,松井名片是不足為憑的。相貌呢,偵查綱要上反覆提醒偵查班注意:「兇犯的特徵單憑目擊者的證詞是靠不住的,不應拘泥於這一點。」這一注意事項提得很有道理,應該說是正確的。

但是實際上,居木井警部補正是憑著平澤長得很像偵查總部發下來的剪輯相片 這一點來逮捕他的。

平澤被押解到東京之後,銀行的人們鑒定了他的相貌。證詞分為兩種:一種說像,一種說不大像。這裡就不詳細談了。總之,單憑肉眼的印象是不可靠的。偵查綱要本身也曾提醒道:「過於倚賴兇犯的特徵作為決定性數據的傾向依然存在,已經再三提請注意,這只是一兩個人的話,不足憑信。」(刑事偵查壹第一五四之八)但是實際上的做法卻與這個指示恰恰相反,平澤被逮捕了。

除了毒藥之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簽在支票背面的字、被告無法證實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以及名片——這些因素都太沒有價值了,不足以視為證據。比方說、名片不一定是跟松井交換過的那個人用的,也許是交到第三者手裡後被拿去犯罪用了。說句極端的話,簽在支票背面的字究竟是不是在帝國銀行毒死人的那個兇犯的筆跡,也沒有直接的證明。也就是說,帝國銀行案件的兇犯和在支票背後寫下「板橋三之三六六一」這個住址的或許並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有個共謀犯,也許單單在提取現款的時候兇犯委託了另外一個人。這個假設也是可能的。正如偵查綱要的注意事項所指出的,儘管說那兩個人的面貌相似,但是也不足為憑。

偵查總部認定此案沒有共謀犯,但那也只是說沒有人看到共謀犯而已。共謀犯不一定非和主犯一起到銀行來。他也許隱匿在人們所看不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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