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遭遇「羅伊案」

「我們從此將涉足墮胎領域。」1971年1月,布萊克門在最高法院審理第一起墮胎案件前,寫下了這段話。從他的文字里,我們可以讀出幾許期盼、幾許無奈,事實上,最高法院其他大法官的心情也是如此。他們已經發現,無論在各州議會,還是州法院與聯邦法院內,關於是否應當把墮胎行為視為犯罪的爭論,已塵囂日上,是時候在世紀之末解決這個問題了。

在美國,紐約、華盛頓、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四州,已不再把實施墮胎手術的執業醫師關進大牢。另外13個州通過了「改良式」法律,擴張了允許墮胎的條件。但是,仍有33個州禁止墮胎,看不出它們有任何改革跡象。於是,支持墮胎者轉而向法院求助,試圖將此議題送交最高法院處理。此時,聖保羅市梅奧診所著名產科醫生簡·霍奇森,也正以個人名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她因為在明尼蘇達州為一名婦女實施墮胎手術,被當地檢察官起訴,患者剛剛懷孕,卻不幸染上了德國麻疹,這是一種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畸形的嚴重疾病。霍奇森在刊登在梅奧診所內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她的行為完全是從患者的最大利益出發,她預測說:「總有一天,墮胎將成為一項人性化的醫療服務,而不是一種罪行。」

儘管很想嘗試,但是,無論是布萊克門,還是其他大法官,都不知道最高法院能不能解決這項越來越激烈的爭議。此時,幾起墮胎案件已陸續訴至最高法院,等待大法官們審議:霍奇森醫生從明尼蘇達州提起的上訴、來自德克薩斯州的「羅伊訴韋德案」、來自喬治亞州的「多伊訴博爾頓案」(Doe v.Bdton),以及「美國訴武奇案」(Uates v.Vuitch)。最後一起案件來自哥倫比亞特區,大法官將於一月開庭審理。此案包含一些技術性的管轄權爭議,看起來像是要阻止最高法院觸及這類議題的案件。事實上,「羅伊訴韋德」去年十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大法官本打算在審結「揚格訴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之後,再審理這起案件。「揚格案」涉及的問題是,聯邦法院能否介人州法院的刑事訴訟,此案自1968年受理以來,歷經兩次審議,一直懸而未決。最高法院最終決定先審理「武奇案」在最高法院,沒有一位大法官審理過墮胎案,布萊克門對這類議題也從未正式表過態,儘管他擔任梅奧診所法律顧問期間,積累了許多醫學專業知識,也比其他大法官更了解醫療制度的最新發展與改革動向。比如,美國公共衛生協會在1968年的年會上,已通過投票表決,支持廢止限制墮胎的法令,呼籲「儘快開放墮胎領域,賦予並保障人們選擇要幾個小孩的權利」美國醫師協會也剛剛放棄他們長期持有的反墮胎立場,並向少數支持墮胎州的執業醫師提供了墮胎手術操作指引。1970年6月,美國醫師協會的委員們投票同意,允許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在墮胎合法的州實施墮胎手術,條件是:手術必須在醫院進行,且必須經另外兩名醫生商議同意。兩個月後,美國婦產科醫師學院執行委員會頒布了一項新政策,醫生可以應患者要求實施墮胎手術,無需按照美國醫師協會的規定,去徵得另外兩位醫生的同意。

在「武奇案」的卷宗內,布萊克門附上了美國醫師協會內部期刊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文章討論了醫生實施墮胎手術或拒絕做這類手術後,可能面臨的民事責任。這篇文章摘自1968年發生在紐約的一起案件,兩年前,紐約州廢除了墮胎限制法,規定懷孕不滿24周者均可合法墮胎。根據舊法,許多中產階級女性會主動聯絡私人醫療機構,在醫療委員會批准的前提下,以「治療」的名義進行墮胎。紐約一家法院認定一家醫院玩忽職守,因為醫生拒絕實施墮胎手術,導致一位患有德國麻疹的女性未能終止妊娠,生下了一名嚴重畸形的嬰兒。

墮胎法律究竟會朝什麼方向發展,仍是一個未知的課題,但是,布萊克門對意外懷孕導致的後果,有著切膚之痛。他的二女兒莎莉曾在1%6年意外懷孕,當時她還在紐約州北部的斯基德莫爾學院讀大二,年僅19歲。儘管以布萊克門在醫療界的關係,完全可以為女兒安排一場安全的墮胎手術,但布萊克門一家還是放棄了這一選擇。莎莉最終決定退學,嫁給了年僅20歲的男友。不幸的是,兩人結婚不到三個月,莎莉就不慎流產,這段婚姻隨之無疾而終。(她後來重新入學,並考入法學院,再婚後生下兩個女兒。由於當時人們普遍缺乏避孕措施,有一半左右的懷孕,屬於意外受孕,每年約有上百萬女性冒著死亡或終身不孕的危險終止妊娠,由此導致的家庭慘劇比比皆是。

