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譯本序

12年前,亦即中國法學界討論「法大-權大」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等問題的時候,我便翻譯了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著的這部《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Jurisprudehe Philosophy ahod of the Law)著作。翻譯這部綜合性的法律哲學著作,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試圖通過這樣的努力為中國法學的重建做一些知識上的基礎工作,因為當時的中國法學在現代法制建設的要求或驅動過程中正陷於歷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為這種法制建設的努力作正當性的論證,另一方面又因法學研究的長期停頓而明顯缺乏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支援。第二個目的則是試圖通過這部法律哲學著作的翻譯/思考實踐而對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識上的清理工作,因為我在當時就已經明確意識到,在法律哲學思考的領域中,人、自然和社會在法律架構下的關係,人或法律人與法律在知識上的關係以及法律權威的正當性等問題極為繁複,絕非人們一般想像那般自明簡單。然而不無遺憾的是,翻譯/思考這部著作並沒有能夠消解我的疑惑,相反,在某種意義上更是強化了我的困惑。以下就是我當時在譯序中提出的問題(個別措詞有所修正):

人類選擇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可是歷史也曾奇蹟地開過玩笑,使法律的選擇人苦吟掙扎於無法狀況或惡法高壓之中。問題不在於法律本身的善惡、法律史如何展開,因為無生命的法律在絕對意義上俯首聽命於人類。因此,關鍵在於人對法律是什麼(包括原本是什麼和現在是什麼)、法律應當是什麼以及二者間關係的認識與判斷。

早在公元前5世紀,古羅馬人就有過這樣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會單位的地方就有法律。自此往後幾千年文明史中的法學家和哲學家,都力圖對這一社會現實與歷史經驗進行詮釋和分析,希望能從中找出些必然性和規律性。毋庸臵疑,他們的確發現了許多。然而,這些必然性和規律性又隱藏了什麼呢?是某個特定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需要?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還是某個法學家、哲學家個人思維的任意和惰性,抑或他們作為凡人同他人一樣所具有的安全本能?

人類制定了法律,爾後似乎就在不斷地解答人類為什麼要制定法律,解答得彷彿擁有真理。然而,人的自我認知有限性,人的自我辯解本能(常常體現為特定階段的科學結論)和強大的依賴心理則遮蔽了一個更為深層的現象,即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或控制手段,乃是人類社會化過程中的一種反自然的選擇。對某種行為選擇所作的事後論證,並不能說明這種行為選擇一定就比另一種行為選擇更合理或更正確。歷史不允許假設,我們不再能設問,當法律作為一種手段被選擇之前,人們是否有可能做出其他更佳的選擇,正如我們不能期求人類返樸歸真到赤身裸體的原始狀態一般。據此,我們是否還肯詩歌化地把法律接納成一位至高無上的真理之神呢?

法律的外部框架的確輝煌。從《查士丁尼國法大全》、《拿破崙法典》到《德國民法典》等立法創製,法律制度在芸芸眾生眼裡已相當完備,似乎已完備到可以滿足人類對有秩序有組織的生活需要,滿足人類重複令其滿意的經驗或安排的慾望以及對某些情形作出調適性反應的衝動。然而,法律所標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義價值是否象秩序價值那樣獲得了實現呢?為了追求正義價值的實現,人類一次又一次對法律的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加以否定,卻總也無法消除法律形式相對持久的完備與法律內容對人類根本要求相對無法滿足的不和諧,而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還是人類的根本追求在絕對意義上的不確定?

人依崇權威,因為個人在絕對意義上軟弱無力。他必須有所依賴。自古希臘文明始,各種文化背景下的人都確立了自己的超人權威,諸如俄林波斯聖山的眾神、安拉和上帝等等。然而,毋庸臵疑的是,在文明高度發達的今天,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那些權威而擁有了一種精神超越的品格,至少是理想層面的超越。人們在把法律作為精神權威接受下來的同時,卻由於這種接受極為自然而忽視了一個心理層面的問題:浸染於大相徑庭的文化背景中的人為何最終都趨於同路而把法律視作精神權威?這種現象背後的人的心理轉換機制是什麼?權威轉移所依賴的人的認知心理結構的性質又是否會導致權威的動搖?

此次應出版社之約完全重譯博登海默先生這部著作,不僅使我有機會在重新翻譯的過程中對原譯本進行修定(包括將所有的注釋改為更便利於讀者閱讀和查證的形式),而且還使我有機會又直接面對十多年前深感困惑的問題。但是坦率而言,雖經這些年的思考和研究,我依舊感到無力從知識上對這些問題做出明確的回答,而關鍵的原因,現在看來,可能主要在於我當時提出這些問題的方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問題的方式的改變本身——包括這次重譯/思考的實踐——並不能當然地消解掉貫穿或支配這些問題的內核,亦即我對法律和有關法律論述的疑惑。所幸的是,這些年對知識社會學和政治哲學的研究,伴以對法律和法律哲學的持續關注,則有可能使我對這些問題作出更為具體的勘定,並將在專門的論著中討論這些極為繁複的問題。這裡需要強調的是,閱讀/思考的實踐若能開放出一些較具理論意義的問題並透過這些問題使人們能夠對那些原本被視為當然而不被質疑的現象以及潛藏於這種現象背後的邏輯進行追問,一定比那種對繁複問題做自以為是的簡單回答或者乾脆把這些問題擱置起來而不做任何反思和批判的作法更具意義,因為這才符合作為知識分子的自由思考的原則,一如福科在《知識考古學》中所言:「..我要在這座迷宮中冒險,更改意圖,為迷宮開鑿地道,使迷宮遠離它自身,找出它突出的部分,而這些突出部分又簡化和扭曲著它的通道,我迷失在迷宮中,而當我終於出現時所遇到的目光卻是我永遠不想再見到的。無疑,像我這樣寫作是為了丟面子的遠不只我一人。敬請你們不要問我是誰,更不要希求我保持不變,從一而終:因為這是一種身份的道義,它支配我們的身份證件。但願它能在我們寫作時給我們以自由」。

鄧正來

1998年12月9日

於北京北郊未名齋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書原譯本由我和姬敬武君共同完成(他翻譯第一部分,我翻譯序言部分、第二和第三部分,並由我進行了統校工作)。儘管現在的譯本是由我個人獨自重譯並在正文後又附加了我在90年代初翻譯的博登海默先生最後發表的一篇論文和一份關於他的論著的參考文獻,我仍想對姬敬武原來所做的努力表達致意。此外,我必須向台灣漢正書局、東吳大學范建得教授和林月珠小姐表示感謝,他們不僅給予了本書的中文簡體字版權,而且還對我的翻譯工作給予了極大的支持,並對本書的繁體版譯文的文字確定工作做出了值得稱道的努力。最後,我還要感謝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李傳敢君和丁小宣君,沒有他們的建議、支持和認真負責的態度,本書的重譯工作是不可能如此順利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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