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十則聖經故事 第2章 該隱殺人——卻無須償命

有一日,該隱把土壌的產物當供物獻給上帝,亞伯也一樣把羊群中頭胎羊與羊的油臘獻上。

上帝讚許地看待亞伯的供物,對於該隱的供物卻施予白眼。該隱怒火中燒,臉色大變。

上帝對該隱說:「你為什麼生氣?你為什麼變了臉色?事情不是你想像的那樣。如果你行得好,把它明白表現出來,但是假如你不打算行好,罪惡就在門口等你,像伺機而動的怪物想要吞噬你——不過你可以制服它。」

不過有一天,兩兄弟在田野里,該隱攻擊他的弟弟亞伯,把他殺死。

上帝對該隱說:「你兄弟亞伯呢?」

他說:「我不知道。難道他歸我看守不成?」

他此時說了:「你幹了什麼事!有冤屈之聲——你弟弟的血從土壤里向我喊冤!現在你也受土壤詛咒,土壤開口接受了你手上滴下的血。等你想種地,土壌不會讓你的辛勞有收穫。你必須在世上飄泊流浪!」

該隱對上帝說:「這項懲罰實在太重!」您今日把我逐出此地,我因此也必須隱藏不讓您看見,我必須在世上飄泊流浪——事到如今,凡見到我的都會殺我!」

耶和華對他說:「不然,凡殺該隱者,必遭七倍報應!」於是耶和華在該隱身上留下記號,這樣遇見他的人就不會殺他。該隱離開耶和華跟前,該隱便在挪得(流浪)之地住下,在伊甸園東邊。

該隱與妻子同房;她有了身孕,生下以諾。他建造了一座城池,並以他兒子的名字,把該城命名為以諾。

《創世記》第四章第三至十七節

聖經第一粧罪惡在凡人心裡想來實在只是小錯,特別是跟上帝威脅的懲罰相較來看。偷吃禁果頂多就是未守清規罷了,就像猶太人吃了教義視為不潔的肉類,或天主教徒在周五吃肉——我是指在這種事情還明文禁止的時代,違反了這些戒律。我記得,天主教廷對這件事的立場轉變以後,《紐約客》(New Yorker)上有一幅漫畫:有個鬼卒子問撒旦:「這下好了,我們要怎麼處理這些周五吃肉被打人地獄的人?」偷吃禁果這樁罪行的本質在於違抗上帝的命令,行為本身算不上什麼重大惡行。《米大示》里有一篇文章,形容這個罪惡「違抗了一個輕微的命令」然而基督教卻視之為原罪。

第二粧罪惡則不同,不管從什麼標準來看,都是重大罪行。該隱殺害弟弟,還企圖埋屍滅跡。他的動機不過是小事一粧:嫉妒亞伯的供物受到上帝未加說明的垂青。然而,儘管該隱罪行重大,上帝對他卻寬厚多了。上帝並未施加程度相當的懲罰,反而讓他脫走,到處流浪。在原始社會裡,被逐出家族當然可能面臨嚴重後果,因為遭逐之人又回到自然界里,得面對大自然的考驗與野獸的侵襲。(這也難怪拉希詮釋「該隱的記號」為恢複該隱對動物的恐懼。即使在早期的英格蘭,被驅逐到「王土」之外也會有危險。不過,被逐出人類圈子,只要能隨機應變,至少還有生存的機會。這又不是極刑。

該隱也像所有犯罪的被告,照例要喊冤:「這項懲罰實在太重!」(希伯來文原文里的avoni,曾有多種譯法,包括「我的罪過」、「我的懲罰」、「我的冤屈」該隱表達自己害怕也會遭到殺害。上帝的懲罰更加軟化,在他身上做了記號,瞥告天下,該隱是上帝的證人保護項目對象,誰膽敢加害於他必遭七倍報應,這本身又是另一粧沒有天理可言的威脅,其懲罰也與罪過不成比例。

難道上帝從他第一個威脅里沒學到教訓嗎?有趣的是,解經家一般都反對把這種情形簡單地解釋成上帝威脅任何想殺死該隱的人:「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上帝會施加那人七倍應得的懲罰,因為上帝公正不阿,不會施加不公平的懲罰。」

這個觀點有幾個地方值得注意。首先,誰能說上帝的懲罰不曾超過犯錯者所應得?聖經里就充斥著過度與不公平的懲罰,至少從人類的觀點來看是如此。在這個案例里,犯錯的人至少已先受到警告,會受七倍的懲罰——不管這七倍跟殺死一人之間會有什麼關聯!而在其他情況里,上帝不教而殺。

