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編 中國文化史 第三十八章 族制

人是非團結不能生存的。當用何法團結呢?過去的事情,已非我們所能盡知;將來的事情,又非我們所能預料。我們現在只能就我們所知道的,略加說述而已。

在有史時期,血緣是人類團結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恆狃於其所見聞,遂以此為人類團結唯一的因素,在過去都是如此,在將來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實人類的團結,並非是專恃血緣的。極遠之事且勿論,即上章所說的以年齡分階層之世,亦大率是分為老、壯、幼三輩(間有分為四輩的,但以分做三輩為最普通。《禮記·禮運》說:「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論語·雍也篇》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亦都是分為三輩),而不再問其人與人間的關係的。當此之時,哪有所謂夫婦、父子、兄弟之倫呢?《禮記·禮運》說: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左傳》載富辰的話,也說「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見親族關係,是後起的情形了。

人類愈進步,則其分化愈甚,而其組織的方法亦愈多。於是有所謂血族團體。血族團體,其初必以女子為中心。因為夫婦之倫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關係,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類實在是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所以其聚居,並不限於兩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漸成為母系氏族。每一個母系氏族,都有一個名稱,是即所謂姓。一姓總有一個始祖母的,如殷之簡狄,周之姜嫄即是。簡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無父而生的。因為在傳說中,此等始祖母,本來無夫之故。記載上又說她倆都是帝嚳之妃,一定是後來附會的(契、稷皆無父而生,見《詩·玄鳥》、《生民》。《史記·殷周本紀》所載,即是《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所考證,太史公是用魯詩說的。姜嫄、簡狄,皆帝嚳之妃,見《大戴禮記·帝系篇》。《史記·五帝本紀》,亦用其說)。

女系氏族的權力,亦有時在男子手中(參看下章),此即所謂舅權制。此等權力,大抵兄弟相傳,而不父子相繼。因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則異氏族之故。我國商朝和春秋時的魯國、吳國,都有兄弟相及的遺迹(魯自庄公以前,都一代傳子,一代傳弟,見《史記·魯世家》),這是由於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已見上章。

由於生業的轉變,財產和權力,都轉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復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見上章)。於是組織亦以男為主,而母系氏族,遂變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後,即奉契、稷為始祖,便是這種轉變的一件史實。

族之組織,是根據於血緣的。血緣之制既興,人類自將據親等的遠近,以別親疏。一姓的人口漸繁,又行外婚之制,則同姓的人,血緣不必親,異姓的人,血緣或轉相接近。所謂族與姓,遂不得不分化為兩種組織。族制,我們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內。二、姑母和他的兒子。三、姊妹和他的兒子。四、女兒和他的兒子。是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現在所謂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親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們的兒子。是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為妻族二。這是漢代今文家之說,見於《五經異義》(《詩·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說,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此乃秦漢時制,其事較晚,不如今文家所說之古了。然《白虎通義》又載或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貶妻族以附父族,則今文家所說,亦已非極古之制。《白虎通義》此段,文有脫誤,堯時之九族,無從知其詳。然觀下文引《詩》「邢侯之姨」,則其中該有妻之姊妹。總而言之:族制是隨時改變的,然總是血緣上相近的人,和後世稱父之同姓為族人,混同姓與同族為一不同,則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無服的,則謂之黨(《禮記·奔喪》鄭《注》),是為父黨,母黨,妻黨。

同姓的人,因人口眾多,血緣漸見疏遠,其團結,是否因此就鬆懈了呢?不。所謂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緣上雖然親近,卻不是同居的。同姓則雖疏遠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時,固有其緊密的組織;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間,仍有一定的聯結,此即所謂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會組織,有極大的關係。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個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後)。

(二)始祖的嫡長子,為大宗宗子。自此以後,嫡長子代代承襲,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後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窮困的卻亦可以受他的救濟。大宗宗子和族人的關係,是不論親疏遠近,永遠如此的,是謂大宗「百世不遷」。

(三)始祖之眾子(嫡長子以外之子),皆別為小宗宗子。其嫡長子為繼禰小宗。繼禰小宗的嫡長子為繼祖小宗。繼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曾祖小宗。繼曾祖小宗的嫡長子為繼高祖小宗。繼禰小宗,親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濟)。繼祖小宗,從兄弟宗事他。繼曾祖小宗,再從兄弟宗事他。繼高祖小宗,三從兄弟宗事他。至四從兄弟,則與繼六世祖之小宗宗子,親盡無服,不再宗事他。是為小宗「五世則遷」(以一人之身論,當宗事與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四)如此,則或有無宗可歸的人。但大宗宗子,還是要管理他,救濟他的。而同出於一始祖之人,設或殤與無後,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活人的治理、救濟,死人的祭祀問題,都解決了。所以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大宗宗子無後,族人都當絕後以後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見於《禮記·大傳》的。《大傳》所說大宗的始祖,是國君的眾子。因為古者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禮記·郊特牲》謂不敢立其廟而祭之。其實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諸侯和天子,大夫和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關係是一樣的),所以國君的眾子,要別立一宗。鄭《注》又推而廣之,及於始適異國的大夫。據此,宗法之立,實緣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個承襲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隨其支派,立此節級的組織,以便管理。遷居異地的人,舊時的族長,事實上無從管理他。此等組織,自然更為必要了。觀此,即知宗法與封建,大有關係。因為封建是要將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組織,則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間,就可保持著一種聯結了。然則宗法確能把同姓中親盡情疏的人,聯結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雖只聯結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聯結者,卻遠較九族之製為廣。怕合九族的總數,還不足以敵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嚴密的組織。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與此相類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顯著。因為氏族從母系轉變到父系,本是和鬥爭有關係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廣大嚴密的組織,自然更能發揮其鬥爭的力量。我們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為最完備,周這個氏族,在鬥爭上,是得到勝利的。宗法的組織,或者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有族制以團結血緣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團結同出一祖的人,人類因血族而來的團結,可謂臻於極盛了。然而當其極盛之時,即其將衰之候。這是什麼原因呢?社會組織的變化,經濟實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當進化尚淺之時,人類的互助,幾於有合作而無分工。其後雖有分工,亦不甚繁複。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過多的人聯結在一起?所以人類聯結的廣大,是隨著分工的精密而進展的。分工既密之後,自能將毫不相干的人,聯結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賴的人,雖然彼此未必相知,然總必直接間接,互相接觸。接觸既繁,前此因不相了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所以商業的興起,實能消除異部族間敵對的感情。分工使個性顯著。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發揮其所長,獲得致富的機會。氏族中有私財的人逐漸多,賣買婚即於此時成立。說見上章。於是父權家庭成立了。孟子說:當時農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說者以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農民有弟,則為余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見其家庭,已和現在普通的家庭一樣了。士大夫之家,《儀禮·喪服傳》說大功同財,似乎比農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說當時兄弟之間的情形道:「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則業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財產,不過幾房之中,還保有一筆公款而已。其聯結,實在是很薄弱的,和農夫的家庭,也相去無幾了。在當時,只有有廣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這因為(一)他的原始,是以一氏族征服異氏族,而食其租稅以自養的,所以宜於聚族而居,常作戰鬥的戒備。只要看《禮記》的《文王世子》,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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