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統一的途徑

正當五胡亂華,中原鼎沸之際,鮮卑拓跋氏也乘機進入長城以南,建立農業基地。淝水戰後,拓跋珪成立北魏政權,這一新興王朝,利用作戰所俘虜的人口,拓展農業基礎;並解除胡漢豪族的威權,直接向農戶徵稅,扭轉後漢以來地方割據的趨勢,而逐漸推廣其統治權,開啟了中國長期分裂後再統一的契機。

拓跋氏是一種鮮卑民族,他們在中國中世紀的統一過程中提供了重要的貢獻。今日的學者尚不能完全確悉他們這一人種的源來。他們好像操初期的突厥語,可是其中也仍有初期的蒙文字語和初期的通古斯字語。有些中國歷史家指出,他們在公元3世紀之末來到中國北邊的時候,拓跋的部落才剛脫離原始的公社組織,他們仍舊沒有居室,沒有文字,沒有法典,很可能在和中國商人接觸之前,尚沒有私人財產。

拓跋民族和其他民族在公元2世紀由今日之東北向西南移動。公元258年,結盟的各部落在今日綏遠的和林格爾集會,拓跋氏至此號稱統率三十六部。在4世紀初期,他們誇稱馬上控弦之土20萬,可是看來全部人口只60萬,而很難能超過百萬。310年,他們和晉朝的一位將領劉琨有了協定,後者需要他們的助力驅逐其他的部落,於是拓跋民族才開始擁有農業基地。

這胡漢的合作並沒有成果,拓跋氏也暫時不見於經傳。4世紀末,是氐、羌族出頭的日子,他們征服了其他少數民族,拓跋氏亦在內。直到383年前秦領袖南攻東晉失敗(淝水之戰),拓跋民族才捲土重來,表彰其獨立地位。386年,他們的領袖拓跋珪自稱代王,以後又改為魏。魏乃周前初期的國名,這樣的國名千百年後還要被很多此起彼伏的朝代抄襲沿用,主要是他們之所在承襲著昔日國家的地盤。有些類似的朝代襲用同一國名尚且前後重複。照著傳統中國歷史家的辦法,我們即稱這魏朝為「北魏」或「拓跋魏」。公元399年拓跋珪又徑自升級稱帝。他所創造的帝國共有12帝而連亘148年,直到534年分裂為東西兩部為止。在這長期紛亂的期間,其影響所及尚且打破紀錄。在歷史上,這北魏或拓跋魏也不算在五胡十六國的十六國內。

在初期建立帝國的時候,拓跋民族以其為少數民族而無悠長的文化傳統,注重以俘獲的人口加強其農業基礎。公元391年,拓跋珪與匈奴一部作戰大獲全勝,北魏紀錄稱:獲馬30萬匹,羊400萬頭。匈奴的領導人物及家屬共5000人全部被處死,余剩的部落民眾一律發配到黃河河曲今日之包頭附近,強迫改作農民,土地和農具由國家配給。迄至5世紀,同樣的辦法也照樣施於其他的部落。公元398年,拓跋氏又強迫遷徙高麗和慕容(也屬鮮卑系)民眾10萬,以充實他們的京師(在今日山西大同),各人也配給耕牛農具。413年開拓大寧時,拓跋魏皇帝親自督導。

在京師附近,拓跋魏的領導階層分為八部監督農業,其農場由國家經營。404年的官方文件稱:當時的八部已無原有種族的界限;而440年的詔令,更指定有耕牛之戶口,須將牛供無牛之家戶利用,政府尚且規定後者以勞力償付前者的辦法。由此看來,如果其耕田人首先以國家農奴身份開始,不久即可逐漸取得小自耕農的身份。有些拓跋領袖之可成為大地主,並非不可能;只是證據具在,他們沒有將國家地產之大部據為己有,也未將大量人口擅自改作佃農。

