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四十章 階級

古代部族之間,互相爭鬥,勝者把敗者作為俘虜,使之從事於勞役,是為奴隸;其但收取其賦稅的,則為農奴。已見上章。古代奴婢之數,似乎並不甚多(見下)。最嚴重的問題,倒在征服者和農奴之間。國人和野人,這兩個名詞,我們在古書上遇見時,似不覺其間有何嚴重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關係的。不過其時代較早,古書上的遺迹,不甚顯著,所以我們看起來,不覺得其嚴重罷了。所謂國人,其初當系征服之族,擇中央山險之地,築城而居。野人則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之地,從事於耕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險之處。國內行畦田,國外行井田。(二)國人充任正式軍隊,野人則否。參看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五十三章白明。上章所講大詢於眾庶之法,限於鄉大夫之屬。鄉是王城以外之地,鄉人即所謂國人。厲王的被逐,《國語》說:「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則參與國政,和起而為反抗舉動的,都是國人。若野人,則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頌德,襁負而歸之;有行暴政之君,則「逝將去汝,適彼樂土」,在可能範圍之內逃亡而已。所以一個國家,其初立國的基本,實在是靠國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國人和野人之間,其初當有一個很嚴的界限;彼此之間,還當有很深的仇恨。後來此等界限,如何消滅?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約因:(一)距離戰爭的年代遠了,舊事漸被遺忘。(二)國人移居於野,野人亦有移居於國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朘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經濟上,國人富裕而野人貧窮;又都邑多為工商及往來之人所聚會,在交通上,國人頻繁而野人閉塞;所以國人的性質較文,野人的性質較質。然到後來,各地方逐漸發達,其性質,亦變而相近了。再到後來,(四)選舉的權利,(五)兵役的義務,亦漸擴充推廣,而及於野人,則國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無甚區別,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參看第四十三、第四十五兩章自明。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區別,可說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於職業上的區別,則已帶著經濟上的原因了。古代職業的區別,是為士、農、工、商。士是戰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稱,可見古代的用人,專在戰士中拔擢。至於工商,則專從事於生業。充當戰士的人,雖不能全不務農,但有種專務耕種的農民,卻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上有士之鄉和工商之鄉(見《小匡篇》)。《左傳》宣公十二年說,楚國之法,「荊屍而舉(荊屍,該是一種組織軍隊的法令),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有些人誤以為古代是全國皆兵,實在是錯誤的,參看第四十五章自明。士和卿大夫,本來該沒有多大的區別,因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權和軍權,本是混合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論什麼職業,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說:「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小匡》)政治上的地位,當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間,自然生出嚴重的區別來,農、工、商更不必說了。此等階級,如何破壞呢?其在經濟上,要維持此等階級,必須能維持嚴密的職業組織。如欲使農之子恆為農,則井田制度,必須維持。欲使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則工官和公家對於商業的管理規則,亦必須維持。然到後來,這種制度,都破壞了。農人要種田,你沒有田給他種,豈能不許他從事別種職業?工官制度破壞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給民用,民間有從事製造的人,你豈能禁止他?尤其是經濟進步,交換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間賣買的人,又豈能加以禁止?私產制度既興,獲利的機會無限,人之趨利,如水就下,舊制度都成為新發展的障礙了,古代由社會制定的職業組織,如何能不破壞呢?在政治上:則因(一)貴族的驕淫矜誇,自趨滅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參看第四十三章)。(二)又因有土者之間,互相爭奪,敗國亡家之事,史不絕書。一國敗,則與此諸侯有關之人,都夷為平民。一家亡,則與此大夫有關的人,都失其地位。(三)又古代階級,並未像喀斯德(caste)這樣的嚴峻,彼此不許通婚。譬如《左傳》定公九年,載齊侯攻晉夷儀,有一個戰士,喚作敝無存,他的父親,要替他娶親,他就辭謝,說:「此役也,不死,反必娶於高、國。」(齊國的兩個世卿之家)可見貴族與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會地位的變動,自然也容易了。這都是古代階級所以漸次破壞的原因。

