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四十一章 財產

要講中國的經濟制度,我們得把中國的歷史,分為三大時期:有史以前為第一期。有史以後,訖於新室之末,為第二期。自新室亡後至現在,為第三期。自今以後,則將為第四期的開始。

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分為三世:第一期為亂世,第二期為昇平世,第三期為太平世。這無疑是想把世運逆挽而上,自亂世進入昇平,再進入太平的。然則所謂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們試看,凡先秦諸子,無不認為邃古之世,有一個黃金時代,其後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盡理想,而必有其歷史的背景。《禮記·禮運》所說的大同、小康,大約就是這個思想的背景罷?大同是孔子認為最古的時代,最好的,小康則漸降而劣,再降就入於亂世了。所謂昇平,是想把亂世逆挽到小康,再進而達於大同,就是所謂太平了,這是無可疑的。然則所謂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時代呢?

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於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荀子》說人不群則不能勝物(見《王制篇》。勝字讀平聲,作堪字解,即擔當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訓。能勝物,即能擔當得起事情的意思,並非謂與物爭鬥而勝之)。當這時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許多社會學家,都證明原始時代的人,沒有個人觀念。我且無有,尚何有於我之物?所以這時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種東西,我們看起來,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個人所用的器具之類),其實並不是私有,不過不屬於這個人,則無用,所以常常附屬於他罷了。以財產之承襲論,亦是如此(氏族時代,男子的遺物,多傳於男子,女子的遺物,多傳於女子,即由於此)。當這時代,人與人之間,既毫無間隔,如何不和親康樂呢?人類經過原始共產時代、氏族共產時代,以入於家族集產時代,在氏族、家族時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質還很多。孔子所嚮往的大同,無疑的,是在這一個時代以前。今試根據古書,想像其時的情形如下。

這時代,無疑是個農業時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該是不分疆界的,其後則依家族之數,而將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說「男有分,女有歸」),此即所謂井田制度。井田的制度,是把一方里之地,分為九區。每區一百畝。中間的一區為公田,其外八區為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畝。中間的公田,除去二十畝,以為八家的廬舍(一家得二畝半),還有八十畝,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歸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歸私家。此即所謂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畝田上的收穫,都酌提若干成歸公,則謂之徹法。土田雖有分配,並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還受」和「換主易居」之法(受,謂達到種田的年齡,則受田於公家。還,謂老了,達到無庸種田的年齡,則把田還給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時時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謂「再分配」。三年一換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種)。在所種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個聚居之所,是之謂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營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見《札記·雜記》《注》引《王度記》。《公羊》何《注》舉成數,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畝半,合田間廬舍言之,則曰「五畝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間有一所公共的建築,是為「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種田,冬天則住在邑內。一邑之中,有兩個老年的人做領袖。這兩個領袖,後世的人,用當時的名稱稱呼他,謂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築,在街的兩頭都有門,謂之閭。閭的旁邊,有兩間屋子,謂之塾。當大家要出去種田的時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開了閭門,一個坐在左塾里,一個坐在右塾里,監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來時,不帶著薪樵以預備做晚飯,都是要被詰責的。出入的時候,該大家互相照應。所帶的東西輕了,該幫人家分拿些。帶的東西重了,可以分給人家代攜,不必客氣。有年紀、頭髮花白的人,該讓他安逸些,空手走回來。到冬天,則父老在校室里,教訓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則催促人家「緝績」。住在一條巷裡的娘們,聚在一間屋子裡織布,要織到半夜方休。以上所說的,是根據《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漢書·食貨志》,撮敘其大略。這雖是後來人傳述的話,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還可根據著他,想像一個古代農村社會的輪廓。

農田以外的土地,古人總稱為山澤。農田雖按戶口分配,山澤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說的「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等。田獵的規則,見《禮記·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跡人、卝人等官,還是管理此等地方,監督使用的人,必須遵守規則,而且指導他使用的方法的,並不封禁)。

這時候,是無所謂工業的。簡單的器具,人人會造,較繁複的,則有專司其事的人。但這等人,絕不是藉此以營利的。這等人的生活資料,是由大家無條件供給他的,而他所製造的器具,也無條件供給大家用。這是後來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內,因系公產,絕無所謂交易。交易只行於異部族之間。不過以剩餘之品,互相交換,絕無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許行所主張的貿易,會簡單到論量不論質(見《孟子·滕文公上篇》)。而《禮記·郊特牲》說:「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言舉行蜡祭之時,不許因之舉行定期貿易)蜡祭是在農功畢後舉行的,年不順成,就沒有剩餘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見其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淺。

倘在特別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甚麼必要的東西,那就老實不客氣,可以向人家討,不必要有什麼東西交換。後來國際間的乞糴,即原於此。如其遇見天災人禍,一個部族的損失,實在太大了,自己無力回覆,則諸部族會聚集起來,自動替他填補的。《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國遇到火災,諸侯會於澶淵,以更宋所喪之財(更為繼續之意,即現在的賡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幫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麼事的。《孟子》說:「湯居亳,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粢盛也。湯使亳眾往為之耕。」(《滕文公下》)這件事,用後世人的眼光看起來,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齊桓公會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豈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勞么?然則古代必有代耕的習慣,才會有這傳說。古代國際間有道義的舉動還很多,據此推想,可以說: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間留傳下來的。此即孔子所謂「講信修睦」。

雖然部族和部族之間,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於人的事,總是很少的。因為他們的生活,是很有規範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災禍,決不會淪於窮困。他們生活的規範,是怎樣呢?《禮記·王制》說: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這在後來,雖然成為冢宰的職責,然其根源,則必是農村固有的規範。不幸而遇到凶年饑饉,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謀節省的。此即所謂凶荒札喪的變禮。在古代,禮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謂禮,都是切於生活的實際規則,並不是什麼虛文。所以《禮記·禮器》說:「年雖大殺,眾不恇懼,則上之制禮也節矣。」

一團體之中,如有老弱殘廢的人,眾人即無條件養活他。《禮記·王制》說:孤、獨、鰥、寡,「皆有常餼」。又說:「喑、聾、跛、躃、斷者(骨節斷的人)、侏儒(體格不及標準。該包括一切發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舊說:看他會做什麼工,就叫他做什麼工。這解釋怕是錯的。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備。說對孤、獨、鰥、寡供給食料,可見對此等殘廢的人,亦供給食料;說對此等殘廢的人,供給器用,可見對孤、獨、鰥、寡亦供給器用。乃古人語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養之」可證。

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為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為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迹,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書經·酒誥篇》說:「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群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群呢?不論什麼事,根深柢固,就難於驟變了。漢時的賜酺,不也是許民群飲么?倘使人之所好,只在於飲而不在於群,賜酺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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