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

漢米爾頓·伯格起身向陪審團做開庭陳辭。

「在本案中,」他說,「我將做到簡明扼要、言之有據。控方的意圖就是要避免任何逢場作戲,用確定無疑的事實來陳述案情,形成無可迴避的唯一結論。

「今年10月7日,喬治·卡塞爾曼遇害身亡。法醫證據將向諸位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顯示,有人用一支左輪手槍頂住卡塞爾曼的身體,就在心臟稍稍偏下,身體中線略微偏左的部位,然後扣動了扳機。傷口是所謂的接觸傷,即左輪手槍的槍管被緊緊頂在了被害人的身體上,彈頭和彈殼內爆發出來的火藥氣體一起進入了被害人體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槍聲會變得極其低沉。

「控方想要指出,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與喬治·卡塞爾曼有過一次約會。她前去赴約時由前門進入卡塞爾曼的公寓,過了一段時間後,有人看見她從後門鬼鬼祟祟地離開了公寓。

「我們要向你們指出,她踩在了被害人的一灘血跡上,然後走進盥洗室,想洗掉鞋上的血污。她在地板的那灘血跡上留下了一個明顯的腳印,還在盥洗室中留下了一些毛巾,毛巾上有人血的痕迹和從她鞋上脫落的微量物質。

「她的朋友霍默·加文試圖掩蓋她犯罪的蛛絲馬跡,銷毀了大量證據。為此他將在適當的時候出庭受審,但殘留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我們將用確定無疑的事實證明,用來殺人的槍支是由被告持有。她的律師佩里·梅森用巧妙的手法在這個問題上混淆是非,但你們心裡一定要牢牢記住,殺人兇器據查正是由她持有的。讓她解釋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如果她能這樣做的話。

「佩里。梅森先生既是被告的代理律師,也是霍默·加文的代理律師,目前尚未被指控為從犯或共犯,然而他並沒有獲得任何豁免。我們要請求你們,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審查證據,宣判被告犯有一級謀殺罪。做出這樣的判決後,你們可以讓我們去採取其餘的步驟,查處那些對歪曲證據、妨礙司法會負有責任者。你們唯一需要關注的是被告是否謀殺了喬治·卡塞爾曼。

「我們期待你們親手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一個合理的判決。」

漢米爾頓·伯格莊重地轉過身來,走回到控方席前,在自己的座位上坐下。

希爾頓·德克法官盯著佩里·梅森。

「辯方是想現在做開庭陳辭還是再等一會兒?」

「我們等一會兒。」梅森答道。

「公訴人先生,傳你的第一證人。」德克法官下令。

漢米爾頓·伯格的主要庭審助理蓋伊·亨德雷負責傳喚控方的第一證人,一個進入過卡塞爾曼公寓的巡警。證人簡要描述了地板上的屍體,血跡和重案組立即得到通知的情況。

辯方沒有詢問證人。

控方的下一個證人是赫洛克姆警官,他趾高氣揚地走上證人席,證實自己是重案組成員,曾到現場負責勘驗,指揮拍照,隨後搬走屍體,並指示指紋專家提取現場的隱約指紋。

辯方仍然沒有詢問證人。

曾到現場拍照的攝影師也宣誓作證,展示了作為證據的多張照片,包括一張顯示地板上帶血腳印的彩色照片。

辯方還是沒有詢問證人。

德克法官目光敏銳地掃視了一眼梅森,張口想說什麼,旋即改變了主意。

驗屍法醫證實了傷口特性和彈頭路徑。他解釋說,傷口是所謂的接觸傷。他指出這一槍幾乎當即致命,儘管被害人曾有一個短暫的昏迷期,在昏迷期內身體內外均有大出血。他辨認了從死者身上取出的致命的彈頭。

他將死亡時間確定在大約從10月7日晚上7時到午夜這段時間。他在8日中午驗屍時,確定可能的死亡時間應為驗屍前12至17小時,當然他傾向於認為驗屍前15至16小時是最符合邏輯的時間。