奴隸的起源,由於以異族為俘虜。《周官》五隸:曰罪隸,曰蠻隸,曰閩隸,曰夷隸,曰貉隸。似乎後四者為異族,前一者為罪人。然罪人是後起的。當初本只以異族為奴隸,後來本族有罪的人,亦將他貶人異族群內,當他異族看待,才有以罪人為奴隸的事。參看第四十六章自明。經學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屏諸四夷,不及以政」(謂不使之當徭役。見《禮記·王制》);古文家言,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周官》秋官掌戮)。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盡棄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說的制度較早,初期的奴隸,多數是異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穀梁》襄公二十九年: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不押敵,不邇怨)。不但如此,社會學家言:氏族時代的人,不慣和同族爭鬥,鎮壓本部族之職,有時不肯做,寧願讓異族人做的。《周官》蠻、閩、夷、貉四隸,各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以守王宮及野之厲禁,正是這個道理。這亦足以證明奴隸的源出於異族。女子為奴隸的謂之婢。《文選·司馬子長報任安書》李《注》引韋昭云:「善人以婢為妻生子曰獲,奴以善人為妻生子曰臧。齊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歸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可見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所以良賤的界限,實亦不甚嚴峻。但一方面有脫離奴籍的奴隸,一方面又有淪為奴隸的平民,所以奴婢終不能盡絕。這是關係整個社會制度的了。奴隸的免除,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法令。《左傳》襄公三十二年,晉國的大夫欒盈造反。欒氏有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有一個奴隸,喚作斐豹的,和執政范宣子說道:「苟焚丹書,我殺督戎。」宣子喜歡道:你殺掉他,「所不請於君焚丹書者,有如日」。斐豹大約是因犯罪而為奴隸,丹書就是寫他的罪狀的。一種是以財贖。《呂氏春秋·察微篇》說:魯國之法,「魯人有為臣妾於諸侯者,贖之者取金於府。」這大約是俘虜一類。後世奴隸的免除,也不外乎這兩種方法。

以上是封建時代的事。封建社會的根柢,是「以力相君」。所以在政治上佔優勢的人,在社會上的地位,亦佔優勝。到資本主義時代,就大不然了。《漢書·貨殖列傳》說:「昔先王之制:白天子、公、侯、卿、大夫、土,至於皂隸,抱關擊柝者,其爵祿、奉養、宮室、車服、棺榔、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賤不得逾貴。」又說:後來自諸侯大夫至於士庶人,「莫不離制而棄本。稼穡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貨有餘。」(谷貸,猶言食貨。谷、食,本意指食物,引申起來,則包括一切直接供給消費之物。貨和化是一語。把這樣東西,變成那樣,就是交換的行為。所以貨是指一切商品)於是「富者木土被文錦,犬馬余肉粟,而貧者短褐不完,唅粟飲水。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雖為仆隸,猶無慍色」。這幾句話,最可代表從封建時代到資本主義時代的變遷。封建社會的根源,是以武力互相掠奪。人人都靠武力互相掠奪,則人人的生命財產,俱不可保。這未免太危險。所以社會逐漸進步,武力掠奪之事,總不能不懸為厲禁。到這時代,有錢的人,拿出錢來,就要看他願否。於是有錢就是有權力。豪爽的武士,不能不俯首於狡猾慳吝的守財奴之前了。這是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根源。平心而論:資本主義的慘酷,乃是積重以後的事。當其初興之時,較之武力主義,公平多了,溫和多了,自然是人所歡迎的。資本主義所以能取武力主義而代之,其根源即在於此。然前此社會的規則,都是根據武力優勝主義制定的,不是根據富力優勝主義制定的。武力優勝主義,固然也是階級的偏私,且較富力優勝主義為更惡。然而人們,(一)誰肯放棄其階級的偏私?(二)即有少數大公無我的人,亦不免為偏見所蔽,視其階級之利益,即為社會全體的利益;以其階級的主張,即為社會全體的公道,這是無可如何的事。所以資本主義的新秩序,用封建社會的舊眼光看起來,是很不入眼的;總想儘力打倒他,把舊秩序回覆。商鞅相秦,「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紛華。」(《史記》本傳)就是代表這種見解,想把富與貴不一致的情形,逆挽之,使其回覆到富與貴相一致的時代的。然而這如何辦得到呢?封建時代,統治者階級的精神,最緊要的有兩種:一是武勇,一是不好利。惟不好利,故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惟能武勇,故威武不能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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