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 第一章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理論

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國家在其歷史發展的早期階段都形成了某些關於正義和法律之性質的觀念和思想,儘管這些觀念和思想的具體內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盡相同。我們之所以從闡述希臘人而非某個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論入手來考察法律哲學的演化過程,完全是因為古希臘的先哲們對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有著非凡的哲學洞察力。希臘人經由對自然、社會和社會制度所做的徹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學先師,與此同時,希臘哲學也成了人們考察整個世界哲學的一個顯微鏡。希臘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設和結論因日後的經驗和發現而未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但是這些思想家用哲學的術語提出和討論人生基本問題的方法以及尋求解決這些問題的各種可能進路的方法,卻可以說是持久有效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弗里德里希·尼采(Fricdriietzsche)就此提出的論斷在今天看來仍然是正確的,「當我們言及希臘人時,我們實際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談論現在和過去」。

我們是通過荷馬的史詩和海希奧德(Hesiod)的詩歌了解古希臘人的法律思想的。當時,法律被認為是由神頒布的,而人則是通過神意的啟示才得知法律的。海希奧德指出,野獸、魚和鳥之所以互相捕殺,乃是因為它們不知道法律;而奧林匹斯山眾神之首的宙斯卻把法律作為他最偉大的禮物賜予了人類。 因此,海希奧德把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有序原則或法則)同人類理性(至少是潛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規則相對照。當然,日後詭辯派論者的懷疑論則是他所不知道的,因為這些詭辯派論者試圖從自然界里大魚吃小魚的事實中推出一種弱肉強食的權利。 海希奧德認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一種和平秩序,它迫使人們戒除暴力,並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裁斷。

在古希臘的早期階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和立法問題中,人們經常援引的是特耳非(Delphi)的聖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認為是闡明神意的一種權威性意見。宗教儀式滲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著至為重要的作用。國王作為最高法官,其職責和權力也被認為是宙斯親自賜予的。

希臘人曾把葬禮看成是神法的命令,違反者將會遭到神的詛咒和懲罰性報復。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悲劇《安提戈涅》(Antigone)中有一幕著名的戲,它生動地描述了這種宗教義務與一位世俗統治者的命令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的情形。克里奧()國王禁止人們為安提戈涅的兄弟浦雷尼克(Polyneiks)舉行葬禮,因為他生前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安提戈涅明知她的行為會使自己面臨死亡的危險,但她還是勇敢地向這種法令提出了挑戰,並且按照希臘宗教所規定的儀式埋葬了她的兄弟。當克里奧國王要求她說明理由時,她論辯說,在埋葬她的兄弟時,她所違反的只是克里奧的法律,而不是不成文的法律:

它們既不屬於今天也不屬於昨天

永恆地存在著:(沒有人能確知它們的生成之時)

我不怕激怒任何人

(也蔑視神的報復)為了捍衛它們。

在這個著名的劇本中,我們發現了歷史上最早對這樣一個為各個時代法律思想家都關注的問題的闡釋,即兩種法律秩序衝突的問題;這裡的焦點在於這兩種法律秩序都試圖要求人類對它們表達排他性的絕對效忠。

公元前5世紀,希臘的哲學和思想發生了一次深刻的變化:哲學開始與宗教相分離,而且希臘古老的、傳統的生活方式也受到了徹底的批判。人們漸漸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恆定不可改變的神授命令,而認為它完全是一種人為創造的東西,為權宜和便利而制定,並且可以根據人的意志而更改。同樣,人們還否棄了正義概念中的形而上特性,並開始根據人的心理特徵或社會利益對其進行分析。

實施並推進這種「價值觀轉變」的思想家,被稱之為詭辯派(一譯智者——譯者),而且可以被視之為哲學相對論和懷疑論的最早的代表人物。例如,早期詭辯派的領袖人物之一普洛塔高勒斯(Protagoras)就否認人具有關於眾神是否存在的任何知識,而且還宣稱作為個體的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存在」(being)對他來說只不過是經過主觀渲染的「表象」(appearance)。他還認為,每個問題至少都存在兩種觀點,而把弱勢的論點辯為強勢的論點正是詭辯的功能所在。

