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應向中央報告的事項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應向中央報告的事項

(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下列各項,嗣後必須在事先或事後報告中央,經中央審查批准已在執行中者,除業已呈報者外,須將指示或決議或條例或命令補行呈報備審。

(一)稅收政策,內分農業稅(即公糧)、工業稅、商業稅。

(二)工資政策,內分公營企業工資、民營企業工資(包括合作社)、鄉村工資。

(三)每年財政預算。

(四)全區脫離生產人員的數量和人口數量的比例。

(五)每年動員新兵計畫。

(六)增加新的團、旅(師)及縱隊的數量及編製。

(七)全區每年土改工作範圍、政策及幹部配備。

(八)全區生產計畫、投資及貸款計畫,內分工業、交通、礦業、航業、農業及商業。

(九)貨幣政策及發行計畫。

(十)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處理及外人宗教案件之處理。

(十一)文化教育政策,全區文教事業計畫。

(十二)高級人民代表會議及高級政府組成中我黨與他黨及非黨人員的配備。

(十三)我黨與民主黨派及非黨人員合作的政策。

(十四)全區司法政策,即如何對待各類犯罪分子。

(十五)黨校及軍校的計畫及教育方針。

(十六)區黨委或省委的書記、副書記及委員的配備。

(十七)旅(或師)一級及其以上各級主要人員的配備。

(十八)整黨計畫及政策(包括三查三整[1]在內)。

中央

已有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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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三查三整,見本卷第47頁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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