為什麼上帝對待該隱,就比對待亞當和夏娃更加同情?該隱可是會分辨對錯,且只為細故就下毒手,接著又企圖掩藏罪行。反觀亞當夏娃,既沒有分辨對錯的能力,又是遭到誘惑才犯下無人受害的罪行,而且承認自己違抗了命令(雖然把錯怪在別人身上)有些解經家則提出一個論點,上帝本身也許也要為該隱的罪行負部分責任。由於上帝瞧不起該隱的供物,點燃了這個年輕人的怒火。西緬·班·約查(Simeon ben Yochai)把上帝對該隱說的話,翻譯為「你弟弟的血,從土壤里向我說,都怪我不公平。」這樣,「彷彿該隱與亞伯是兩個格鬥士,在國王面前搏鬥,國王有權將他們分開,」也可以任由其中一人殺了另一個,不管後者怎麼求情。根據這樣的詮釋,上帝聽到亞伯的呼喊卻沒有出手相救,因此他對於悲劇的形成也要負部分責任。在某篇拉比常用的解經故事裡,描述該隱對上帝說,世上「既沒有天理,也沒有人主持公道」換言之,該隱指控上帝刺激他殺害手足。有位當代學者做了類似論點在這個故事裡,上帝的反應就像多數的失職父母。」

假如是因為上帝做了某些舉動與沒做某些舉動,才激發該隱動了殺機,那麼上帝減輕該隱的懲罰也就可以理解。受到刺激,在傳統上向來被視為減輕罪責的考慮因素,儘管刺激者通常應該是被害人。

有些解經家認為,儘管該隱的行兇早於任何禁止殺人的戒律,但是亞當和夏娃的罪過重於該隱,因為他們直接違抗上帝的命令,正如《米大示》中某一篇所說:「該隱是殺了人,可是他並沒有機會知道(他的罪行有多嚴重)」

《米大示》里另一篇則把這個借口加以42法律的創世記:從聖經故事尋找法律的起源發揮,暗示該隱曾提出下列抗辯:我從來沒殺過人,我怎麼知道我用石塊丟他會奪走他的性命?這則抗辯在日後成為麥克諾頓法定喪失理智法條(Maughton rule of legal insanity)的早期版本。這則法條規定,一個人假如無法了解其行為的「本性與本質」也就是不知道自己「做錯」那麼可以免除其刑責。一位智障人士若想抱小孩以示疼愛,卻將小孩悶死,兇手並不必負殺人的罪責。

這個論點有幾個問題。第一點,該隱已經有得自父母的分辨對錯的能力,有這個能力的人都知道殺人不對。我們把殺人這類的罪行稱為niahrai in se,也就是本身就是錯,本質上的錯誤行為。沒有任何刑法,需要跟任何文明人說殺人不對。吃禁果則不同,這種罪行被稱為malum prohubitum,純粹只是違反法律規定。第二點,任何接觸過動物的人都明白什麼是死亡,該隱知道他的弟弟活祭動物。第三點,讓我們回想該隱回答上帝時所說的那句著名的話:「難道我是我弟弟的牧者?」(或者我們這裡使用的譯本「難道他歸我看守不成?」這句回答,是以問題回答問題這個傳統的起源,除此之外,其內容也暗示該隱做了什麼可怕的事,即使面對上帝他都想否認。第四點,亞伯的血「從土壤里」呼喊,顯示該隱殺了他以後加以掩埋。這個行為指出他既了解死亡是一切的終點,也指出他想消滅證據。第五點,在聖經上形容呼喊的句子里,「血」字用的是複數形式dmai。這點讓一些解經家推導出一個結論,該隱出手多次,以確定亞伯喪命。最後一點,上帝警告過亞伯,儘管沒有明確說出會有殺機。他在拒絕該隱的供物之後,在兇殺發生之前,問過不悅的該隱你為什麼生氣?你為什麼變了臉色?」接著他還訓誡了該隱一頓如果你行得好,把它明白表現出來,但是假如你不打算行好,罪惡就在門口等你,像伺機而動的怪物想要吞噬你——不過你可以制服它。」

這段話向來被詮釋為上帝對人類的警言:儘管他有全知能力,人類卻有自由意志。我們可以控制我們邪惡的傾向。《米大示》里有一個篇章,以下列故事來描述自由意志:有個人遇到一位獵人手裡抓著一隻鳥。獵人要這個人猜猜這隻鳥是死是活,如果他猜錯了就會被殺。假如鳥是活的,而這個人也猜它是活的,那麼獵人只須立刻將它悶死就可扭轉局面。如果這個人猜它死了,獵人只要鬆手讓鳥飛走,就一樣可以得逞。這個人回答獵人:「它是生或是死,全看你決定。」

該隱就像這個獵人,有自由意志決定要讓弟弟生還是死。上帝提醒他制服他心中的怪物,不過該隱屈服於罪惡,殺害他的弟弟。拉希把上帝所提到的「門口」詮釋為「進入自己墓穴的入口」然而他卻沒問,為什麼上帝饒該隱不死?拉希也沒提出那個耐人尋味的問題:為什麼該隱害怕遭到殺害?反正除了亞當和夏娃之外,世界上又還沒有別人,他應該不必怕自己的父母會把他殺了吧?

這點引出另一個問題:如果世界上沒有別人,那麼人類如何繁衍?聖經上寫著該隱與妻子同房;她有了身孕。大部分傳統的解經家對這個難題都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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