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死刑反對者

1980年代初,伯格法院逐漸運轉不暢。伯格的管理風格,令布萊克門惱怒不已,甚至懶得掩飾內心不滿。這種緊張關係,其實已醞釀多年。1970年代末,布萊克門私下接受過斯科特·阿姆斯特朗兩次採訪,阿姆斯特朗後來與鮑勃·伍德沃德共同撰寫了《最高法院弟兄們》(The Brethren)一書。這本暢銷書剛一上市,就引起很大爭議,因為它嚴厲批評了伯格的領導能力,把首席大法官氣得暴跳如雷。布萊克門私下還曾批准兩名已離任的法官助理與阿姆斯特朗、伍德沃德談話。他從未告訴過其他大法官,自己與記者有過合作,雖然已不止一位大法官對記者敞開大門,傾囊相告。

很顯然,布萊克門並不是最高法院內部惟一一位被伯格激怒的成員。許多問題已是陳年舊賬。1975年6月,臨近開庭期末,仍有幾起民權、刑事案件久拖未判。威廉·倫奎斯特給伯格寫了一封信,並將複本抄送其他大法官。他用略帶點兒文學氣息的筆法,委婉表達了對伯格處理最高法院內部事務方式的不滿。

親愛的首席:今天的會議結束前,我突然想到,詩人馬修·阿諾德《多佛海灘》(Dover Beach)一詩的收尾之句,頗適合形容我院現狀。「爭鬥、逃亡、惶恐、紛亂/愚昧之軍正抵死夜戰。」在此,我能否建議,下周一早上,當庭審結束後,我們能否儘快討論我們今天,或者上周,甚至下周亟待解決的案件。

1981至1982年開庭期,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被「移民歸化署訴查德哈案」(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Chadha)拖得筋疲力盡。這起案件最終證明,伯格在最高法院的領導地位正逐步崩解,經歷了多年或明或暗的摩擦之後,布萊克門與伯格之間的衝突終於爆發。

賈迪希·奈·查德哈是一名肯亞公民,在美國逗留的時間,已超過他持有的學生簽證所允許的範圍。1974年,移民歸化署經過聽證,認為這種情況下,應當把他驅逐出境。不過,根據當時的聯邦移民法,只要相關外國公民「品行良好」且驅逐行為將使他們陷人「極端困境」司法部長有權寬大處理,中止驅逐出境。查德哈正好滿足上述條件,不僅被暫緩驅逐出境,還得到了申請永久居留權的機會。但是,他還有一項更大的困難要克服。因為美國國會在移民法中附帶了一條「立法否決權」(legislative veto)條款,參眾兩院任何一票,都可以撤銷司法部長中止驅逐出境的決定。1975年末,眾議院否決了司法部長中止驅逐查德哈的決定,因為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附設移民委員會審查了340起類似案件,從中選出包括查德哈案在內的5起案件,認為他們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可能陷人「極端困境」。

查德哈因此必須在第二年被驅逐出境,他被迫提起訴訟,質疑國會插手此事的合法性。他提出,憲法只賦予國會一條執行立法許可權的途徑:兩院通過法案,提交總統批准或否決。在憲政體制下,壓根兒沒什麼「立法否決權」聯邦上訴法院支持了他的訴求,宣布「立法否決權」違反了憲法分權原則。

這起案件並未受到廣大民眾的關注,卻給政府內部帶來了一個至關重要的難題。1932年以來,國會已將「立法否決權」綁定在200多部法律中,有些事項需要兩院同時批准方可過關,也有一些事項,就像查德哈這樣的情況,一院即可否決。政治學學者們早就注意到這個問題,一直等著看好戲。不過,此案發生前,只有學術界對此議題感興趣。很顯然,國會是想藉機擴張權力。更過分的是,「立法否決權」給了說客和特殊利益集團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會,使他們能在行政決定做出後,繼續對政府決策施加影響。比如,只需兩院中任何一票,即可撤銷行政部門的天然氣定價決議。而如果兩院同時說「不」一項國際貿易法規將立刻流產。

1981年開庭期伊始,大法官們決定受理「查德哈案」對布萊克門來說,答案很簡單:「立法否決權」違憲,至於判決將帶來什麼樣的政治衝擊,不在最高法院的考慮範疇之內。但是,最高法院處理這起案件的方式當然不能如此簡單。儘管外界熱切期盼判決結果,但最高法院用了20多個月,才擺平內部紛爭。