梅森繼續保持沉默。

此時,蓋伊·亨德雷又一次傳喚赫洛克姆警官上證人席。

「我在此向你出示了一支0.38口徑的科爾特式左輪手槍,我想問你是否曾經見過這支手槍?」

「是的,先生。我見過。」

「你第一次見到這支手槍是什麼時候?」

「是在10月8日,大約在那天11點45分左右。」

「你第一次見到這支手槍是在什麼地方?」

「在本案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納的公寓內。」

「當時槍放在公寓里什麼地方?」

「放在房間中央一張桌子上。」

「你是自己拍攝還是讓人拍攝了那張公寓的照片?」

「我自己,是的,先生。」

「那張照片顯示了槍被發現時的位置嗎?」

「是的,先生。」

「你隨身帶了那份照片嗎?」

「是的,先生。」

赫洛克姆警官出示了一張照片。

「我請求將照片接受為證據。」亨德雷說。

「等等,」梅森說,「我想向證人問一個有關這張照片的問題。」

陪審員們發現這是梅森第一次試圖詢問證人,於是都扭頭興緻勃勃地打量著他。

「這張照片顯示了放在桌上的一件武器,警官。」梅森開口發言。

「是的,先生。」

「那是經你辨認的同一件武器嗎?」

「是的,先生。」

「武器的位置與你發現它時的位置一致嗎?」

「是的,先生。」

「那麼這張照片肯定是在武器被移動前拍攝的?」

赫洛克姆警官遲疑了一會兒,兩腿交叉在一起:「嗯,武器先被拿起來進行了檢查,然後被放回到發現時的位置。」

「誰做的檢查?」

「是我。」

「還有別人嗎?」

「當時重案組的特拉格探長和我在一起。」

「檢查都有些什麼內容?」

「我們打開旋轉彈簧,我們發現就在撞針下面有一格空彈殼,我們還聞了聞槍管。」

「你們在上面撒粉末提取指紋了嗎?」

「是的。」

「然後怎麼辦?」

「然後兇器被放了回去,就是那個被發現時的確切位置,以便拍照。」

「然後你們就拍了這張照片嗎?」

「是的,先生。是這樣的。」

「現在要是你知道,」梅森問道,「請告訴我有沒有試圖將本案當中致命的彈頭與這件武器聯繫在一起?」

「等等,」漢米爾頓·伯格說。「這將由我的下一位證人作證。我要請彈道專家作證入席,他可以接受詢問。」

「那好,」梅森說,「我只是問問這位證人是否進行過這樣的檢驗?」

「是的,先生。」

「什麼時候?」梅森問道。

「武器被找到後不久。我不知道確切的時間,但應該是在幾小時之內。」

「你說幾小時是什麼意思?」梅森問道。

「僅僅一段很短的時間,一個非常短暫的間隙。」

「是不是長達24小時?」梅森問道。

證人猶豫了。

「是不是長達48小時?」梅森又問道。

「不,不是48小時。」

「那麼有可能是24小時吧?」

「有可能是,我想要短得多。」

「是誰把武器放回到桌上,放回到當初被發現時的確切位置的?」

「是我。」

「你怎麼知道哪兒是確切位置?」

「我記得住。」

「你當時標過位置嗎?」

「沒有。」

「那麼當你走進房間,」梅森問道,「發現武器時,槍管是朝著門還是沒有朝著門?」

「就是像照片顯示的那樣被放在桌上的。」

梅森拿著照片,免得讓證人看見,又問了一遍:「槍管是朝著門還是沒有朝著門?」

「現在我是想不起來了,當時我是知道的。照片會顯示其確切位置。我在拿起槍之後5分鐘之內將其放回原處,當時我對它的位置記憶猶新。」

「謝謝,」梅森說,「有關這張照片我就問這些問題了,如果本庭認為合適。」

亨德雷說:「現在我希望將這張照片列入證據。」

「我不反對。」梅森說。

亨德雷轉向證人:「被告曾就這支槍向你做出任何陳述嗎?」

「是的,我問起這支槍的事,她說是霍默先生給她的。」

「你還和她做過進一步的談話嗎?」

「是的。我問起槍裡邊的空彈殼,她說對那一無所知,槍到手後就是那個樣子。」

「我們請求將武器標號以供識別。」亨德雷說。

「我下令,」法官裁定,「將其標為證物第30號,那張照片在證據目錄內標作證物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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