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冤屈為正義公理的源頭 第14章 十誡從哪裡來

《創世記》中對於冤屈的諸多描述,不僅激起了對於現世與來生的正義公理最深刻的質疑,同時也預告了在《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及《申命記》等往後的聖經篇章里,會有內容明確的法規出現。

如果從《創世記》的故事來看,上帝降臨西奈山,並非如某些傳統解經家所認定的那樣,是開創新局面的分水嶺。對於邁蒙尼德來說,在西奈山之前,世上並無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存在。但是,假如《創世記》所描述的就是臨時法、普通法、成文法等法律制度發展的故事,那麼西奈山就不算是告別過去、開創新局的一個分界點,而是整個發展過程的頂點,而這個過程是從伊甸園開始,接下來會包括該隱、挪亞、亞伯拉罕、雅各、底拿、她瑪、約瑟,以及其他在《創世記》開放式的敘述中所出現的角色。

我們必須先熟悉這些故事,才有辦法了解上帝在西奈山所揭示的較為正式的法律條文,因為這些條文是針對故事裡的無政府狀態所採取的因應做法。許多條文明白提及或間接暗示了聖經故事的內容,解經家也常把它們結合在一起。

西奈山不能代表一次開創新局的躍進,而是一個漫長發展過程的頂點。就這種看法而言,這不但反映出法律的歷史,也反映出法律的編修史。我們在回顧歷史時,常把那些偉大的時刻,例如英國《大憲章》與《美國憲法》等,視為開創新局的躍進。但是仔細研究之後便會發現,其實那是經過了一段漫長歲月的發展之後,無法避免而且可以預期的頂點。由於歷史學家渴望找到里程碑、分水嶺,他們往往把單一明顯事件的意義誇大,而忽略了那其實只是長期而緩慢的形成過程中所達到的一個發展高峰而已。例如,《大憲章》是把早已發展多年的普通法加以綜合併制定成法典。我們一旦有了大憲章,就不太需要再去研究之前的年鑒,從其中足以萃取出日後會成為偉大憲章的原則。

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輕視歷史學家所認定的偉大時刻。我們要了解,這些偉大的時刻不會憑空發生,歷史不曾有一刻是可以切割、可以重頭來過的。我們總是在現有的基礎上發展,而這個基礎又是前人在重複破壞與建設的過程中所建立起來的,甚至可以回溯到沒有文字時的口述歷史。

然而許多傳統的解經家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他們認為十誡和其他的法律規章都是當上帝在西奈山降臨時才完完整整地頒布給猶太人。某些解經家不願承認早期的聖經故事與後來的法規之間存在某種關聯,而且他們還把這種情緒反映在神學教條上。假如上帝降臨西奈山是一個無可取代的象徵,那麼在西奈山所頒布的法律,就必須是一個完備、空前的形態。要是在先前的聖經故事裡(其中甚至還有上帝的故事)即可看到這些法律的影子,就會減少西奈山事件的分量。

就連最傳統的解經家,也不得不把某些法規追溯到《創世記》例如,邁蒙尼德最是大力鼓吹上帝降臨西奈山有其萬法歸宗的地位,但他卻也必須承認猶太人禁止吃大腿窩的筋,是源自於雅各與天使摔跤的故事,故事裡天使因為摸了雅各大腿窩一把,從此讓雅各不良於行。那段故事是這麼寫的:「於是以色列的子民不吃大腿窩的筋……直到今日,只因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窩的筋。」這則敘述與某些規定之間的關聯,主要是取其象徵意義,與司法規章並沒有什麼關係。然而,其他的故事與司法規章之間的關聯就要清楚得多了。

差不多所有摩西五經之後的幾卷書里,所提到的實體法規與程序法則,都來自於《創世記》十誡中的每一則誡命都至少可以追溯到之前的一段故事,不論是鼓勵或禁制的,實體或程序上的,內容較明確的通常能在故事裡找到源頭。最起碼它們都根植於共同的問題,只是各自以敘述的方式或法規的形態來陳述罷了。

猶太教徒與基督教徒對於十誡的演算法並不相同。對於猶太教徒而言,第一條根本就不算是誡命(希伯來文的「十誡」一詞,用的是Diwot,意思是「聲明」十誡的第一條聲明是宣告信仰:「我是主,是你的神。」緊接著是先前敘述的大要總結:「……將你從埃及領出,離開奴隸的伽鎖。」之後大可再接上:「……經由派遣約瑟到埃及並讓他召喚他父親及兄弟前往,我把你們安置在那裡。」這畢竟已不是上帝第一次現身,他先前曾與雅各、亞伯拉罕、挪亞立約。因此第一條誡命是直接發展自先前的敘述。

基督徒則從神學上的誡命開始算起——「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這些全部都源自於亞伯拉罕的故事,其中敘述偶像崇拜如何轉變成為一神的信仰。《米大示》有個篇章提到,亞伯拉罕的父親他拉指控亞伯拉罕說謊。為了證實那尊大偶像遭到誣衊,他拉說:

這些神祇沒有靈魂或神力嗎……它們難道不是木雕石刻嗎?難道這些不是我親手所創造的?

