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 冤屈為正義公理的源頭 第11章 《創世記》的世界為什麼無法無天

《創世記》這卷書可以被視為一個比喻,反映的是在無法無天與依法行事兩個極端之間,大多數的法律制度的崎嶇發展經驗,而這段歷程並非循著直線進行。正如我們在《創世記》里所見到的,隨著進步而來的是倒退,接著又跟著進步,有時進一步退兩步,接著又像英國《大憲章》與《美國憲法》一般往前跳一大步;有時跳躍的方向卻是往回頭的,像是納粹時期的德國與斯大林時代的蘇聯;有時跨出的步伐看不出是往前或往後,甚至什麼才算進步都沒有定論。世上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依循相同路線來發展的,然而我們卻可從中看出幾個共同的主題,而這些都在《創世記》的故事裡出現。

在《創世記》的世界裡,法律大半是自然法則,沒有積極的目的。一個行為及其因應都是衍生自人類與造物主的天性,而非依據明文規定的準則。法律若以「自然法則」自稱,必然如人性或是神性一般武斷、不定、無法預料、模糊不清,並可做出多重詮釋。人性的相異,就像世上人人面貌各有不同。光是在《創世記》這卷書里,我們就看到殺害手足的該隱、人權鬥士亞伯拉罕,以及顧家男人雅各等各式各樣的角色。這些角色並未始終如一,每個人在一生中都表現出許多不同的面貌。該隱起初是個冷血兇手,後來成為一座城市的建立者;亞伯拉罕為陌生人與上帝爭論、求情,後來卻不肯為自己的兒子請命;雅各小時候是個性溫馴的乖小孩,後來是手腕玲瓏的權謀家,最後則成為慈愛的父親,給予子孫最有見地和幫助的祝福。

《創世記》里的人物,就像歷史上各個時代的人一樣,並不共享任何獨特的本性,或甚至擁有共同的特質。這個世界曾產生摩西、耶穌、大希勒爾及史懷哲,卻也帶來希特勒、斯大林、托爾克馬達 及成吉思汗。因此並不能將其歸結於單一的人生觀。就連《創世記》里的上帝本性也非單一不變。他是位暴躁、記仇、苛求、小心眼的神,也是位寬容、仁慈、保護生命,甚至能悔過自新的神。

聖經里的自然法則有什麼明確的內容,恐怕無法從《創世記》里本性變化多端的人類或其造物主身上推導出來。聖經故事具有開放式文本的特質,並不適於推導出原則統一、條目分明的教條。這些具有多重面向的故事,絕對不會只呈現出某個單一的概念,若是誰想要從這些故事中萃取出某些證據來支持某特定結論,可以說根本不了解這些故事的複雜與智慧。例如,該隱與亞伯的故事,便同時被支持與反對死刑這兩種立場迥異的人所引用,並且他們都在這個引人爭議的議題上請出上帝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同樣,在同性戀議題上爭論不休的雙方,也都將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的故事引為自己的佐證。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從《創世記》的故事中得到結論。這個結論就是,必須要有一套大家都同意而且可以執行的行為規範,再加上程序上的保障機制,以防止任意或是不公地運用法律。而《創世記》之後的聖經各卷經文,以及歷代猶太人對於正義公理的執著,都是在處理這樣的需要。在聖經諸法典中,我們不僅從十誡里得到廣泛的原則和明文規範的行為準則(有些是該做的,有些是不該做的)同時也得到一個指導方針,那就是要積極追求正義公理,雖然那彷彿是一隻遙不可及的聖杯。

最初,所有的「法律」都是因時制宜。有權勢的階級可以對無權勢的階級隨意命令,並加以威脅上帝的第一道命令——不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就沒有明顯的理由,而且違反人性;而之後的懲罰不但未能言出必行,也不可預料。沒錯,懲罰的不可預料,正可視為權力的來源。上帝對亞當的第一個威脅是「你吃那果子的那天,你就得死,沒錯,就得死。」然而亞當犯錯之後,上帝卻施以一連串言行不符的懲罰。上帝未能言出必行和他無法預測的個性,也顯現在該隱殺害亞伯所受到的懲罰上。這些都是因時制宜式的懲罰,這樣的懲罰並非事先就規定在法律條文中,而是決定於正在發展,卻又常常不夠完備的正義公理的概念之上。

此外,因時制宜式的懲罰還有一個特性,那便是鐘擺現象,不足的反應之後會跟隨著過度反應,直到摸索出適當的中庸地帶為止。嘗試錯誤是採用因時制宜的方式來追求正義公理所無法避免的。上帝僅花了六天就創造了宇宙,卻發現要制定一套司法制度來統治他所創造的人類,竟然困難重重。

