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四十三章 選舉

國家,因為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世襲之法,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它是毫無限制,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面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歷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制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制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麼理由呢?第四十章已經說過:原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專制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專制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的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系古代部族,專制政治尚未興起時的制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迹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專制政體興起後,只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專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干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的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參看第四十章),主持國政者,為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制》所說的制度。據《王制》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材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按《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古代規制簡陋,全國之中,只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為各別的建築(詳見第五十一章)。合觀《周官》、《王制》、《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辨論官材,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此為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腐敗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游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志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游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為的,亦不得不引用游士。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制愈微。然這時候,游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游士的對立了。此為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札記》有此一條,可參看),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徵召: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請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禮等很恭敬的手續。

(二)辟舉:漢世相府等機關,僚屬多由自用,謂之辟。所辟的人,並無一定的資格,做過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薦舉:其途甚廣。做官的人,對於自己手下的屬員,或雖未試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薦舉。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麼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書薦舉的,並可上書求自試。此等在法律上都毫無制限,不過事實上甚少罷了。

(四)吏員:此系先在各機關中服務,或因法律的規定,或由長官的保薦,由吏而變做官的。各機關中的吏,照法律上講,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壞,是各時代不同的。大體古代優而後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級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薦他的兒子,得一個出身,在漢世謂之任子(亦可推及孫、弟、兄弟之子孫等)。任的本義為保,但其實,不過是一種恩典罷了,被保者設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負何等責任的。任在後世謂之蔭。明以後,又有蔭子入監之例,即使其入國子監讀書。國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學無術的人濫竽充選,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監讀書,徒有其名罷了。

(六)專門技術人員:此等人員,其遷轉,是限於一途的。其技術,或由自習而國家擢用,或即在本機關中養成。如天文、曆法、醫學等官是(此制起源甚古。《王制》:「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納:這即是出錢買官做。古書中或稱此為貲選,其實是不對的。貲選見《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乃因怕吏的貪贓,假定有錢的人,總要少貪些,於是限定有家貲若干,乃得為吏。這只是為吏的一個條件,與出錢買官做,全然無涉。又爵只是一個空名,所以賣爵也不能算做賣官的。暗中的賣官鬻爵,只是腐敗的政治,並非法律所許,亦不能算做選舉的一途(歷代賣官之事見後)。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歷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來,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才,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則還在(八)學校九)科舉兩途。學校別於第五十一章中詳之。科舉又可分為(甲)鄉貢,(乙)制科。鄉貢是導源於漢代的郡國選舉的。以人口為比例,由守相歲舉若干人。制科,則漢代往往下詔,標出一個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類,令內外官吏薦舉(何等官吏,有選舉之權,亦無一定,由詔書臨時指定),其科目並無限制。舉行與否,亦無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漢代的用人,是沒有什麼階級之見的。唐柳芳論氏族,所謂「先王公卿之胄,纔則用,不才棄之」(見《唐書·柳沖傳》),但是(一)貴族的勢力,本來潛伏著;(二)而是時的選舉,弊竇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貴族在選舉上,氣焰復張。這時候選舉上的弊竇如何呢?自其表面言之,則(甲)如貴人的請託。如《後漢書·種暠傳》說: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令,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便可見當時風紀之壞。然(乙)貴人的請託,實緣於士人的奔走。看《潛夫論》(《務本》、《論榮》、《賢難》、《考績》、《本政》、《潛嘆》、《實貢》、《交際》等篇)、《申鑒》(《時事》)、《中論》(《考偽》、《譴交》)、《抱朴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諸書可知。漢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徵辟,或被郡縣署用,或由公卿郡國舉薦,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於是或矯激以立名;或則結為徒黨,互相標榜,奔走運動。因其徒黨眾多,亦自成為一種勢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懼怕他;在積極方面,又結交之以謀進取。於是有荒廢了政事,去酬應他們的。又有豐其飲食居處,厚其送迎,以敷衍他們的,官方因之大壞。究之人多缺少,奔走運動的人,還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為白首無成,反把家資耗廢了,無顏回家,遂至客死於外。這實在不成事體,實有制止他們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當時的選舉,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須在本鄉才看得出,於是舉士必由鄉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於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據品行,將所管人物,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這是因歷來論人,重視鄉評,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鄉評的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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