如果這些女性足夠幸運,他們或許可以找到出生於塞爾維亞的米蘭·武奇醫生,他在華盛頓的診所已為上千名女性實施過安全的墮胎手術,每次手術收費100至200美元不等。當然,根據當地法律,這類手術是違法的。1969年,武奇醫生因違反哥倫比亞特區墮胎法而被起訴,根據這部由當地議會1901年通過的法律,除非「確有必要維護孕婦的生命與健康」實施墮胎手術的醫生將被判刑,最高刑期可達10年。武奇醫生的做法,受到墮胎改革運動者的大力支持,他向法院申請駁回指控,並主張相關墮胎法律違憲,因為法律對「健康」一詞缺乏準確定義,醫生無法據此預測自己的行為合法還是違法。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格哈德·格塞爾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裁定駁回指控,並宣布相關法律「因界定不清而不符合刑事法律所必需的程序正義要求」格塞爾是聯邦法院系統第一個宣布墮胎法律違憲的法官。聯邦政府敗訴後,越過上訴法院,將此案直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由此導致一個管轄權問題,即:最高法院能不能直接受理這種越級上訴的案件。

在審前備忘錄中,布萊克門認真考慮了本案涉及的管轄權問題,決定反對越級上訴。「我贊同儘可能限制那些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來的案件,」他寫道,「我們手頭的案子已經夠多了,案件應當通過正常審級過濾。」如果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決定受理此案,他「打算在程序問題上堅持自己的看法」但是,他認為法律應當將特定問題界定清楚,使醫生在做決定時無須擔心牢獄之災。「一個誠實可信的醫學判斷,顯然是對抗特區法律的最佳抗辯。」布萊克門寫道。換句話說,法律應當對「健康例外」的範圍進行更寬泛的解釋。接著,他轉向另一個議題,也是這個案子最初蘊含的一個問題,最高法院不願輕易表態的:隱私權。如果多數方大法官拒絕對「健康例外」做擴張性解釋,他寫道,「我將依據隱私權理論,對相關問題進行合理解釋。」

儘管布萊克門沒有進一步解釋,但他內心非常清楚,另一扇門打開了。他可以援引最高法院6年前在「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中的判決意見審理此案,「格里斯沃爾德案」以「隱私權」為基礎,推翻了州政府禁止避孕的規定。 不過,無論布萊克門未來打算在隱私權這個思路上走多久,現在他已沒必要過早表態了。雨果·布萊克的多數意見初稿已在全院傳閱,他主張最高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並要求對「健康例外」的含義進行更寬泛的解釋。也就是說,墮胎不僅是為保護一名女性的身體健康,還包括其心理健康。「只有認定『健康』一詞的解釋同時包含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方面的含義,才與我們對該詞的通俗用法和現代理解相一致。」布萊克寫道。他著重強調,詞典對「健康」的定義是「身體與思想的完好狀態」並補充說,「種種證據表明,『健康』這個詞不存在什麼含義模糊的問題。事實上,一場特殊的手術對一名患者的身體或心理健康是否有必要,取決於醫生們的慣常診斷。」

無論是從社會政策角度,還是從憲法角度,布萊克門對墮胎問題的立場,都沉浸在「武奇案」的判決中。他不贊同布萊克關於最高法院有權受理此案的結論,所以加入了哈倫的異議意見,並單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布倫南和馬歇爾加入了他的管轄權異議。由於有四位大法官反對布萊克的意見,所以,某份正在傳閱的意見很可能獲得多數人支持,從而變成多數意見。道格拉斯和斯圖爾特都不贊同布萊克對「健康」的定義:道格拉斯認為法律規定過於模糊,布萊克光想在文字上做文章,根本無濟於事。斯圖爾特則認為,一旦放開對「健康」的解釋,任何證照齊全的醫生都可以在做完墮胎手術後「完全豁免」刑事責任。只有伯格與懷特在管轄權問題與法律解釋問題上都支持布萊克。基於上述原因,布萊克門告訴其他大法官,他同意加入布萊克對「健康例外」進行解釋的那部分意見,以形成數量上的多數,正式解決此案。哈倫緊隨布萊克門之後,也決定投票贊同對「健康」的擴張性解釋。於是形成這樣的計票結果:5票贊同最高法院有管轄權(布萊克、伯格、懷特、道格拉斯、斯圖爾特)5票贊成「健康」之說(布萊克、伯格、懷特、布萊克門、哈倫)。

1971年4月21日,「美國訴武奇案」宣判,最高法院第一起墮胎案正式審結。基於部分技術性原因,武奇醫生反而成了敗訴方,因為最高法院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