因此,我們並不感到意外,上帝——《創世記》時代正義公理的泉源——對於自己如此寬容地對待亞當、夏娃及該隱所犯的過錯,做出了過度的反應;上帝決定毀滅全世界,只饒過一家人與每一種生物各一對。《創世記》里那位了不起的上帝,不但從自己的錯誤中學習,還在聖經里公諸一件事,就是「他並非全知」上帝後悔創造人類,想要重新更改他最初的藍圖;接著他又覺得自己反應過度,於是承諾不會再把善人與惡人一起消滅(至少不用大洪水)最後,上帝明白因時制宜式的懲罰方式,效果並不理想,於是立下一套規則來管轄全人類,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條便是「殺人償命」

也許大部分法律制度的發展過程,都是從因時制宜的規則與程度不當的懲罰,演變到明文立下的法則與輕重合度的懲罰。一般而言,個別的案件會逐漸形成某種「普通法」的一小片拼圖,而這些小拼圖最後將拼湊成具體的法律模式。接著這個模式被正式化,成為某種形式的法條,最後以文字或宣讀的方式公之於世。

已故的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曾說過一則故事:有位國王用極為纖細的字跡寫下法令規章,以至於臣子們都難以判讀。這讓國王可以隨意更改法令,以遂行他一時的奇想。布萊克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同僚法蘭克弗特(Felix Frankfurter),也運用不同的意象來表達同一個看法。他把美國縝密的司法制度,拿來與「由坐在無花果樹下的回教宗教法官(kadi)」依各人好惡來判決的法律制度相比。在這兩個生動的比喻里,布萊克與法蘭克弗特都抨擊人治多於法治的法律制度。

不論身份地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管轄眾人的法條要事先公布,這樣才能知道什麼行為會遭到懲罰,而什麼行為會受到獎勵;才能確定誰會因而受益,而誰會因此受罰。

可惜想要建立一套能因應所有行為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法令規章無論寫得多詳細,總是有漏洞或是引起爭議的地方,而這些只能依據個案來加以修補。由於這些漏洞的存在,我們有時無可避免地也需要人治的輔助。睿智的所羅門王就是人治型司法制度的典範,他見招拆招,隨機應變。不過歷史告訴我們,別奢望每位國王都能如所羅門王那般英明。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有一群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來制定一般的法則,以及一群運用法律的人(法官)將其運用在特定的情況當中。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個基礎,就是要在法治與人治之間取得最適當的平衡。

當代美國法律制度取得平衡的方式,是在立法(制定法規)、執法(執行法規)、司法(解釋法規)三個部門之間,建立出一套相互制衡的體制。所有的美國人都受一部成文的憲法所管轄,該法典如同聖經一般,綜合語意明確的法條(如年滿三十五歲始得擔任總統一職)與文意開放的行為準則(任何人都不容被剝奪法律所規定的「應有的程序」和「平等的保障」憲法之下還有聯邦法、州法、城市法等各級成文法,這些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另一方面,總統、州長、市長等執法人,則施行這些成文法。至於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則是解釋與運用法律,並且最終經最髙法院審查,以決定是否符合憲法要求。

從這個觀點來看,美國的制度與聖經的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在聖經制度的頂端自然是聖經的經文。聖經就像憲法一樣,除非通過合法程序加以修正,否則所有位階低於憲法的法律均不能與它抵觸。基督教聲稱他們已經以新約聖經修正了舊約聖經。因此,舊約經文中對於不潔食物的明文規定便已廢除。有趣的是,耶穌在「修正」原來那部「憲法」時,用了律師與法官都相當熟悉的說法「不要認為我是來破壞律法……我不是來破壞,而是來成全律法。」猶太人的傳統里,摩西五經永遠不能修改,不過可以配合階級規則來加以詮釋。依據這個傳統,上帝將口傳的律法書和文字所撰述的聖經一起傳授給摩西,摩西再傳給約書亞與七十位拉比,然後他們再傳給其他人,以繼續傳承下去。最後傳至「編纂《米市納》」的人手上,然後再讓後世子孫研究,並依據「大法庭」(Great Tribunal)所同意的「十三條釋經法則」來詮釋。依據這樣的階級規則,每一代都必須服從上一代更具權威的見解,因為上一代的人在時間上更接近經文的源頭,不過每個人都受到大家一致同意的詮釋方法所約束。有一則著名的傳奇,便是一位拉比不顧上帝發自天上的聲音,而反駁上帝:「我們不管天上傳來的神諭,因為您早已在西奈山寫下律法書。」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誰才有權詮釋現行的法律。

這也是歷史上屢見不鮮的故事: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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