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四十六章 刑法

談中國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於何時。其實這個問題,是無關緊要的。法律的來源有二:一為社會的風俗,一為國家對於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謂習慣,是不會著之於文字的。然其對於人民的關係,則遠較後者為切。

中國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於夏。《左傳》昭公六年,載叔向寫給鄭子產的信,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這三種刑法的內容,我們無從知其如何,然叔向這一封信,是因子產作刑書而起的。其性質,當和鄭國的刑書相類。子產所作的刑書,我們亦無從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傳》又載晉國趙鞅鑄刑鼎的事。杜《注》說:子產的刑書,也是鑄在鼎上的。雖無確據,然士文伯譏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其必著之金屬物,殆無可疑。所能著者幾何?而《書經·呂刑》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請問如何寫得下?然則《呂刑》所說,其必為習慣而非國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見了。個人在社會之中,必有其所當守的規則。此等規則,自人人如此言之,則曰俗。自一個人必須如此言之,則曰禮(故曰禮者,履也)。違禮,就是違反習慣,社會自將加以制裁,故曰:「出於禮者入於刑。」或疑三千條規則,過於麻煩,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說的禮,是極其瑣碎的。一言一動之微,莫不有其當守的規則。這在我們今日,亦何嘗不如此?我們試默數言語動作之間,所當遵守的規則,何減三千條?不過童而習之,不覺得其麻煩罷了。《禮記·禮器》說「曲禮三千」,《中庸》說「威儀三千」,而《呂刑》說「五刑之屬三千」,其所謂刑,系施諸違禮者可知。古以三為多數。言千乃舉成數之辭。以十言之而覺其少則曰百,以百言之而猶覺其少則曰千,墨劓之屬各千,猶言其各居總數三分之一。剕罰之屬五百,則言其居總數六分之一。還有六分之一,宮罰又當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則雲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這都是約略估計之辭。若真指法律條文,安得如此整齊呢?然則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為習慣所支配是無疑義了。

