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銀行事件」之謎 第二節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是絕對的權威。我擁護最高裁判所的權威和尊嚴。這裡做出的判決本應該具有使人人都能信服的邏輯和科學根據,絲毫也不應該使人懷疑,給人以瞹昧的印象。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上,對被告平澤下的判決又是怎樣的呢?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可以說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了第一審的判決。

判決平澤有罪的基本根據,只不過是他本人的供詞。這份供詞無論是檢察官逼出來的,還是被告平澤由於忠克爾薩珂夫氏病 而編造出來的,反正它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證據了。

這一事件是在昭和二十三年 一月二十六日發生的,所以供詞才能充作證據。就在這一年的秋天,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了。幸乎不幸乎,「帝國銀行事件」成為舊刑事訴訟法的最後一樁案件。

根據舊刑事訴訟法,被告的「供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看待的。可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中,除非另有其他物證,對本人不利的供詞一律不能看作是證據。我並不是說「帝國銀行事件」完全是按照舊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來處理的。既然平澤受審時新刑事訴訟法已經開始生效,我想這一事件大概也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處理的。

可是事實上被告平澤的供詞卻成為案中最主要的證據。這究竟意味著什麼呢?儘管它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審理的,然而還是不得不以供詞為證據,這不正說明本案極其缺少其他物證嗎?

只要把關於「帝國銀行事件」連篇累牘的審判記錄讀上一遍,就能夠體會檢察官方面是如何以案中缺乏物證為苦。從這一點來說,他們也許比平澤貞通還要苦惱。首先,對判罪最主要的根據——兇器,檢察官方面絲毫也沒有加以說明;並且也沒弄清被告平澤在帝國銀行殺害十六人的毒藥是從哪裡弄到手的,其中的經過又是如何。判決書上僅僅交代了一句:「被告所曾持有的氰化鉀。」

檢察官們曾經竭力想調查被告是怎樣把這種毒藥弄到手的。平澤在供詞中也提到這事,但是舉不出任何證據來。再說,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氰化鉀呢,還是另外一種化合物,關於這一點,判決書中也沒有下明確的判斷。

一般說來,在殺人案件中,兇器是最重要的物證。這一點尚且含糊不清,其他可以稱作物證的東西也就更沒什麼價值了。

檢察官方面所列舉的其他物證是:印有「松井蔚」字樣的名片,搶去的支票後面的筆跡,以及被告無法證實事件發生時本人不在現場。此外,還說事件發生後,被告拿到手的那筆錢來歷不明,以及證人說,被告長得與兇手的相貌相似等等。但是嚴格說來,這些都不足以構成與被告平澤有直接關係的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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