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四十五章 兵制

中國的兵制,約可分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征服之族,全體當兵,被征服之族則否,是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後來戰爭劇烈了,動員的軍隊多,向來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為全體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統一了,不但用不著全體皆兵,即一部分人當兵,亦覺其過剩。偶爾用兵,為顧恤民力起見,多用罪人及降服的異族。因此,人民疏于軍事,遂招致降服的異族的叛亂,是即所謂五胡亂華。而中國在這時代,因亂事時起,地方政府擅權,中央政府不能駕馭,遂發生所謂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亂華的末期,異族漸次和中國同化了,人數減少,而戰鬥顧甚劇烈,不得已,乃用漢人為兵。又因財政艱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養。於是又發生一種部分民兵制,是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敗的。府兵之制,因此廢壞。而其時適值邊方多事,遂發生所謂藩鎮之兵。因此,引起內亂。內亂之後,藩鎮遍於內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後,竭力集權於中央。中央要有強大的常備軍。又覷破兵民分業,在經濟上的利益。於是有極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在軍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卻東施效顰。其結果,到底因淤滯而敗。

第八期,清亦以異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敗。中葉曾因內亂,一度建立較強大的陸軍。然值時局大變,此項軍隊,應付舊局面則有餘,追隨新時代則不足。對外屢次敗北,而國內的軍紀,卻又久壞,遂釀成晚清以來的內亂。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壓迫,走上一條曠古未有的新途徑。

以上用鳥瞰之法,揭示一個大綱。以下再逐段加以說明。

第一期的階級制度,看第四十、第四十四兩章,已可明白。從前的人,都說古代是寓兵於農的,寓兵於農,便是兵農合一,井田既廢,兵農始分,這是一個重大的誤解。寓兵於農,乃謂以農器為兵器,說見《六韜·農器篇》。古代兵器是銅做的,農器是鐵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臨戰才發給(所謂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給正式軍隊用,鄉下保衛團一類的兵,是不能給與的。然敵兵打來,不能真箇制梃以自衛。所以有如《六韜》之說,教其以某種農器,當某種兵器。古無稱當兵的人為兵的,寓兵於農,如何能釋為兵農合一呢?江永《群經補義》中有一段,駁正此說。他舉《管子》的參國伍鄙,參國,即所謂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和高子、國子,各帥五鄉。伍鄙,即三十家為邑,十邑為卒,十卒為鄉,三鄉為縣,十縣為屬,乃所以處農人(按所引《管子》,見《小匡篇》)。又引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按見《左傳》定公八年)。以證兵常近國都。其說可謂甚精。按《周官·夏宮·序官》: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小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則六軍適出六鄉。六鄉之外有六遂,鄭《注》說:遂之軍法如六鄉。其實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陳田制,無出兵法,鄭《注》是錯誤的(說本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六鄉出兵,六遂則否,亦兵在國中之證。這除用征服之族居國,被征服之旅居野,無可解釋。或謂難道古代各國,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階級嗎?即謂都有此階級,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國,數逾千百,我們略知其情形的,不過十數,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況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黷武之國,即素尚平和之國,亦不得不肆力于軍事組織以相應,既肆力于軍事組織,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雖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軍事領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漸和民眾相離,而與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況戰士必須講守御,要講守御,自不得不居險;而農業,勢不能不向平原發展;有相同的環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況我們所知道的十餘國,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極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為部分民兵制,實無疑義。

古代之國,其兵數是不甚多的。說古代軍隊組織的,無人不引據《周官》。不過以《周官》之文,在群經中獨為完具罷了。其實《周官》之制,是和他書不合的。按《詩經·魯頌》:「公徒三萬,」則萬人為一軍。《管子·小匡篇》說軍隊組織之法正如此(五人為伍,五十人為小戎,二百人為卒,二千人為旅,萬人一軍)。《白虎通義·三軍篇》說:「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復加二千人」,亦以一軍為本萬人。《說文》以四千人為一軍,則據既加二千人後立說。《轂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這個軍字,和師字同義。變換其字面,以免重複,古書有此文法),一師當得二千人。《公羊》隱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五百」二字必後人據《周官》說妄增。然則古文家所說的軍隊組織,較今文家擴充了,人數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說制度,代表較早的時期,古文家說,代表較晚的時期的一證。當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險之地,山險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馬法》所述賦法,都以井田之製為基本,如此,當兵的義務,就擴及全國人了。《司馬法》之說,已見第四十四章,茲不再引。按《司馬法》以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說:一封當得車千乘,士萬人,徒二萬人;一畿當得車萬乘,士十萬人,徒二十萬人。後一說: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外,定出賦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一封有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一畿有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見於《漢書·刑法志》。若計其人數,則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萬五千,一畿七十五萬。《史記·周本紀》說:牧野之戰,紂發卒七十萬人,以拒武王;《孫子·用間篇》說:「內外騷動,殆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都系本此以立說。《司馬法》之說,固系學者所虛擬,亦必和實際的制度相近。春秋時,各國用兵,最多不過數萬。至戰國時,卻阬降斬級,動以萬計。此等記載,必不能全屬子虛,新增的兵,從何處來呢?我們看《左傳》成公二年,記齊頃公鞍戰敗北逃回去的時候,「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可見其時正式的軍隊雖敗於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戰國策》載蘇秦說齊宣王之言,說「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隨其後」,可見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調出去,充作正式軍隊了。這是戰國時兵數驟增之由。在中國歷史上,真正全國皆兵的,怕莫此時若了。

秦漢統一以後,全國皆兵之制,便開始破壞。《漢書·刑法志》說:「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後漢書·光武紀》《注》引《漢官儀》(建武七年)說:「高祖令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則漢兵制實沿自秦。《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二年)說:「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裡。」《昭帝紀》《注》引如淳說(元鳳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是為卒更。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此為秦漢時人民服兵役及戍邊之制。法雖如此,事實上已不能行。晁錯說秦人謫發之制,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見《漢書》本傳),此即漢世所謂七科謫(見《漢書·武帝紀》天漢四年《注》引張晏說)。二世時,山東兵起,章邯亦將驪山徒免刑以擊之。則用罪人為兵,實不自漢代始。漢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國兵之時多,武帝中年以後,亦多用謫發。此其原因,乃為免得擾動平民起見。《賈子書·屬遠篇》說:「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為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為都,輸將繇使,遠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輸將起海上,一錢之賦,十錢之費弗能致。」此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時代,人民習於戰爭,征戍並非所懼。然路途太遠,曠日持久,則生業盡廢。又《史記·貨殖傳》說,七國兵起,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齎貸子錢。則當時從軍的人,所費川資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貸,何況平民?生業盡廢,再重以路途往來之費,人民在經濟上,就不堪負擔了。這是物質上的原因。至於在精神上,小國寡民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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