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作風·隱忍與張揚 3.約法三章的真實用意

「約法三章」,乍一聽,這裡面似乎只有三件事:殺人的要處死,傷人和盜竊的要判刑。況且後面還跟進了一個司法解釋:「余悉除去秦法。」這就更加加深了這種認識。其實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

應該說,這個政策的出台,劉邦是耍了心眼的。他的所謂「三章」,並非只有「三條」這麼簡單。劉邦簡化的是秦法,秦朝的法律依據的是《法經》,《法經》是春秋時期李悝所作,也是我國第一部較為系統的法典,共分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按照《晉書》後來的說法,此法典是「集類為篇,結事為章」。按犯罪的不同類型分出篇目,篇中含章,章中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就像現在的刑法民法,第幾章第幾條第幾款一樣,並不是簡單的六項內容。六篇其實就是六大類,每篇之中又分多少章,而「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又包含了諸多條款。如此一來,劉邦精簡後的「三章」,其中就應該包含了幾十甚至上百的條款,內容並不少。也就是說:劉邦頒布的「三章」並非三條,但他就是要讓關中百姓認為它只有三條。那麼,劉邦為何要故意混淆視聽呢?

劉邦之所以這樣做,應當是當時形勢的一種需要。秦末之所以天下大亂,酷法苛政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秦始皇「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用的是法家思想,講究的是刑法治國,但由於實施刑罰過於嚴酷,也搞得人心惶惶不安,以至於「囹圄如市,悲哀盈路」,環境惡劣程度可見一斑。劉邦厲害就厲害在這兒,他抓住了問題的癥結所在,他要讓百姓在這方面迅速感受到變化。他知道關中百姓最關心什麼、最需要什麼。用現在的話講,這叫順應民意,獲得最廣泛的群眾支持。

劉邦這樣做也是有前提的。劉邦的一切努力,其實都是圍繞著那句「先入關者王之」的獎勵機制進行的,那是他當時的終極目標,一切動力皆源於此。但說到底,這也只不過是楚王熊心和他們幾個反秦列強的私下約定,並沒和關中父老商量,就像後來的八國聯軍,爭吵著在地圖上划出自己的勢力範圍,並不理會你大清國的感受一樣。所以老百姓不一定買賬,你先進關中你就成王,我們就得聽你的,要是你來了還不如那暴秦呢,不白瞎了嗎?

所以劉邦「約法三章」的出台,就有了許多投機因素在裡面。這個條文與其說是法律規定,還不如說是一句宣傳的口號。你說他故意混淆視聽也好,有意欺騙百姓也好,他能讓百姓在最短的時間內接受他,接受他的治政理念,接受他將來在關中為王的事實,這無疑已經成功了。

老百姓不理解這「約法三章」的真正內涵,也不能全怪劉邦。既然是搞宣傳,就要做到言簡意賅、通俗易懂,還要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煽動性,這樣才能產生強烈的效果。況且劉邦還得考慮一下受眾者的自身條件吧,關中人口眾多,所受教育肯定不一樣,你照本宣科地說上一大通,底下聽得雲里霧裡,那還不如不說。說簡單點,一下子讓百姓記住,讓百姓接受,這才是劉邦想要的最終結果,別的都是瞎扯淡。要是將這三章內容印成冊子發下去,或者辦個班什麼的,讓老百姓去看去學習,還不一定能有這效果。政治主張就是要簡單、直接、明了。在這方面,劉邦是沒有錯的。

事實往往就是這樣,如今咱們讀《史記》,可以慢慢悠悠加以分析,但當時的老百姓不會,不光老百姓,就是那些地位顯赫、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不會過多去想,反正現在政策是輕鬆了,再嚴厲它能嚴厲過秦始皇?對我有利、有好處就行了。

那麼,劉邦這樣做的目的何在?劉邦這樣做的最終目的,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籠絡民心,爭取老百姓支持,為他做關中王做政治和輿論上的努力。

其實不光「約法三章」,劉邦進關中後的一系列行為,無一不志在民心。比如對待秦王子嬰。劉邦進軍灞上,秦王子嬰出城投降,「素車白馬,系頸以組」,場面沉悶而悲壯,劉邦手下的將士群情激奮,都說要殺掉子嬰,劉邦說不,「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服降,又殺之,不祥」。說懷王派我進關中,那是看到了我寬以待人的長處,現在人家投降了還要殺掉人家,以後誰還敢投降啊?不好。比如退出咸陽。劉邦入咸陽,看到美麗豪華的宮殿,他是想住下來的,打打殺殺這麼久,也該停下來享受了,但他終究還是聽了樊噲、張良的建議,「封財府庫,還軍灞上」。如此忍痛割愛,其實就是做給人們看的,它體現了一種姿態。

再比如謝絕犒賞。劉邦宣布「約法三章」之後,老百姓一下有了盼頭,高興之餘,紛紛殺豬宰羊,以犒賞三軍,這個劉邦也不讓,大大方方地說:「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我們糧食多得吃不完,就不勞鄉親們破費了,一副暴發戶的神態和語氣。你說這老百姓能不感動嗎?於是「唯恐沛公不為秦王」,還生怕他不來這裡主事呢,老百姓都給忽悠了。劉邦穩紮穩打,按部就班,慢條斯理,不慌不忙,分寸拿捏得極准。人要不是懷揣某種目的,做事絕不會這麼謹慎小心的。

為了進一步說明劉邦這個「約法三章」的真實用意,咱們可以看看這個法令後來的發展情況:

「約法三章」後沒多久,劉邦又發了一個「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這個當時被稱為「具五刑」,彭越、韓信後來都是這麼被處死的。這還不算完,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劉邦在「四夷未附,兵革未息」,天下還沒完全統一的時候,便覺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又回過頭參照人家秦朝原來的法律,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將「三章之法」增為九章。

可見,對最初發布的「約法三章」,就連劉邦自己都是不滿意的,這更加印證了他當初頒布此政策的真實用心。法律總是不斷健全完善的,內容多了、條款細了,那是法律的進步,也是人類社會的進步。照這點看,劉邦的「約法三章」應該屬於違反常規的操作,說到底,也就是一時的收買人心之術。可見劉邦在政治上的老辣。

我們再來看看項羽火燒咸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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