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史前時期 第四節 姜寨、王因和柳灣等原始氏族墓地

我國發現的原始氏族墓地已有數百處,其中規模最大的是70年代發掘的姜寨墓地、王因墓地和柳灣墓地。

1975年,在陝西臨潼縣姜寨原始村落址的廣場上,發現了埋葬2000多人的大型墓地,後來弄清楚這片墓地是在原村落廢棄後才開始形成的,其年代約在距今6000年前後,屬仰韶文化半坡類型晚期。這一墓地佔地面積約1000平方米,保存完整,發現墓葬180多座。墓葬都為長方形或方形土坑,大小不一,最大者長3.4米,寬2.4米,最小者長0.51米,寬0.37米。墓葬分布極為密集,在墓地中心部位,互相疊壓的墓葬不勝計數。墓中的人骨,大都是暫埋若干時間後,再拾取主要骨骸重新安葬的二次葬。其中130多座墓是合葬墓,少則二人,多則達80多人,一般在20人左右,都是不分性別、不論輩份、男女老少合葬在一起。單人葬有50多座,其中單人一次葬有32座,葬式大都取仰卧伸直的姿式。隨葬品一般是一墓一套,有的多人合葬墓則隨葬兩套以上,種類以陶器為主,也有石器、骨角器等,大都是生活用品和生產工具,其中有些墓中還隨葬著一套繪畫工具,如帶蓋石硯、小研棒、水杯及赤鐵礦顏料塊等。180多座墓共埋葬了近2200人,是我國迄今發現的埋人數量最多的一處原始社會的墓地。

在已發現的仰韶文化近百處墓地中,最能表明死者之間親疏關係的要數1958—1959年發掘的陝西華陰橫陣墓地。橫陣墓地位於居住址的東南部,在保存的200平方米內發現三個大坑套小坑的複式合葬墓,間以八座普通合葬墓,三個複式合葬墓是當時按親屬關係區分群體的主要實證。複式合葬墓是先挖一個東西寬約二至三米,南北長約10多米的大坑,在大坑內南北向再挖數個小坑,屍骨埋於小坑中。其中一座大坑中有七個小坑,另一座大坑中有五個小坑,還有一座大坑部分已破壞,只存留三個小坑。每個小坑中埋人骨4—12具不等,這些人骨都屬二次埋葬,男女老幼合葬在一坑,頭向朝西,內置一兩套日用陶器作為隨葬品。累計一個複式合葬墓內約埋葬40來具人骨。這三個複式合葬墓埋的應是當時整個村落中的人員,而其內的小坑中埋的應是各個家族的成員;隔一定時間後,又以村落為單位,對後來死亡的人員進行集體二次埋葬,形成又一個複式合葬墓;再隔一定時間後,又舉行一次,形成了第三個複式合葬墓。這種葬俗體現了當時的村落是幾個大家庭共同組建的。

王因墓地位於山東兗〔yǎn演〕州市王因村南部,在1975—1978年間的發掘中,發現墓葬899座,是黃河下游地區發現墓葬數量最多的一處史前墓地,其年代約距今6000—5500年,屬大汶口文化早期。墓葬多為長方形淺坑,長約1.7—2.3米,寬約0.5—1.3米。約有20%的墓隨葬有日用器物及仿製的明器,隨葬品以陶器為主,個別的墓還隨葬具有特殊含義的龜甲和獐牙等物件。大多數的墓葬是單人仰身直肢葬。約30座墓是仰身直肢的合葬墓,合葬者少則二人,多則五人,大多數是同性合葬。二次葬墓約200座,分為單人和多人兩種,二次多人合葬墓的埋葬形式與關中地區仰韶文化的二次多人合葬墓的相同,少則二人、多則達24人,但這裡的合葬者大多為同性,一般無隨葬品。史前同性合葬墓最早發現於關中地區的仰韶文化中,而迄今發現數量最多的則是地處黃河下游的王因墓地。墓中的成年人骨通常被拔除上側門齒,枕骨、頜骨也都被人工變形,這是大汶口文化居民生前流行的一種奇特習俗的反映。

1974—1978年,在青海樂都縣柳灣村後山坡上發現了1700多座墓葬,是我國史前考古中發現墓葬數量最多的一處墓地。墓地位於湟水北岸向陽山坡上,按東西走向的山勢分為三個墓區,東、中區以馬家窯文化半山類型和馬廠類型的墓葬為主,其年代約距今4500—4000年前,西區以齊家文化墓葬為主,其年代約距今4000年左右。

馬家窯文化的墓葬約1100多座,大都為長方形豎穴土坑墓,部分為洞室墓;而且大小不一,大者墓長約四米,小者墓長約一米。洞室墓在墓道與墓室之間往往插有成排的木棍或木板,以封堵墓室。有的墓用木棺或墊板作為葬具,埋一人的墓以仰身直肢葬為主,部分為二次葬。合葬墓發現較多,一墓葬二至七人不等,都是一次埋入,或並排埋葬,或上下疊壓埋葬。這些合葬墓大都是夫妻合葬,或是家庭成員合葬。墓中普遍隨葬陶器,大都為彩陶,有的墓陶器堆滿墓坑,遠遠超出個人的實際需要,當是財富的象徵。墓中出土的陶器計有萬件之多,其中外壁塑成裸體女人像的彩陶壺,是當時的藝術精品,邊緣刻鋸齒的小骨片是當時記數的體現,發現在彩陶壺上的130多種符號,表明了當時簡單記事的手法。

齊家文化墓葬約360多座,這些墓葬亦分為兩種,即長方形豎穴土坑和洞室墓。多數墓的葬具是以圓木挖成的木棺,木棺一般長1.7—2米左右,寬約0.5米左右。絕大多數墓為單人葬。約20多座是二至七人的合葬墓。二人合葬墓大都是成年男女合葬,男的仰身直肢埋在棺內,女的側身屈肢埋在棺外。多人合葬墓中,棺內的男性骨骼一般較為完整,而棺外的骨骼大多殘缺不全,有的僅剩頭骨。絕大多數墓有隨葬品,種類有陶器和石、骨器等生活用品和生產工具以及裝飾品。通常有木棺的墓隨葬品較豐富,多達30多件,無木棺者隨葬品則較少,有的甚至無隨葬品。這些現象表明當時已經有了明顯的貧富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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