1982年2月,庭審之後舉行的內部會議上,發生了激烈爭論。倫奎斯特認為,最高法院根本就不該受理這類案件,審理這樣的案子簡直是一場「不幸的災難」他認為,如果廢止「立法否決權」將嚴重「損害政府的實際運轉」馬歇爾則提出,「早就該挑戰這類規定了」國會否決司法部長的決定,行使的是法官權力,「憲法壓根沒有賦予國會這樣的許可權」伯格沒說太多話,只強調這起案件確實棘手,也非常重要。他沒有就如何投票表態。根據布萊克門的統計,同意維持上訴法院判決的有5票:他本人,以及馬歇爾、布倫南、鮑威爾和斯蒂文斯。會議結束時,沒有人被指派撰寫多數意見。

麻煩在第二天就出現了,2月25日,鮑威爾傳給伯格一份備忘錄,複本抄送給其他大法官。「我和您一樣關心一院否決事宜,」他說,「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已與這類許可權和平共存了數十年。即使偶爾會令人感覺不適。如果能以某種原則性的方式迴避這項議題。我會很歡迎這麼做。無論如何,這項議題對國家非常重要,值得深入討論。」

布倫南迅速作出回應,認為應當儘快下判,「解決行政分支與國會之間,圍繞『立法否決權』條款持續多年的爭議」但是,鮑威爾可沒那麼容易被搞定。3月9日,他將另一份備忘錄提交大家傳閱,上面說:「進一步思考這起惱人的案件後,我傾向於重新審議一次。」他建議,最高法院重議「查德哈案」時,可以結合上訴法院剛剛作出的另一起判決,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宣布對天然氣定價協議的一票否決無效。鮑威爾認為:「諸如這類關係到我們政府基本架構的案件,值得花上更多時間深入思考,也有利於解決其他類似案件。」

布萊克門的法官助理高洪柱建議他不要讓鮑威爾得逞。高洪柱向布萊克門提交了一份5頁紙的備忘錄,備忘錄分析了這起案件的處理思路。布萊克門簡單作了修改,將備忘錄報送給首席大法官。布萊克門強調,這起案件的核心在於,查德哈身份不明的狀態已持續了9年,他說:「我們應該儘快作出決定,給他和政府一個交代。」

伯格建議在3月13日(周六)召開一次特別會議,這相當於採納了鮑威爾重議此案的提議。重議案件的動議,必須得到五位大法官同意方可通過。之所以作此規定,是為防止少數人藉機拖延判決。布倫南反對召開特別會議,他特別指出,最高法院壓根兒沒把鮑威爾提到的那起上訴案件提上議事日程,所謂更進一步地討論,「完全是浪費我的時間」布倫南認為,最高法院議完之後,就該直接下判。斯蒂文斯也覺得沒有必要討論兩次。不過,倫奎斯特、奧康納和懷特都支持重議,但懷特說他周六很忙,沒時間出席。伯格只好取消了特別會議。

周一,首席大法官將一份備忘錄交大家傳閱:「我們第一次開會審議此案時,我就提到過,這起案件非常棘手,將耗費我們大量時間。所以,我才認為進一步的討論或許有助於儘快審結此案。雖然有五六位大法官貌似有了明確想法,但截至現在,我還沒弄清他們的立場。」他又補充說:「我很難理解,大家為什麼覺得這起案件有時間上的壓力呢?」他決定將此案延至下一開庭期再議。

事實上,是伯格本人退縮了。他的風格與過去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以前,他會像在「巴基案」中一樣,先發制人,將自己撰寫的意見提前交大家傳閱。而現在,他明顯有點兒力不從心了。他根本就不具備領導最高法院的能力,十年來最重要的一起案件,就這麼不了了之。兩個月後,臨近開庭期終了,伯格將擬宣判的案件列表交大家傳閱。6月25日,布萊克門給伯格送去一份備忘錄,提醒他列表上遺漏了「查德哈案」布萊克門指出,迄今為止,大家還沒有就是否重議此案正式投過票。他說:「我希望公開記錄顯示我是反對這件事的。」

伯格當天回覆:「會議上已經有5票同意延遲下判,但我不確定這算不算什麼『正式』或『最終』投票。大家都清楚此案不可能那麼快審結。你應該還記得,我已經建議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了,可壓根就沒人理會。」

最高法院的這些內部紛爭,外界自然無從知曉。1982年7月2日,本開庭期最後一天,所有人都以為「查德哈案」會在這天宣判。但是,當天宣判的,並沒有這起案件。稍後公布的待審案件表上,宣布「查德哈案」「延期再議」「布倫南和布萊克門表示異議」

1982年12月,大法官們重議「查德哈案」這一次終於形成決定性投票:7票對2票,多數大法官判定「立法否決權」違憲,只有懷特、倫奎斯特表示異議。儘管鮑威爾對「50年後才觸及這一議題表示遺憾」但他還是加入了多數意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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