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 第二章 中世紀的法律哲學

在中世紀,所有的基督教徒都信奉一種共通的宇宙觀,亦即《新約全書》中和早期基督教著作家的教義中所確定的觀念。像其他科學和思想的分支一樣,法律哲學也為教會及其教義所支配。但是古代的傳統並沒有因此而丟失,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派的思想對許多古代的和中世紀的基督教思想家仍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儘管基督教徒們按照神學和基督教教義對古代哲學所提出的觀念和理念進行了重新闡釋或修正。

早在中世紀以前的幾個世紀中,基督教法律哲學就已初步奠定了它的基礎。在使徒保羅致羅馬人的使徒書信中就已論及了「自然法」。他在這封書信中指出了一種「書寫在(人)心中的法律」,並期望異教徒——這些人沒有法律聖書——能夠「順應本性去做法律所規定的事情」。 這段文字可以被解釋為對人之內在的道德感的承認,如果這種道德感得到正常的發展,那麼即使沒有人類所知道的成文法律,這種道德感也會指引人們趨向於善。

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中最為重要、最有影響的也許要首推聖·奧古斯丁(St.Augustione,公元354~430年)。他出生於北非,生活在羅馬帝國晚期,並在羅馬逝世。聖·奧古斯丁堅信,在人類的黃金時代(a golden age),亦即在人類墮落之前,「自然法」的絕對理想已然實現。人們生活在神聖的、純潔的、正義的狀態之中;人人平等和自由,他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奴隸制度或任何其他人統治人的形式。所有的人都享有共同的財富,並在理性的指引下像親兄弟一樣生活在一起。在這個時期,甚至連死亡都不會光顧他們。

奧古斯丁教導說,在人類墮落之時,人的本性也為原罪所敗壞。人類本性中善良的因素雖然沒有泯滅,但卻變得比較脆弱,容易被邪惡的傾向所挫敗。 此前充滿愛心的秩序讓位於這樣一種生活狀況,即色、欲、貪婪、激情和權欲在其間起著明顯的作用,於是死亡之災便降臨人類,作為對其腐敗和墮落的懲罰。反映人類靈魂完美、絕對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實現了。人們不得不運用理性去設計各種可行的方法和制度來應對新的情況。政府、法律、財產以及國家也由此應運而生。雖然就其根源來說,政府、法律、財產和國家等等都是罪惡的產物,但奧古斯丁卻根據人類墮落的情況為這些制度辯護。他認為,教會作為上帝永恆法(lex aeterna)的保護者,可以隨意干預上述含有惡性的制度。教會對國家擁有絕對的權威。國家只是作為維護人間和平的工具才是正當的。國家必須捍衛教會,執行教會的命令,並經由實施世俗的法律(lex temporlis)來維護人與人之間的秩序。

根據奧古斯丁的觀點,世俗法律必須努力滿足永恆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規定明顯同上帝之法相悖,那麼這些規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並應當被摒棄。「既然那時已毫無正義可言,那麼除了搶劫以外,何謂天國的問題還有什麼可談呢?」 即使世俗法律試圖遵循永恆法的要求,並在人際關係中實現正義,它也永遠無法達致永恆法的那種完善。奧古斯丁希望,在遙遠將來的某個時候,地國(civitas terrena),亦即世俗國家,將被天國(civitas dei),即上帝的國家所替代。在那個被想像為人人忠實、虔誠的國家中,上帝的永恆法將永遠統治下去,而被亞當罪惡所玷污了的人類的原始本性,也將會恢複到至美至誠的境地。

像奧古斯丁一樣,塞維利亞的伊西多(Isidore,卒於636年)也指出,國家制度起源於人類本性的腐敗。為了使惡人懼怕懲罰而不敢為非作歹,政府便成為必要。然而與此同時,他又主張,只有正義的統治者,才配作為真正的掌權者受到人們的尊敬,而暴君則不配得到這種敬意。

