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我的法理學著作得以中譯本的形式出版,是令我極感高興的一件事。多少年來,我一直帶著巨大的興趣對中國人民在改善其社會和經濟狀況以及為一種新的人類文化確立基礎方面所作的努力予以關注。法律是一個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而中國已著手諸多重要的工程,其中包括頒布新的法典。這些工程的目的是為了建設中國的法律制度。我誠摯地希望,我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以及法律實施的方式所作的論述,能夠對中國法律專業的學生、法學研究者和那些可能希望了解立法者和法律解釋人員所面臨的基本問題的廣大讀者有所助益。

一些人或許會認為,一個象我這樣曾經接受羅馬法、日耳曼法和英美法教育的法學家不可能在深層上對中國法律的目標、淵源和方法有所洞悉,因為中國法律是以一種不同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哲學為基礎的。然而,我擬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即一個法律制度是否必須被視為僅是某一特定生產和分配製度的反映呢?我以為,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在這些價值中,較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有關這些價值的重要性序列可能會因時因地而不同,這完全取決於一個法律制度在性質上是原始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還是屬於社會主義的。再者,所有法律制度都主張上述價值應當服從有關公益方面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慮,而賦予公益的範圍和內容則在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中相去甚遠。但是,儘管社會秩序會因社會和經濟制度的特定性質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卻依然相信,一種完全無視或根本忽視上述基本價值中任何一個價值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

上述結論所依賴的預設是存在著一些需要法律予以承認的人類共性。在這些共性之中,最為重要的是如何協調正常人所具有的個人衝動和共有衝動。幾乎每個個人都有實現自我和發展個人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又常常在那些旨在實現其生活目標的自主行為中得以表現。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所提出的:

自我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就如同自我犧牲,於一定的情形中是個人自我肯定的一種必要形式。因此,共產主義者絕不會因「一般的」自我犧牲者而否定「私有的個體」。

自由、安全和平等諸價值,植根於人性的個人主義成分之中。自由感驅使人類去從事那些旨在發展其能力和促進其個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動。人類痛恨那些沒有正當理由便破壞上述目的的對自由的限制。追求安全的慾望促使人類去尋求公共保護,以抵制對一個人的生命、肢體、名譽和財產所為的非法侵犯。在現代社會中,它還要求公眾幫助,使個人能夠對付生活中的某些情形,例如老齡、疾病、事故和失業等。對平等的要求則促使人類同那些根據合理的、公認的標準必須被認為是平等的待遇但卻因法律或管理措施所導致的不平等待遇進行鬥爭。它還促使人類去反對在財富或獲取資源的渠道方面的不平等現象,這些現象當然是那些專斷的和不合理的現象。

人性中的個人主義傾向與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相互補充的。人需要社會交往,因為它使其生活具有意義、使其避免陷於孤寂之中。如果不允許一個人參與有關公益方面的某些公共活動,他便會產生失落感,在一個紛繁複雜、人口密集的當今世界中,尤其如此。然而,社會衝動未必就能使一個個人與業已確立的社會秩序達致和諧。蘇格拉底、柏拉圖、盧梭、傑斐遜、馬克思、列寧和毛澤東,都是他們各自社會的反叛者。他們都決意用思想和行動變革其各自的社會。具有這種個性的人物,通常是時代的產物,在這種時代中,某種特定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形成已步入了其衰亡階段。在一個健康並日益發展的文明中,大多數人都是希望能夠根據其能力大小而為其社會福祉作貢獻的。

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於對個人的這樣一種認識,即完全憑靠他個人的努力,他是無力實現他所珍視的那些價值的;他需要其他人充分意識到他對自由、安全和平等的欲求。個人之所以接受公益觀念,我們可以從上述認識中尋到原因。我們不能說這種認識完全是教育和經驗的結果,也不能說它完全是諸種環境因素的結果。事實上,人自有一種與生俱來的能力,它能夠使個人在自我之外構設自己,並意識到合作及聯合努力的必要。這就是理性的能力。沒有這種能力,人就將在非理性的、自私自利的抑或受本能支配的大漩渦中茫然失措,進而在人與人之間導致各種各樣的充滿敵意的對抗和抵牾。理性乃是社會化和尊重他人行為的源泉。理性之聲告訴我們,為使我們自己的需要適應他人的需要、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義,對個人行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約束是必要的。

