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 第七章 分析實證主義

法國數學家、哲學家奧古斯特·孔德(Auguste te,公元1798~1857年)可以被認為是現代實證主義的哲學奠基人。他把人類思想的進化劃分為三大階段。根據孔德的分類,第一個階段是神學階段。在這個階段,人們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預來解釋所有的現象。第二個階段是形而上學階段,這個階段的思想求助於終極的原則和理念;而這種原則和理念被認為是存在於事物表象的背後,而且還被認為是構成了人類進化的真正驅動力。第三,亦即最後的階段,就是實證的階段。在這一階段,人們在自然科學所使用的方法指導下,否棄了哲學、歷史學和科學中的一切假設性建構,僅關注經驗性的考察和事實的聯繫。

就他認為實證主義是人類思想發展的最後階段而言,這個著名的「三階段論」遭到了極大的反對。 然而,它對於描述西方哲學從中世紀早期到20世紀初期的發展運到和一般方向來講,還是頗具意義的。就法律哲學而言,我們已經看到,中世紀對法律的解釋,受著神學強烈的影響,從而使法律與神的啟示和上帝的意志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另外,從文藝復興到19世紀中左右這段時期,可以說是法律哲學的形而上學時期。古典自然法的理論以及薩維尼、黑格爾和馬克思所倡導的法律進化哲學都具有某些形而上學的因素。這些理論都試圖用某些被認為是在事物的經驗表象之下起作用的觀念或終極原則來解釋法律的性質。無論是自然法哲學家的永恆理性、薩維尼有關型構法律的「民族精神」和「沉默運作的力量」、黑格爾有關把進化的火炬從一個民族傳到另一個民族的「世界精神」,還是有關共產主義社會「法律消亡」的理論,都是無法從經驗世界的角度加以判斷和衡量的。從廣義上講,所有的上述理論建構都是「形而上學」的,因為它們超出了事物的物理表現,並且都是以這樣一種設定為出發點的,即應當到那些可以直接觀察到的事實的背後去探尋無形的力量和終極的原因。

19世紀中葉出現了一個反對前幾個世紀中形成的各種形而上學理論的強大的運動。這個運動可以用一個不甚嚴謹但卻容易理解的術語——實證主義(positivism)——來描述。實證主義作為一種科學的態度,它反對先驗的思辨,并力圖將其自身限定在經驗材料的範圍之內。它反對提倡玄虛的精神,並把學術工作限制在分析「給定事實」的範圍之內。它拒絕越出認知現象的範圍,否認理解自然「本質」的可能性。19世紀上半葉自然科學領域取得的巨大成就為實證主義奠定了基礎。這方面的成就對人們產生了一種強大的誘惑,即把自然科學所運用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仔細觀察經驗事實與感覺材料是自然科學所採用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人們在當時期望,在社會科學中運用相同的方法也能具有極高的成效和價值。

20世紀,實證主義呈現出了一種新型的和極端的形式,既所謂的維也納圈子(Vienna Circle)的邏輯實證主義(the logical positivism)。這個圈子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其核心人物是莫里茨·斯克里克(Moritz Schlick)和魯道夫·卡爾內普(Rudolf ap)。這個圈子在英國、美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有著相當數量的擁護者。 這個圈子的成員之所以把邏輯這個表示性質的形容詞加在實證主義之前,乃是因為他們希望在其分析工作中運用現代邏輯的發現,尤其是符號邏輯(symbolic logic)的發現。雖然這個圈子的早期成員和晚期成員並沒有奉行同一種哲學信念,但是對邏輯實證主義來說,他們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理則是具有典型意義的。第一,它否棄哲學中一切教條的和思辨的主張,並認為只有建立在經過檢驗和證明了的感覺經驗基礎上的關於現實(或更準確地說,關於表現為現實的現象)的陳述才是有效的。 第二,這一理論的信奉者對從柏拉圖到現代的哲學發展採取一種非難的、幾乎是蔑視的態度。西方文明的大多數大哲學家都被他們斥之為玄學家和胡說八道的販賣商。 第三,邏輯實證主義者認為科學的任務乃是描述和分析現象,而把哲學的任務限定為對觀念的邏輯分類,套用斯克里克的話說,「確定並明確陳述和問題的意義是哲學的特有職責。」 只有邏輯問題才被認為是哲學問題;邏輯句法的建構則被視為是哲學的最高任務。第四,邏輯實證主義者認為,倫理命令只不過是「吼吼叫叫」或「激動」的語詞而已,毫無認知價值。由於一種價值或倫理規範的客觀效力是不可能通過經驗而獲得證明的,所以主張它們也是沒有意義的。 根據這種觀點,給人們提供應當如何生活的指導並不是倫理學的任務。倫理學的任務充其量只能是解釋人們為什麼會持有、接受或拒絕某些倫理觀念。