伊西多還步羅馬法學家的後塵,對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jus naturale,jus civile,and jus gentium)作了區分。他把自然法定義為:「自然法為各民族所共有,因為人是憑靠一種本能的直覺而體認到它的,而不是通過任何人的約定而擁有它的。這表現在下述各個方面:男女結合;生兒育女;共同佔有所有財物;所有人的普遍自由;從空中、海洋和陸地上獲得財物;歸還委託或借貸的財產;用強力制止暴力。這些或諸如此類的情況決不可能構成不正義,而必須被認為是與自然平等相符合的」。 顯而易見,就其定義論及「共同佔有所有財物」(on possession of all things)和普遍的自由來看,伊西多在一定的意義上期望實現人們所設想的那種人類早期的「絕對的自然法」,因為在伊西多撰寫這段文字的時候,無論是在他的國家,還是在其他國家均沒有實現共產主義和人人享有的平等自由。

中世紀天主教的神學和哲學在托馬斯宏大的思想體系中達到了頂峰。聖·托馬斯·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公元1226~1274年)是中世紀經院哲學最偉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學說至今仍可以被譽為是羅馬天主教神學、哲學、倫理觀的權威解釋。他的思想體系乃是基督教聖經教義與亞里士多德哲學的一種巧妙結合的表現。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對阿奎那的法律和正義思想產生了特別重大的影響;然而,阿奎那並沒有在亞里士多德思想那裡止步,而是把亞里士多德的理論同福音教義相適應,並將其整合為一個宏大的思想體系。

托馬斯·阿奎那把法律劃分為四種類型:永恆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恆法(lex aeterna)乃是「上帝的統治計畫」(plan of gover in the Chief Governor), 它是指導宇宙中一切運動和活動的神之理性和智慧。所有隸屬於神轄範圍的天地萬物,都受永恆法的支配和調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為整體的永恆法。事實上,除了「死後升入天堂親眼看見上帝本體的人以外」, 沒有人能夠知道它。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凡人無力知道永恆法的整體,但卻可以憑靠上帝賦予他們的理性能力認識其中的部分內容。聖·托馬斯把理性動物對永恆法的這種參與稱之為自然法(lex naturalis)。自然法僅僅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的和不完善的反映,但它至少能使人們知道永恆法的某些原則。

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規則指引人的活動。這些一般性規則中最基本的規則就是行善避惡。 但何者應當被視為善何者必須被視作惡的標準又是什麼呢?聖·托馬斯確信,上帝賦予我們的理性啟示能使我們明辨道義上的善良之舉和邪惡之舉,因為理性能使我們洞見永恆法的一些原則。按照他的理論,人們自然傾向於的事情,必須被認為是善,並且必須被視為是自然法的一部分。首先,人具有法律必須予以承認的自我保護的自然本能;第二,人具有異性相吸、生兒育女的傾向;第三,人具有了解上帝的真相的自然慾望,亦即一種趨使人避免無知的傾向;最後,人希望過社會生活,因此人具有避免傷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傾向。 聖·托馬斯認為自然法的基本規則是永遠不變的,但同時他也承認,在一定的條件下有可能改變次位的規則——亦即從首位原則中推斷出來的某些詳盡的結論。

顯而易見,根據托馬斯的觀點,自然法是由人之物理的和心理的特性組成的。另外,自然法中還包括一些指引人趨向於善的理性命令。阿奎那認為這些命令是「自然的」,這就像自我保護的本能或性本能是自然的一樣。他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種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傾向,亦即按美德行事的自然傾向。因而根據這種考慮,所有善舉都是由自然法規定的,因為每個人的理性都會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舉」。 根據這種觀點,反理性的、反社會的和犯罪的行為都被解釋為是對人之正常本性的病態偏離,正像自我保護這種內在本能可能會在某種情況下和在一些人身上被結束自己生命的衝動所驅使而泯滅。

托馬斯·阿奎那在其哲學中用上帝發布的一些比較具體的命令——關於人應當如何生活的命令——來補充那種作為相當一般的和抽象的原則體系的自然法。這種職能由神法加以實施,而這種法律則是上帝通過《聖經》而啟示給人類的,並記載於新舊約全書之中。

最後一種法律,即人法(lex humana)。阿奎那把人法定義為「一種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負責治理社會的人制定的和頒布的。」 這樣,像亞里士多德一樣,阿奎那把理性觀念納入了他的法律定義之中。 為了使政府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質,這種命令就必須服從理性的某種要求。一種不正義的、非理性的而且與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而是對法律的歪曲。 根據聖·托馬斯的觀點,專橫的、壓制的、瀆神的法規當然毫無約束力可言,「除非是為了避免醜聞或動亂,因為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一個人甚至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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