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國古代的工商雜稅 第一節 工商稅

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已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到奴隸社會初期,商業也與農業和手工業相分離,成為獨立的社會分工部門。到了商朝,中國古代工商業已有一定發展,既有專門從事手工業勞動的手工業者,也有專門從事買賣活動的商人。但在奴隸制時代,工商業主要為奴隸主貴族所經營,「工商食官」,手工業勞動者和商業勞動者都為官府所豢養,是奴隸制國家的手工業奴隸和商業奴隸。由於工商業主要為奴隸制國家經營,直接為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服務,贏利直接為國家所得,所以當時國家對工商業並不徵稅。後來私人工商業有所發展,國家對私人工商業即加以管理,如在來往關卡和市場上對經商人員和商品加以檢查等等,但起初也不徵稅。這就是中國歷史上傳為美談的「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禮記·王制》)。廛,指空地;譏,是檢查、盤問。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官府在市場上給商人以空地儲存貨物,但不對商品徵稅;關卡上也只檢查不徵稅。到西周后期,官府工商業逐漸衰落,私人工商業日益發展,工商業者的利潤收入和財富積累已相當可觀,甚至勝過農人,因而逐漸成為國家的徵稅對象。戰國中期著名思想家孟軻關於古代商稅的起源說過這樣一段話,他說:遠古的時候,市是交易場所,由國家命官治理,原先並不課稅。但有些唯利是圖的商人,總是站到市場的高處,左右探望,觀測行情,時刻企圖把市場上一切有利的買賣都壟斷到自己手裡,人們都認為這是一種卑賤的行為,所以開始對商人徵稅。孟軻關於商稅起源的這種說法雖然不足為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私商利潤增多,因而引起了國家的重視,成為稅收的對象。古人所說的商,不僅指商人,有時也包括手工業者。因為手工業者所從事的生產也是商品生產。他們經常親自去市場出賣自己的產品,買進原料,他們的手工業生產活動往往和商業活動結合在一起。因此,古人所說的商賈,往往也包括手工業者在內。據《周禮》記載,西周已開始征關市之稅和山澤之稅。商人經過設於道路要隘和諸侯國界的關卡,要收關稅,由司關專門掌管收稅事宜。商人如果企圖不通過關卡,逃避關稅,貨物將被沒收,本人也要受到懲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要收各種市稅,如攤點稅、房屋稅、場地稅、倉庫稅等,由廛人具體負責市稅徵收工作。手工業者和商人開發山林川澤資源,如魚、鹽、木材、皮毛、齒角等,則要征山澤稅。關市稅的收入專門用來供應天子的飲食和衣服費用,山澤稅收入則專門用來辦理國家喪葬事宜。工商業成為國家稅收來源,是社會經濟發展,工商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地位、作用增長的表現,同時也說明國家財政開支較前更為巨大,僅靠土地稅已經不能滿足國家機器的需要了。

春秋時期,由於諸侯爭霸,國家分裂,工商稅的徵收情況也不統一。不同諸侯國,或同一諸侯國在不同時期,工商稅政策都不相同。例如,鄭國就實行比較自由的工商業政策,對商人的買賣活動國家不予過問。齊國在齊桓公統治時期(公元前685—前643年),為了促進工商業發展,在同鄰國之間,曾一度實行「關譏而不征」的政策。稍後稱霸諸侯的晉文公(公元前636—前628年在位),也曾採取「輕關易道」的政策,即減輕關稅,修治道路,以利商業發展。魯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大夫臧文仲在魯國境內設六關以徵稅,後來曾遭到孔子的批評,認為這是不仁行為。但到春秋末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各國商稅都在加重。例如齊國在齊景公時期(公元前547—前490年),就在臨近國都的關卡上對客商橫徵暴斂,成為齊國奴隸主政權不得人心的一條重要原因。晉平公(公元前557—前532年在位)曾自稱,他門下的2000食客,就是靠每天收取都城的市稅來供養的。市稅一天的收入可供養2000人,可見其數量之巨:「吾食客門左千人,門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賦;暮食不足,朝收市賦。」(《韓詩外傳》卷六)

