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三十九章 政體

社會發達到一定的程度,國家就出現了。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團結的方法,只靠血緣,其時重要的組織,就是氏族,對內的治理,對外的防禦,都靠著它。世運漸進,血緣相異的人,接觸漸多,人類的組織,遂不復以血統相同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於血統相同的人。於是氏族進而為部落。統治者的資格,非復族長而為酋長。其統治亦兼論地域,開國家領土的先河了。

從氏族變為部落,大概經過這樣的情形。在氏族的內部,因職業的分化,家族漸漸興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潰。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時代,絕對平等,而有貧富之分。財富即是權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漸漸破壞,貧者和富者之間,發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權力統治。其在異氏族之間,則戰鬥甚烈。勝者以敗者為俘虜,使服勞役,是為奴隸。其但徵收其貢賦的,則為農奴。農奴、奴隸和主人之間,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強力鎮壓。因此故,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發生變化。征服氏族的全體,是為平民。其中掌握事權的若干人,形成貴族。貴族中如有一個最高的首領,即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貴族與平民相去近,平民和農奴、奴隸相去遠。其後血統相同的作用漸微,掌握政權與否之關係漸大,則平民與農奴、奴隸相去轉近,而其與貴族相去轉遠(參看下章)。但平民總仍略有參政之權,農奴和奴隸則否。政權的決定,在名義上最後屬於一人的,是為君主政體。屬於較少數人的,是為貴族政體。屬於較多數人的,是為民主政體。這種分類之法,是出於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雖與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論古代的政體,則仍覺其適合。

氏族與部落,在實際上,是不易嚴密區分的。因為進化到部落時代,其內部,總還保有若干氏族時代的意味。從理論上言,則其團結,由於血統相同(雖實際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於其團體之內,即亦和血統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統治,亦全本於親族關係的,則為氏族。其不然的,則為部落。因其二者雜糅,不易區別,我們亦可借用《遼史》上的名詞,稱之為部族(見《營衛志》)。至於古代所謂國家,其意義,全和現在不同。古所謂國,是指諸侯的私產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謂家者亦然(古書上所謂國,多指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源,即為諸侯的住所。諸侯的封域以內,以財產意義言,並非全屬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還是要用以分封的。對於此等地方,諸侯僅能收其貢而不能收其稅賦。其能直接收其稅賦,以為財產上的收入的,亦限於諸侯的采地。《尚書大傳》說:「古者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後子孫雖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孫賢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謂興滅國,繼絕世」,即指此。采地從財產上論,是應該包括於國字之內的。《禮記·禮運》說:「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乃所謂互言以相備。說天子有田,即見得諸侯亦有田;說諸侯有國,即見得天子亦有國。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義,亦包括國,國字的意義,亦包括田。乃古人語法如此)。今之所謂國家,古無此語。必欲求其相近的,則為「社稷」二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穀神,是住居於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說社稷淪亡,即有整個團體覆滅之意。邦和封是一語。封之義為累土。兩個部族交界之處,把土堆高些,以為標識,則謂之封。引申起來,任用何種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謂之封(如掘土為溝,以示疆界,亦可謂之封。故今遼寧省內,有地名溝幫子。幫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涇浜之浜字,亦當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謂之邦。古邦字和國字,意義本各不同。漢高祖名邦,漢人諱邦字,都改作國。於是國字和邦字的意義混淆了。現在古書中有若干國字,本來是當作邦字的。如《詩經》里的「日辟國百里」、「日蹙國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時有贏縮,城郭是不能時時改造的(國與域同從或聲,其初當亦系一語,則國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為兩語了。古書中用國字域字,十之九,意義是不同的)。

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在古書上,亦未嘗無相類的制度。然以大體言之,則君權之在中國,極為發達。君主的第一個資格,是從氏族時代的族長,沿襲而來的,所以古書上總說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則為政治或軍事上之首領。其三則兼為宗教上之首領。所以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等(《禮記·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為祭司之權,而《書經》上說:「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權。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長,所以他的繼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長的繼承法。已見前章。在母系社會,則為兄終弟及,在父系社會,則為父死子繼。當其為氏族族長時,無甚權利可爭,而其關係亦小,所以立法並不十分精密。《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說周朝的繼承法,適庶相同則論年,「年鈞以德,德鈞則卜」。兩個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時則甚難,何至辨不出長幼來,而要用德、卜等漫無標準的條件?可見舊法並不甚密。《公羊》隱公元年何《注》說:「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適姪娣。適姬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為質家,周為文家),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定得非常嚴密。這是後人因國君的繼承,關係重大而為之補充的,乃系學說而非事實。

周厲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十四年。主權不屬於一人,和歐洲的貴族政體,最為相像。按《左傳》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於諸侯,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實際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還是有君的。至於魯昭公出奔,則魯國亦並未立君,季氏對於國政,決不能一人專斷,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見貴族政體,古代亦有其端倪,不過未曾發達而成為一種制度。

至於民主政治,則其遺迹更多了。我們簡直可以說:古代是確有這種制度,而後來才破壞掉的。《周官》有大詢於眾庶之法,鄉大夫「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小司寇「擯以序進而問焉」。其事項:為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按《左傳》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亦朝國人而問,此即所謂詢國危;盤庚要遷都於殷,人民不肯,盤庚「命眾悉造於庭」,反覆曉諭。其言,即今《書經》里的《盤庚篇》。周太王要遷居於岐,「屬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謂詢國遷;《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爭立,晉侯使士景伯往問。士伯立於乾祭(城門名),而問於介眾(介眾,大眾)。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衛人亦致眾而問。此即所謂詢立君。可見《周官》之言,系根據古代政治上的習慣,並非理想之談。《書經·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身其康強,子孫其逢,吉。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庶民逆,吉。庶民從,龜從,筮從,汝則逆,卿士逆,吉。汝則從,龜從,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內吉,作外凶。龜筮共違於人,用靜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龜,五筮,各佔一權,而以其多少數定吉凶,亦必系一種會議之法。並非隨意詢問。至於隨意詢問之事,如《孟子》所謂「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梁惠王下篇》),以及《管子》所謂嘖室之議等(見《桓公問篇》),似乎不過是周諮博採,並無必從的義務。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蠻部落,內部和同,無甚矛盾,輿論自極忠實。有大事及疑難之事,會議時竟有須全體通過,然後能行,並無所謂多數決的。然則輿論到後來,雖然效力漸薄,竟有如鄭人游於鄉校,以議執政,而然明欲毀鄉校之事(見《左傳》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響行政,使當局者不能不從,又理有可信了。原始的制度,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各方面的利害、衝突既深;政治的性質,亦益複雜,才變而由少數人專斷。這是普遍的現象,無足懷疑的。有人說:中國自古就是專制,國人的政治能力,實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殺史實。有人舉此等民權遺迹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內部的情形。至於合全國而觀之,則是時正在部族林立之世。從前的史家,率稱統一以前為封建時代,此語頗須斟酌。學術上的用語,不該太拘於文字的初詁。封建二字,原不妨擴而充之,兼包列國並立的事實,不必泥定字面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