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四章 清前期的造船與航海

明嘉靖朝由於倭寇的侵擾,實行海禁,不準建造兩桅船下海。正常航海貿易斷絕。「禁之愈嚴,則其值愈厚,趨之者愈眾,私通不得,則攘奪隨之。」政府鎮壓走私,「寸板不許下海」。海商為了逐利,冒死犯禁,變成武裝海盜。「寇與商同是人也,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胡宗憲《籌海圖編》)隆慶、萬曆時只好放鬆海禁,航海業得到恢複,至明末出現鄭芝龍海商集團勢力。

清初,為阻撓鄭成功反抗清廷,切斷大陸人民與鄭成功的接觸,清政府又實行了短時期海禁。

清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頒布禁海令。六月十九日,浙閩總督屯泰疏言:「沿海省份,應立嚴禁,不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規定「海船除給有執照許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將違禁貨物出洋販賣番國,並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皆交刑部分別治罪。至單桅小船,准民人領給執照,於沿海附近處捕魚取薪,營泛官兵不許擾累」。次年又頒布禁海令:「今後凡有商民船隻私自下海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交易者,不論官民,俱奏聞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六二)

清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八月,下遷海令。自遼東至廣東,近海居民各移內地30里,燒毀房舍、物資,砍伐樹木,荒蕪田地,民死過半。沿海三五十里被毀為無人區。至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因鄭克塽已降(清已於1683年統一台灣),故命重開海禁。至此,清禁海29年。

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清政府放寬了造船的限令。商賈船許用雙桅。其梁頭不得超過一丈八尺,舵手等不得過28名;梁頭一丈六七尺者,不得過24名;梁頭一丈四五尺者,不得超過16名;梁頭一丈二三尺者,不得過14名。但實際也並未完全得到執行。如嘉慶三年(公元1798年),有一位福建船戶駕商船出海,遇風飄至朝鮮濟州島。這條船長230尺(即23丈),寬五丈七尺,梁頭寬三丈四尺二,已經超過了一丈八尺的規定,並且是三桅的船。可是清政府並不過問,可見政策已寬鬆多了。

第二次禁海是從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共10年。

康熙五十六年定商船出洋貿易法,不許商船往南洋呂宋等處貿易,這是為了防止船隻夾帶大盜。違禁者嚴拿治罪。造船須報地方官親驗烙印,取船戶甘結,並將船隻丈尺、客商姓名、貨物往來某處貿易,填寫船單。按月冊報督、撫存案。每日每人准帶食米一升,並余米一升,以防風阻。如有越額之米,查出入官,船戶、商人一併治罪。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同去之人枷號三月,該督撫行文外國,令其將留下之人解回立斬;沿海官員如遇私賣船隻、多帶米糧、偷越禁地等事,隱匿不報,從重治罪。

雍正五年復開海禁。因閩浙總督高其倬奏摺說,閩省地狹人稠,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藉貿易之盈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俾益。從前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米之地,不藉資於中國。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故復開海禁。

縱觀從清建國至鴉片戰爭(公元1644—1840年),歷時196年,禁海不過39年,大多數年代是實行開海政策的。清前期在造船的數量質量上、航海的技術及運載能力上都有很大提高。我國仍不失為具有航海實力的大國。

1727年復開海禁後,清代的遠洋航運進入興盛時期。據《廈門志》載:「服賈者(商人)以販海為利藪,視汪洋巨浸為衽席,北至寧波、上海、天津、錦州,南至粵東,對渡台灣,一歲往來數次。外至呂宋、蘇祿、實力、噶喇巴,冬去夏回,一年一次。初則獲利數倍至數十倍不等,故有傾產而造船者。」說明18世紀以來,中國的遠洋海船在東南亞的活動日益頻繁。

這時,我國的造船業不但造船數量多,而對造船的質量要求一向很高。如對船桅木的要求要粗、長、直的大木才能做桅杆。據《使琉球記》載: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張學禮使琉球,先期入閩造船,因桅木難得,致停留四年無法啟程。

通過海上活動,我國同琉球國的來往很密切。

《球陽》是一部琉球國史。按琉球即今天日本國沖繩島,清代叫琉球國。據《明史·外國傳·琉球》載:「洪武初,其國有三王,曰中山,曰山南,曰山北,皆以尚為姓,而中山最強。」《球陽》卷十二,尚敬十九年(即清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記有這樣一件事:「自古以來本國船隻皆用螺灰,是年正月,蘇州府鎮洋縣商船一隻,飄到本國赤丸崎,引到運天港,其難人吳(稱為吳的遇難者)以燒石灰,其燒費甚減,而灰品更好,從此以後,本部今歸、仁二郡皆燒此灰,每年燒納公庫。由是,貢船(琉球派往中國的船)及楷船(琉球去日本的船)皆用石灰。」說明中國人民遠航中對琉球人民的貢獻及兩地人民的友好關係。