值得強調的是,雖然人性中的這兩種成分在其基本取向和潛能方面是遺傳性的,但是它們在個人生活的各個階段中並不是同時發生作用的。個人主義成分在童年和青年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美國心理學家戈登·奧爾波特曾指出:

儘管嬰兒是一個依賴社會的存在,但他絕不是一個社會化的存在。甚至兩歲的兒童,當人們用適用於成年人的標準來衡量他時,他也仍然是一個非社會化的討厭的小東西。

雖然上述文字中的最後一句話可能過於極端,但是有一點卻可能是真實的,即在孩提時代,自我主張趨於壓倒無私行為。經驗還表明,我們在青少年中比在年長於他們的人們當中更能經常地發現反抗和不馴服的態度。用奧爾波特的話來說,隨著個人的成熟,「個人傾向的側重和強度都會漸趨減少,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則會不斷增長和擴展」。這種心理現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年輕人必須發現自我,強化自我和增進價值感,並發展自己的才能以使自己成為一個有能力為文明發展做出貢獻的個體。服務於共同目的中的自我超越,自然是以自我實現為前提的,儘管社會化的過程需要始於個人生活的早期階段。

這幅人之本性的圖景可能會遭到異議,因為它過於粗糙。有人會認為,人性未必就是個性和社會性的混合物,而完全或幾乎完全是由環境的力量構成的。依據這一理論,一個信奉個人主義的社會便可能通過典範和教育去引導個人成為自主、自立和自我實現的存在;而一個倡導集體主義的社會則可以試圖塑造人們,使他們成為整個社會的從屬部分並促使他們把精力首先奉獻給共同目標的實現。其實,惟有旨在鼓勵自我尊重和尊重他人的動機共存的社會,才有可能接受我所描繪的人格的圖象。

上述異議中存在著某種合理性,但並不完全是真理。它的正確之處

在於,人性並不是一系列穩固確定、自相一致的特徵,而是一些經常發生衝突的基本傾向。這些傾向所取的發展方向和它們於個人生活中的能動力量,會因倫理教育和行為限制而受到決定性的影響。一個社會有可能會盡其全力去促進追求個人幸福、鼓勵意志堅強的競爭和道德上的自我決策;而另一個社會則可能強調共同目標的追求、合作態度的培養和集體道德原則的嚴格遵守。然而,大多數人所具有的個人動機和社會動機的辯證的互動作用,似乎對任何極端的個人化政策或社會化政策都施以了限制。歷史表明,要求承認個人權利的慾望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從人的頭腦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根植於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即使象美國這樣一個高度個人主義的國家,其法律制度也沒有忽視這一價值,儘管它有時被賦予的範圍要比另一些國家賦予它的範圍狹窄得多。雖然美國憲法的核心在於承認個人權利,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同時也承認政府具有一種被稱之為「警察權力」的固有權力。最高法院把這一權力定義為為維護公共秩序、安全、道德規範和公共福利而對私人權利施以限制的權力。然而,在美國占支配地位的多元論,則不允許就權衡公共利益問題採用一種劃一的標準。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近年來中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和經濟政策方面所發生的變化,被西方觀察家解釋為是一系列調整,其目的是要賦予人性中的個人成分以更大的重要性。新政策對於個人在一些經濟部門中的積極性和作用似乎給予了日益重要的地位。

我真誠地希望,在將來的某一天,這個世界上的各國政府和人民能夠就最符合人類需要和願望的社會和經濟制度的問題取得比今天更為一致的意見。如果能夠實現這一點,那麼現在煩擾國家間關係的兩極分化問題就會給人類採取這樣一種政策讓路,即努力協調個人的目的和社會的目的並全力促進經濟繁榮、文化發展和世界和平。

埃德加·博登海默

1987年8月11日

於美國加州戴維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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