社會的習慣,是人人所知,所以無待於教。若有國有家的人所要求於人民的,人民初無從知,則自非明白曉諭不可。《周官》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憲謂表而縣之』,見《周官·小宰注》),正月之吉,執邦之旌節,以宣佈於四方。」而州長、黨正、族師、閭胥,咸有屬民讀法之舉。天、地、夏、秋四官,又有縣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師等,又有徇以木鐸之說。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語、文字或圖畫公布的。在當時,較文明之國,必無不如此。何從鑿求其始於何時呢?無從自知之事,未嘗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違犯為罪,所以說「不教而誅謂之虐」(《論語·堯曰》)。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識,或曰遺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亦都是體諒其不知的。後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遠;其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於古昔;初未嘗有教之之舉,而亦不以其不知為恕。其殘酷,實遠過於古代。即後世社會的習慣,責人以遵守的,亦遠不如古代的合理。後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為殘酷,而自詡其文明,真所謂「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廣狹二義:廣義包括一切極輕微的制裁、懲戒、指摘、非笑而言。「出於禮者入於刑」,義即始此。曲禮三千,是非常瑣碎的,何能一有違犯,即施以懲治呢?至於狹義之刑,則必以金屬兵器,加傷害於人身,使其蒙不可恢複的創傷,方足當之。漢人說:「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義即如此。此為刑字的初義,乃起於戰陣,施諸敵人及間諜內奸的,並不施諸本族。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師(士是戰士,士師謂戰士之長),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屬官,都可以聽獄訟,然所施之懲戒,至於圜土,嘉石而止(見下)。其附於刑者必歸於士,這正和今日的司法機關和軍法審判一般。因為施刑的器具(兵器),別的機關里,是沒有的。刑之施及本族,當系俘異族之人,以為奴隸,其後本族犯罪的人,亦以為奴隸,而儕諸異族,乃即將異族的裝飾,施諸其人之身。所以越族斷髮文身,而髡和黥,在我族都成為刑罪。後來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廣之,而傷殘身體的刑罰,就日出不窮了。五刑之名,見於《書經·呂刑》。《呂刑》說:「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椓、黥。」劓、刵、椓、黥,歐陽、大小夏侯作臏、宮、劓、割頭、庶勍(《虞書》標題下《疏》引)。臏即剕。割頭即大辟。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無疑義的。然則今本的劓、刵、椓、黥是誤字。《呂刑》的五刑,實苗民所創(苗民的民字乃貶辭,實指有苗之君,見《禮記·緇衣疏》引《呂刑》鄭《注》)。《國語·魯語》臧文仲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是為「五服三次」。《堯典》說:「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亦即此)大刑用甲兵,是指戰陣。其次用斧鉞,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鋸指劓、腓、宮。其次用鑽窄指墨。薄刑用鞭朴,雖非金屬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為兵。(《呂覽·盪兵》:「未有蚩尤之時,民固剝林木以戰矣。」)《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七人,可見鞭亦軍刑。《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贖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縣法象魏。流宥五刑,當即《呂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贖刑,亦即《呂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銅為兵器。可見所謂「虧體」之刑,全是源於兵爭的。至於施諸本族的,則古語說「教笞不可廢於家」,大約並鞭、朴亦不能用。最嚴重的,不過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謂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諸遠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監禁;役諸司空,是罰做苦工,怕已是施諸奴隸的,未必施諸本族了。於此見殘酷的刑罰,全是因戰爭而起的。五刑之中,婦人的宮刑,是閉於宮中(見《周官·司刑》鄭《注》),其實並不虧體。其餘是無不虧體的。《周官·司刑載》五刑之名,惟臏作刖,余皆與《呂刑》同。《爾雅·釋言》及《說文》,均以、刖為一事。惟鄭玄《駁五經異義》說:「皋陶改為臏為剕,周改剕為刖。」段玉裁《說文》髕字《注》說:臏是髕的俗字,乃去膝頭骨,刖則漢人之斬止,其說殊不足據(髕乃生理名詞,非刑名)。當從陳喬樅說,以為斬左趾,跀為並斬右趾為是(見《今文尚書·經說考》)。然則五刑自苗民創製以來,至作《周官》之時,迄未嘗改。然古代虧體之刑,實並不止此。見於書傳的,如斬(古稱斬謂腰斬。後來戰陣中之斬級,事與刑場上的割頭異,無以名之,借用腰斬的斬字。再後來,斬字轉指割頭而言,腰斬必須要加一個腰字了)、磔(裂其肢體而殺之。《史記·李斯列傳》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謂去衣磔之,亦見《周官·司戮》)、車裂(亦曰)、縊(《左傳》哀公二年,「絞縊以戮」。絞乃用以縊殺人之繩,後遂以絞為縊殺)、焚(亦見《司戮》)、烹(見《公羊》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當系食人之族之俗,後變為刑法的。副即馘(割耳),亦源於戰爭。《孟子》說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傳》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誥》,亦說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書經·甘誓》、《湯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見沒入家屬為奴婢,其初亦是軍法。這還不過沒為奴隸而已,若所謂族誅之刑,則親屬都遭殺戮。這亦系以戰陣之法,推之刑罰的。因為古代兩族相爭,本有殺戮俘虜之事。強宗巨家,一人被殺,其族人往往仍想報復,為預防後患起見,就不得不加以殺戮了。《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後相沿甚久。魏晉南北朝之世,政敵被殺的,往往牽及家屬。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見戰爭的殘酷了。

古代的用法,其觀念,有與後世大異的。那便是古代的「明刑」,乃所以「弼教」(「明於五刑,以弼五教」,見《書經·堯典》),而後世則但求維持形式上的互助。人和人的相處,所以能(一)平安無事,(二)而且還可以有進步,所靠的全是善意。苟使人對人,人對社會,所懷挾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還可以互相輔助,日進無疆,所做的事情,有無錯誤,倒是無關緊要的。若其彼此之間,都懷挾敵意,僅以懾於對方的實力、社會的制裁,有所憚而不敢為;而且進而作利人之事,以圖互相交換,則無論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於人,有利於社會,根本上總只是商業道德。商業道德,是決無以善其後的。人,本來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然到後來,社會的組織複雜了,矛盾漸漸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漸漸發生衝突,人,就有破壞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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