清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徐葆光撰《中山傳信錄》,記載出使琉球造船、航海情況很詳細。這次為了出使琉球,自浙江寧波民間商船中選取了兩隻大海船作為「封舟」。「封舟」是皇帝冊封賜有名字的船隻,專為皇帝的使節(及其隨從)乘坐前往有關國家進行國事活動的大海船。由於是從民間選取的,「費輕辦速,前此未有也」。說明民間的富有和當時造船航海業的發展。

一號船由使臣居住,二號船載兵役。隨帶官兵200名,「每船百人為佐」。船的設計精細周密,使用方便自如,達到相當高的水平。

一號船長十丈,寬二丈八尺,深一丈五尺。前後有四個艙。每艙分上下三層,下層填載巨石,安頓什物。中層由使臣居住。兩邊叫麻力,又截為兩層,左右八間是隨從、僕役居住的。艙口有梯子可以下去。艙中寬六尺多,可以橫放一張床,高八九尺,上面開艙面為一個天窗井,三尺多見方,以進光線,下雨可以關上。艙面的右邊空著供行駛用,左邊設爐灶。跨舷外一二尺寬設板閣,前後圍成小屋一二所,暑熱時可以在小屋住一下。船上有四個水艙,四個水櫃,12隻水桶。共受水700石。在船上生活是憑簽給水,每人每天一小瓦盆。船尾是將台,上面立著大旗,備有藤牌、弓箭,有兵役、水手住在此處。將台下供天妃等水神。下面是舵樓,舵樓前的小艙放著針盤,伙長、舵工、接封使臣中負責針盤的人住這裡。船的兩旁有大小炮12門分列左右。

船上席篷、布篷有九道,艙面橫著三道大木,設軸以轉繚,繞木索、棕繩等。

頭緝布篷長四丈,寬二丈四尺。

尾送布篷長三丈六尺,寬二丈五尺。

每船船戶以下22人,各有專職,可知其高超的管理水平,計有:

正副伙長二人,正伙長專門負責針路、羅盤。副伙長管理針房,兼管長繩三條以測量海水的深淺;

正副舵工二人,主舵;

正副碇二人,管四門碇,行船時管頭緝布篷;

正副雅班二人,管頭巾頂、頂帆大桅上一條龍旗及大旗,要求身手矯健,行動快捷,上下如飛,以登檣瞭望;

正副舢板工二人,管舢板小船,行船時,管清風大旗及頭帆;

正副繚手二人,管大帆及尾送布帆,繚母棕、繚大索等物;

正副值庫二人,管大帆插花天妃大神旗;

裝載押工一人,管修理杠具及大桅千斤墜一個;

香公一人,管天妃諸水神座前油燈,早晚在洋中獻紙及大帆尾繚。

舵長二丈五尺五寸,寬七尺九寸。在明朝時的封舟上定製過鐵力木舵三門,每門長三丈五尺,用大纜繩由船底兜至船頭系牢,叫勒肚。現在一號船上是採用西洋造法造的,叫西洋夾板舵,也是用鐵力木做的,又叫鹽舵,由於長期浸泡在海水中,海水是鹹的,越泡越堅固。一號船上不用勒肚,也不用副舵。將要出海時,還和福建有關部門爭執過。一號船上的一位姓林的伙長說,船舵以西洋造法最堅穩,用不著設副舵,再說舵重一萬斤,船上也沒處放,就不設副舵了。這也說明當時已汲取了西方的某些先進經驗。

二號船比一號船細長。船長十一丈八尺,寬二丈五尺,深一丈二尺,前後共23艙,兩個水艙,四個水櫃,12隻水桶,受水600石。

舵長二丈四尺,寬七尺,與鳥船舵一樣,是用勒肚兩條長十五丈,從尾左右夾水兜至頭上的。

大桅長八丈五尺,圍八尺五寸;

有四個櫓,長四丈,寬二尺二寸;

有大小三具碇;

大桅席篷長五丈七尺,寬五丈六尺;

頭桅席篷長五丈七尺,寬五丈六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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