戰國時期同春秋時期一樣,諸侯爭霸,各國工商稅政策仍極不統一。工商稅隨各國財政開支的不斷增加而日趨沉重。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他認為,農業生產糧食布帛,是富國強兵的主要經濟部門,是國家的本業,而工商業不生產粟帛,而且影響農業生產,因而是末業。國家要富強,必須大力加強農業生產,而限制工商業活動,推行重本抑末政策。重征工商稅,則是實現重本抑末的一項重要措施。他要求「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書·外內》),「重關市之賦」(《商君書·墾令》),商人通過關卡和入市交易,都要實行重征。山澤產品也不準商人自由開發,由國家統一控制和管理,向開發採集山澤產品的工商業者和百姓「收山澤之稅」(《鹽鐵論·非鞅》),數量是以前的20倍,可見其稅額之高。商人的徭役也在加重。商人不僅其全家人口都要服役,他們僱傭的奴僕也必須依名冊應役。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曾將商人和罪犯一樣對待,送到邊關屯戍,服兵役。後來又把父母或祖父母曾經是商人的也遣送戍邊。這種歧視商人的賦役政策,是商鞅變法以來所實行的抑商政策的繼承和發展。秦自商鞅變法以後,重征商稅主要是貫徹寓禁於徵的原則,目的是減少國家經商人數,以保證農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要,這是封建國家重征商稅的主要出發點。新生的封建統治階級把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放在農業生產上。重征商稅,抑制工商業的過分膨脹,就可以保證封建財政的基礎——農業的充分發展。

西漢初年,對商人仍「重租稅以困辱之」(《史記·平準書》),實行重征商稅以抑商的政策。例如,商人的算賦就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普通百姓的算賦為120錢,商人則為240錢。西漢時城市商業活動仍在特定的商業區「市」內進行。凡長期固定地在市場內營業、利用官府在市場內設置的房舍、店鋪和貨場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記,列入「市籍」,商人取得「市籍」所交的場屋稅和按交易額與一定比率計算出來的交易稅,統稱「市稅」或「市租」。漢代市稅也很高,臨淄居民10萬戶,每天市稅收入高達千金。在當時經濟尚不十分繁榮的情況下,這是很重的市稅。漢初征商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抑商,通過重征商稅以減少經商之利,防止百姓棄農經商,背本趨末。商稅仍然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項目。山澤、關市之稅不列入國家財政,而歸少府(九卿之一)掌管,屬於皇室收入和解決封君的奉養之需。

從漢武帝時期(公元前140—前87年)開始,工商稅在封建國家財政中的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重征商稅,在抑商的意圖之外,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開始成為封建政權的主要動機。漢惠帝、高後時期(公元前194—前180年),為了恢複和發展經濟,雖然在政治上對商人仍採取壓制政策,但對商人經營活動的限制曾有所放鬆:「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史記·平準書》)「弛商賈之律」的內容主要是「開關梁,弛山澤之禁」(《史記·貨殖列傳》),即關卡允許商人自由通行;山澤資源,商人可自由採購,開發;煮鹽、冶鐵、鑄錢,私人均可自由經營,國家不加限制。再加上當時國家統一,政治穩定,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業的繁榮。商業都會大量湧現,家累千金、萬金,富甲一鄉、一縣、一郡的富商大賈不可勝數,出現了「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記·貨殖列傳》)的商業大發展景象。漢武帝時期,對匈奴等外族侵略勢力大規模用兵,軍費、賞賜等開支巨大,國家財政入不敷出。而富商大賈聚集大量財富,卻不肯響應國家要求自動捐資以助國家之急。因此,漢王朝決定對工商業者開徵幾項新稅,以解決國家急需。一是頒布算緡令,征緡錢稅。緡是穿錢的絲繩,1000錢為一緡,算緡就是征財產稅。在算緡令頒布之前,漢朝廷對財產在三萬錢以上者已經徵收財產稅,稱「貲算」或「算貲」,一般人萬錢一算(一算為120錢),稅率為1.2%。商人「貲算」較重,每千錢征20錢,稅率為2%。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御史大夫張湯等建議「算諸賈人、末作、貰〔shi世〕貸,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史記·平準書》),即對商人、手工業作坊主、高利貸者及其他囤積居奇、謀取盈利者征緡錢稅。讓他們自己如實向政府申報錢財數額,經官府核驗,按率納稅。對商人、高利貸者、囤積居奇者,每2000錢納稅一算,稅率為6%。手工業作坊主和金屬冶煉者,4000錢納一算,稅率為3%。凡隱匿財產不報,或報價與實數不符,一旦被人告發,要沒收其全部財產,一半歸公,一半賞告者,並罰被告者到邊防服役一年,這就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頒布的著名的「告緡令」。告緡令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停止執行;實施期間,富商大賈幾乎都遭告發,中產以上的商賈大部分破產,給了富商大賈以沉重的打擊。國家因此得商賈「財物以億計」(《漢書·食貨志》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