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被神化的「女權鬥士」

1992年,布萊克門已被世人看做「美國婦女權益的晴雨表」透過他的司法經歷,人們見證了女性墮胎權利的起伏變遷。在「羅伊訴韋德案」中的表現,強化了他的女權鬥士形象。人們普遍認為,布萊克門不僅挺身桿衛婦女的墮胎權益,還在為女性的其他各項權利而戰。其實,哈里·布萊克門之所以成為女權主義者的偶像,更大程度上是無心插柳的結果。那些在他司法生涯晚期,儘力「神化」他的人,總喜歡在各類晚宴或演講中,奉上老套的溢美之詞,但他們所稱頌的對象,初衷並不像他們想像的那樣。在「羅伊訴韋德案」中,布萊克門最初關注的並非女性利益,而是醫生權利。這一真相,已逐漸被記憶的迷霧和刻意製造的神話所遮蔽。重新審視「羅伊案」的判詞,我們或許可以一窺布萊克門的原始意圖:

本判決維護的是醫生根據其專北判斷而實施治療的權利,醫生的這一權利應當受到保護,直到州有足夠合理的理由,為維護州的利益而進行干涉……但在州進行干涉之前,墮胎的決定,歸根結底是一個醫療判斷,它完全取決於醫生的診斷。

的確,1970年代初期,布萊克門曾花大力氣研究女權運動者輸送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有時甚至比對墮胎案、死刑案更加上心。墮胎案、死刑案涉及的議題,布萊克門通過常識就能理解,比如:合法而安全的墮胎的必要性;死刑可能導致的社會問題。但是,性別平等議題就不一樣了。這類案件挑戰的,通常是些行之有年,又彷彿合情合理的政策。相關問題不涉生死,甚至瑣碎細微,令布萊克門頗為頭疼。對於女權主義者的訴求,他並非有求必應,但一直保持關注。

當然,布萊克門並不排斥女權主義。他有一個女兒擁有法律學位,另一個女兒則是心理學博士。他們一家住在羅切斯特時,多蒂·布萊克門就已是一家名為「設計女人」的商鋪的合伙人,這家商鋪專門接受女性顧客預訂,為她們訂製各類服裝。那一時期,性別歧視的思想仍根深蒂固,但布萊克門卻非常讚賞身邊女性的成就。截至他退休時,他僱用過的女性法官助理數量,超過了其他在任大法官所雇女性助理數量的總和。他在最髙法院的最後十年中,絕大多數助理都是女性。

另一方面,布萊克門從沒有刻意與女權運動過不去。1970年代初期,女權運動正如火如荼,相關人士不斷製造議題,吸引各方關注,並陸續將問題焦點引至法院,希望藉此清除妨礙女性參與社會活動的障礙。最高法院自然是最好的目標,人們通過精心策劃各類案件,試圖從司法上徹底掃除性別歧視,就像當年廢除種族歧視那樣。不過,這些「被策劃」的案件,引起了布萊克門的警覺,甚至令他非常反感。在他看來,這些案件人為操縱痕迹過重,原告的論調往往居高臨下,咄咄逼人。較早的一起案件,是「里德訴里德案」上訴人請求最高法院撤銷愛達荷州一部法律,根據這部法律,在逝者沒有留下遺囑的前提下,男人比女人享有優先的房產繼承權。代表上訴人莎莉·里德出庭的,是來自「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法學教授露絲·巴德·金斯伯格。當事人上訴到最高法院,當然不止是為了解決一起不幸的家庭糾紛。在「里德案」中,一對夫妻長期失和,養子自殺後,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這起官司的目的,是想讓大法官適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就像當年對待種族歧視一樣,宣布任何包含性別歧視的法令都是違憲的。

布萊克門對本案一開始就抱懷疑態度。「這起案件,根本就是一個測試性案件,完全是沒事找事。」1971年10月,他在庭審前寫道,「本案涉及的房產價值,連1000美元都沒有。有必要小題大做,用這樣的案子來折騰四級法院么?」

他同樣抱怨了金斯伯格提交的訴狀,說它「傲慢無禮」而且「拖沓冗長,充滿了情緒之見,以及關於女性卑下地位的歷史描述」說實話,對一份訴狀來說,68頁的篇幅確實算得上歷史之最,而且用在這麼一起布萊克門認為「無足輕重的案子」上,言辭也的確誇張了些。訴狀聲稱,「美國女性在歷史上一直被打上下等階層的烙印,今天亦遭受普遍深入的歧視。一個人生為女性,意味著她終身無法擺脫下等階層的命運。」