事實上拓跋魏因能直接徵稅於農戶,才逐漸將其統治權推及於一個廣大的地區。最初其朝廷派遣軍官登記歸附的人口,暫時收取布匹以代替正規之賦稅;至公元426年才通令所有賦稅全由州縣官經手,其他的經理人眾一律撤回。若不是那些可能從中作梗的人物,例如漢人之家族縉紳的勢力及少數民族間之王公大臣,均已被解除威權,此項直接徵稅辦法不可能付之實施。北魏5世紀的帝紀也記載著歸附的戶口,三千一處,五千三處,前後不絕。很顯然的,後漢末年以來地方分權的趨勢至此已被扭轉。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處則從外加壓力,使之歸化。拓跋朝廷又能外御其他游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內具恤災救荒的資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威信。然而前後看來,他們最初的決策:製造一個供應之基地,直接控制農業的勞動力,既殘酷卻又特出心裁,是其轉換點。

迄至它本身崩潰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記的納稅人戶達500萬戶,更有人口2500萬,這在一個動亂的時代,可算作絕大的成功。

這異族入主的朝廷在5世紀末頒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給數額公佈於公元484年,這表示著在此以前北魏的財政仍脫離不了地方分權。同一通令也規定納稅以戶計。每戶按其家產及口數,分別列入三等九則之內。中等之戶納米20石,布2匹,附帶生絲及絲織品。事實上這只是一般標準,實際徵收數額有很大的出入,納稅之戶也未必與分炊的戶數全部符合。當日的文書即指出,有時50戶登記為1戶。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則的戶口之所納繳送京師,其他的定額由大略的估計而得,執行時有待地方官之機動。這通令只表示從此以後管制加緊。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布其均田令。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15歲以上受田40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為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制之內得以買賣。

485年之均田令,在中國歷史上是劃時代的里程碑,以後只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紀下半期,連亘約300年。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為府兵制者,也成為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詔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詔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制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標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將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歷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地回答。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國之詔令只能廣泛地措辭,當官僚將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致的標準,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當然,對皇帝的詔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換言之,全國一致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警察權亦對之無可如何。而運用金錢管制以保障政策執行的方法,又不能在這時代開始。一個具有同情心的讀者,也可從此看出,這樣的傳統對現代中國的經理成為一種嚴重的負擔。

根據前後事迹看來,5世紀以來的均田不能算作失敗;因其目的在於創造一種基層組織,使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納稅當兵,從這方面看來,此設施尚且可以認為是絕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紙上文章,其執行者為一個新興的軍事力量,其環境為長期戰後之復原,各方面都視之為一種解脫。事實上公元485年的均田令,從未認為「應有」系保障其「必有」。令內指出,如果地域內土地不敷分配時,其畝數可能減縮,受田者也可請求離「狹鄉」而去「寬鄉」。所以耕地國有不過具備法律上的基礎,授權於官僚組織,作為他們強迫實施政令的憑藉,至於詳細的情形,則無法作全國一致的論斷。土地之為國家所有,並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現存的文件證實了以上的推論。大地主在這時代仍存在著,不過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稅役也仍無法嚴格地對付。例如賦稅對獨身者有利而對已婚者不利,則絕大多數納稅人全報未婚。可是這紀錄卻也表示一般增迦納稅人登錄的目的已達到。8世紀兩個邊防區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紀後出土,其所載也與上述情形相符。

拓跋魏在公元486年頒布的另一詔令,更有打破豪宗大姓之壟斷,而構成本身所主持的地方組織的功效。這詔令以五家為鄰,五鄰為里,五里為黨。由地方官指派鄰里黨長,於是政府有其指揮系統可下達於細民。同時新稅則也以一夫一婦為一「床」,而責成其出米2石,布1區。很顯然的,上述地方組織,賦稅和土地所有制都彼此聯繫。這些法規以一種人為的觀念從下至上地將整個帝國組織起來。

傳統中國作者在處理這節歷史的時候,通常著重中國文化的功效,認為中國的文物終能感化異族,使他們效法華夏的長處。當然,以官僚組織治理農村大眾是有其內在的沿革,不可能自游牧民族創始,這說明了何以拓跋民族要經這麼長的期間,才能掌握當中的技術去治理一個華化的大帝國。

當486年的詔令生效之日,正是拓跋珪稱代王后的100年,同時拓跋魏在大同設太學祭孔子也有好幾十年了。當中的胡漢聯姻,已使拓跋皇室漢化的程度遠超過鮮卑的色彩。在480年間主要的改革,其決心出於一個漢族女人,她在歷史上被稱為文明太皇太后馮氏,乃是當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