詭辯派論者安堤弗(Antiphon)將自然(physis)和法則(nomos)作了明顯的區分。他宣稱,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則的命令則是人類專斷制定的,是那種因時、因人和因勢的變化而變化的、偶然的和人為的安排。他認為,任何人只要違反自然法則就必定會受到懲罰。但是,如果一個人違反國家的法律而未被發現,那麼他就不會受到懲罰也不會喪失名譽。這個論辯中所隱含的乃是這樣一種假設,即人所約定的慣例(human vention),實際上只是對自然「權利」(natural「right」)設定的一種桎梏。

從與上述相類似的前提出發,詭辯家卡里克利斯(Callicles)也把「強者之權利(right of the strong)」宣稱為與「約定」法(ventional law)相對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他認為動物生活和人類生活的本質是建立在強者對弱者持有先天優勢的基礎之上的;而另一方面,人之法例規定則是由弱者和多數人制定的,因為弱者總是占多數。法律試圖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質上卻是根本不平等的。因此,如果強者蔑視民眾的約定,擺脫了非自然的法律限制,那麼他實際上就是在按自然法則行事。

同樣,斯拉雪麥格(Thrasymachus)也鼓吹「強權即公理」。雖然他可能不贊同卡里克利斯對自足的超人的那種狂愛,但他卻深信,法律乃是握權在手的人們和群體為了增進他們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柏拉圖在其《共和國》一書的一段著名文字中,就確信斯拉雪麥格對正義作過下述定義,「我斷言,正義不外乎是對強者有利的東西。」 因此,正義者就是遵守服務於統治集團利益的法律的人,不正義者就是無視這種法律的人。斯拉雪麥格認為,既然遵守統治者命令的臣民實際上是在增進另一些人的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那麼正義者往往會比不正義者的生活狀況更糟;因此,如果人能繞開法律,那麼他為不正義的行為便是值得的。「如果不正義大到足夠程度,那麼它就會比正義更有力、更自由、更高明」。

在柏拉圖的《共和國》一書中,蘇格拉底(Socrates)在同斯拉雪麥格討論正義的含義時,能使他的聽眾相信斯拉雪麥格「顛倒」了正義的定義。 這的確是蘇格拉底及其得意門生柏拉圖(Plato,公元前429~前348年)對大多數詭辯派學說的謹慎評價:詭辯者「顛倒」了真理的含義,他們的懷疑論和不可知論對共和國的社會福利與和諧構成了一種威脅。蘇格拉底為自己確立了這樣一項使命,即克服詭辯派的主觀主義和相對主義,並建立一套以那種在客觀上得到證明的價值理論為基礎的實質性的倫理體系。但是,蘇格拉底只是在同其雅典同胞的口頭辯論中發展了他的思想。就我們所知,他從來沒有把他的學說變成文字形式。因此,我們現在只能從柏拉圖的對話集中了解他的哲學思想。柏拉圖基本上同意蘇格拉底的觀點,所以他把蘇格拉底當作闡明他本人哲學的代言人。

就柏拉圖的哲學而言,我們必須在他的正義理論和法律觀之間做一明確界分。柏拉圖的正義理論詳盡而明確,並構成了其整個哲學體系的基石,而其間的大部分觀點也都堅持始終;但是另一方面,柏拉圖的法律思想則是其思想體系中的表層,且在其後半生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在柏拉圖看來,正義意味著「一個人應當做他的能力使他所處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他認為,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其具體的職責,並且應當將自己的活動局限於對這些職責的恰當實施。一些人有命令的權力,即統治的資格;另一些人則有能力輔助那些掌權者達到其目的,他們是政府的輔屬成員;而其他的人則適合於當商人、手藝人或士兵。

柏拉圖深信,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他認為這種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國中確立等級制度的一個正當依據。他宣稱說:

汝曹於一國之中。以彼此產生於自地。人人同胞。然造化汝曹於地中者則上帝也。而上帝造汝曹之法不同,欲其於人間執統治權而有高貴之榮譽者,成之以金質;為輔弼者,成之以銀者;其餘工匠農人等,則成之以銅或鐵質。而此種階級,分際必不容紊。雖傳至後世多歷年所亦然。惟如金與銀之性質相近者,固可有時而調和。以金統之父母,而偶有銀統之兒女,或以銀統之父母,而乃有金統之兒女。固均之無不可。惟有一規例,為上帝重言申明,而人當絕對服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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