亞伯拉罕回答:這樣說來,你怎麼可以侍奉這些偶像?於是他拉從大偶像的手中取下斧頭,把它砸個粉碎。他拉表達反對偽神、反對雕塑出來的形象和偶像崇拜,於是日後才有這些禁止此種神學罪惡的戒律。

第四誡「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直接來自創造世界的內容。解經家做了一個結論因為上帝以六天創造天地萬物,然後在第七天休息,因此主祝福安息日,並把該日立為聖日。」

第五誡「當孝敬父母」源自於《創世記》中父母角色所蒙受的恥辱。雅各用計瞞騙衰老的父親;西緬和利未由於欺騙並殺害示劍全族,讓他們的父親蒙羞;約瑟哄騙父親把小弟弟送到埃及;拉結偷走父親的偶像,並隱藏自己的罪行;該隱殺害手足讓父母蒙羞;羅得的女兒把父親灌醉之後再加以強暴;挪亞的兒子見到父親的裸身,還叫兄弟來看;甚至連亞伯拉罕也騙過父親,用手段誘使他放棄偶像崇拜。我們甚至可以說,《創世記》是一冊子女讓父母蒙羞的故事全集。顯然人類需要從上天降下誡命來解決世代之間的衝突。

第六誡「不可殺人」源自上帝對挪亞的命令:「流他人的血的人,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這條誡命發展自另一段內容:「因為上帝以他的形象創造人類。」《創世記》中敘述了幾則殺人和殺人未遂的事件,有該隱、西緬、利未及亞伯拉罕。然而,儘管已有挪亞的契約在先,卻沒有兇手被判死刑。因此顯然需要更清楚的誡命才行。

第七誡「不可姦淫」比較難以明確追溯到某段內容。當然,我們找得到許多不當(或幾乎犯下)的性行為,有撒拉、瑞芙卡及看上她們的國王;羅得與他的女兒;她瑪與她的公公;盧芳與父親的情婦;波提乏的妻子與約瑟,這些足夠讓十誡明確地以一條誡命來加以禁止。

第八誡「不可偷盜」聖經當中也源自其中的內容。《米大示》把這條誡命追溯到伊甸園,上帝告訴亞當··「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都可以吃,但是……」上帝在此命令亞當不可偷竊。然而亞當與夏娃偷吃禁果,違反了這道命令。此外,《創世記》里還有其他偷竊的故事,包括拉結偷她父親的偶像。也許拉結認為,若是為了去除偶像崇拜而偷取那些神偶,偷竊也是一種可以接受的行為(一個因宗教動機而引發的民事違法行為,類似於圍堵墮胎診所)不過誡命是不容許有彈性存在的。

第九誡「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直接源自於波提乏妻子做偽證陷害約瑟,後來約瑟又做偽證(儘管只是虛張聲勢)陷害自己的兄弟。猶大絕望地疑問;「我們要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答案就是這條誡命,程序正義的防護機制就是由這一條戒律所發展出來。再者,最早的聖經內容就支持被告擁有自辯的機會,至少有機會可以向上帝辯解。上帝給亞當夏娃一次為自己辯解的機會,也給該隱同樣的權利;亞伯拉罕為所多瑪城的人民辯護,上帝也堅持下凡親自看看所多瑪城是否罪當毀滅,他不願道聽途說,堅持要親自觀察。可是示劍的族人卻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解,以化解底拿兄長的報復,而其他的受害者也沒有。顯然有必要在司法程序上設立防護機制,以防止誣告的發生。

最後一條是一網打盡的誡命:不可覬覦他人的房舍、妻子、男僕、女僕、牛隻、驢子,「以及他人所有的一切」它要普遍地防止盜竊、通姦、殺人及做偽證的邪惡衝動。《創世記》的內容全是有關這些邪惡的衝動,以及如何運用特定的規則、法律和戒律來加以制止。顯然光靠上帝與亞伯拉罕爭論於是他命令他的子孫及家人跟著他守主的道,秉公行義……」

這樣的普遍原則難以有效制止無法無天、欺騙、殺人的行為一再地發生。因此,有必要訂定出條文更明確而且有具體罰責的規範。《創世記》的內容強烈地凸顯了十誡與往後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米大示》有個篇章,則把十誡每一條都明確地與約瑟的故事聯想在一起。故事所呈現的方式,是解釋為什麼以色列人把約瑟的遺體與剛從西奈山上所獲得的刻著十誡的石碑放在一起運送。石碑上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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