雖然布萊克門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提交的訴狀非常不滿,但是,他對此案還是非常看重的。他的立場,也受到訴狀很大影響。他撰寫的審前備忘錄只有4頁,卻彷彿是一篇內心獨白,裡面充滿自相矛盾的段落,從中可以解讀出這位法官在本能與偏見之間的內心掙扎。「總之,我傾向於認為,與種族一樣,以性別劃分人群,屬於一種可疑分類。」 他寫道。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每一條以性別為區分標準的法律都是自動無效的。我們必須設定一個前提,那就是,任何性別分類都是可以質疑的,支持者必須提供強有力的理由,證明這種分類的合理性。毫無疑問,歷史上,無論在哪個領域,女性都處於被壓制的地位。

以第十四修正案為分析工具,當然很令人著迷。也就是說,這部法律存廢與否,都取決於第十四修正案。但是,這部法律在一百年前通過時,立法初衷可能與性別之分無關。可以想像,這個案子如果出現在1890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根本不會適用第十四修正案。另一方面,在我看來,憲法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甚至可以進行擴張性解釋,因為從理論上講,我們對平等這一概念已經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

最終,布萊克門還是說服自己,認定愛達荷州相關法律違憲。他寫道:「我們完全可以用一份簡短有力的判決解決問題,我可不想被牽扯進一場費時耗力,又帶有情緒色彩的女權大討論。上訴人撰寫的過分冗長的歷史資料,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最高法院很快就「里德訴里德案」達成一致意見,庭審之後還不到一個月,案件就宣判了。伯格主筆的判決意見僅有6頁,內容並不涉及深層次的討論。意見指出,愛達荷州在指定房產繼承人選時,格外偏向男性,相關規定武斷專橫、不盡合理,但是,對這類案件犯不著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動用司法審查。

1972年,國會通過了憲法層面上的男女平權修正案,並送各州批准。如果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這一修正案,就能實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試圖通過「里德訴里德案」實現的夢想:對歧視女性的法律動用嚴格的司法審查標準,直接判令其無效。

不久,圍繞這條修正案的所有爭議,都濃縮到最高法院受理的一起新案中,即「弗龍蒂諾訴理查森案」本案一審原告是位空軍女軍官,她為爭取住房、醫療福利,必須證明丈夫受她撫養,但是,按照軍方福利方面的法規,男性軍人可以直接主張妻子受其撫養,但女性軍人若想證明配偶受撫養,必須證明丈夫生活費的一半由自己負擔。

「這樣的規定必須被廢除,」1973年1月17日,布萊克門在審前備忘錄上寫道,「問題在於,用什麼方式,分寸如何掌握。」是否應當把性別分類,與種族分類一樣,視為一種憲法上的「可疑分類」呢?最高法院內部的爭議持續了幾周,除倫奎斯特外,其他大法官都不贊同軍方規定中的性別分類。布倫南打算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在他看來,早在「里德訴里德案」中,就該這麼幹了。但伯格表示強烈反對,他不贊成在性別平等案件中輕易動用「可疑分類」的概念。

在「弗龍蒂諾訴理查森案」中,露絲·巴德·金斯伯格提交了一份70頁的訴狀,極力敦促最高法院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布萊克門的法官助理詹姆斯·齊格勒認為這份訴狀非常有說服力,建議大法官將性別分類界定為「可疑分類」但布萊克門不同意這麼做,他認為,靠理性基礎標準已足以應付這一問題。1973年3月5日,他告訴布倫南:「這案子困擾了我很久,經過一番內心掙扎,我覺得我們沒必要將性別標準與種族、籍貫、國籍問題歸為一類,並列人可疑分類的範疇。對我來說,參照『里德訴里德案』下判即可,無須因為這個案子去攪男女平權修正案這攤渾水。」

布倫南一直在關注男女平權修正案的命運,當時,已經有11個州拒絕批准這條法案,只要再有兩個州表示拒絕,足以令其胎死腹中。布倫南認為,最高法院如果想有所作為,現在正是大好時機。道格拉斯、懷特和馬歇爾都贊同在「弗龍蒂諾案」中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但布倫南始終無法湊夠5票。布萊克門加入了鮑威爾、伯格和斯圖爾特的協同意見,認為軍方的福利規定必須講求平等。倫奎斯特單獨發表了異議意見,意見只包含一句簡短聲明:贊同下級法院的看法,軍方在管理、經濟方面設置的男女差別待遇都是合理的。1973年5月14日,儘管最高法院以8票對1票宣布軍方規定違憲,但最高法院並未打算在性別歧視案件中適用新的審查標準。

類似案件陸續湧入最高法院,對九位大法官來說,處理難度一點兒也未減輕。這一次,他們面對的是政府內部施行多年的歧視政策,這些政策一直被視為天經地義、合情合理。比如,在許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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