19世紀下半葉起,實證主義開始滲透到包括法律科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法律實證主義大體上和實證主義理論一樣都反對形而上學的思辨方式和尋求終極原理的做法,反對法理學家試圖辨識和闡釋超越現行法律制度之經驗現實的法律觀的任何企圖。法律實證主義試圖將價值考慮排除在法理學科學研究的範圍之外,並把法理學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的範圍之內。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謂實在法,在他們看來,就是國家確立的法律規範。 用匈牙利法學家朱利葉斯·穆爾(Julius Moor)的話說:「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是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由統治者制定的。這種觀點認為,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所命令的東西,從而基於這種條件,統治者所命令的任何東西也就是法律。」 法律實證主義者還堅持要把實在法與倫理規範和社會政策嚴格區分開來,並傾向於認為正義就是合法條性(legality),亦即服從國家所制定的規則。

法律實證主義在分析法理學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本書將這種法理學稱為分析實證主義(analytical positivism)。分析實證主義把某種特定的法律制度作為其出發點,並主要通過歸納的方法從該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觀念、概念和特點,將它們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觀念、概念和特點進行比較,以確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葉斯·斯通(Julius Stone)所指出的,分析實證主義所要關注的乃是「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係」。 通過運用這種方法,分析實證主義使法律科學變成了對法律制度進行剖析的學科。然而,法律實證主義也有可能以一種社會學的形式表現出來。社會學實證主義(sociological Positivism)所從事的工作是對各種影響實在法之制定的社會力量進行研究和描述。它所關注的並不是分析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分析導致制定這些法律規則的各種社會因素。它和分析實證主義一樣,完全以經驗的態度看待法律,不贊同研究和尋求法律制度的終極價值。

在邊沁和耶林的學說中,就己經隱含有法律實質上是國家的命令或規範性聲明這種分析實證主義的觀點。 但是,由於這兩位思想家的法理學都充滿了有關法律目的和法律制度所應當促進實現的價值方面的哲學推論,因此他們不能被認為是真正的分析實證主義者。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公元1790~1859年)才是分析法學派的真正奠基人。

象邊沁一樣,奧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學。他認為,功利原則是檢驗法律的最終標準。他說:「一個擁有主權的政府的祟高意圖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地增進人的幸福。」 由於功利原則是一個倫理學原則,又由於奧斯丁所倡導的法律科學中的分析方法拒絕將倫理問題置於法學討論範圍之內,因此,有人認為在研究法律問題的方法方面,奧斯丁並不是一以貫之的。 這種非難似乎是不公正的。奧斯丁在法理學與倫理科學(the sce of ethics)之間划了一條明確的理論界限,而這一點,恰恰是他同邊沁的區別之所在。他認為,法理學乃是一種獨立而自足的關於實在法的理論。「法理學科學(the sce of Jurisprudence或簡稱為法理學)所關注的乃是實在法,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不考慮這些法律的善或惡。」 但是另一方面,奧斯丁認為,立法科學(the sce of legislation)則是倫理學的一個分支,其作用在於確定衡量實在法的標準以及實在法為得到認可而必須依賴於其上的原則。 奧斯丁所主張的這種將法理學同倫理學相區分的觀點,實是分析實證主義最為重要的特徵之一。根據這種觀點,法學家所關注的只是實然意義上的法律,而僅有立法者或倫理哲學家才應當去關注應然意義上的法律。分析法學家認為,實在法與理想法或正義法無關。

奧斯丁認為,法理學的任務是對從實在法制度中抽象出來的一般概念和原則予以闡釋。他指出,一些較為成熟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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