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譜 第九節 纂修

因為家譜能夠證明一個人的身份,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人際交往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歷代都比較重視家譜的編修。唐代以前,家譜的政治作用比較明顯,選官、婚姻、人際交往都離不開它。為了保證家譜的權威性,家譜往往由政府纂修,由政府設置專門的機構「譜局」保存,以備必要時查驗。宋代以後,家譜的政治作用削弱,但記錄家族歷史,純潔家族血統,團結約束家族成員,教育家族後人以及提高本家族在社會生活中的聲望、地位的作用增強。除了皇帝的家譜玉牒為政府所修、政府收藏之外,宋代以後的家譜均由私人修撰,政府不再干預,也不負責收藏保管。直至清代,政府才對家譜中的行文和格式作出一些規定。在清代,滿族人家譜尚具有一些政治作用,旗人襲爵、做官都需要出示得到官方承認的家譜作為證明。與唐代不同的是,旗人的家譜是由家族自己纂修,自行保存,需用時只要送交官府查驗就行了。

宋代以前纂修的家譜,因年代久遠,現在已基本亡佚,無從考察其纂修情況,我們只能從前人記錄中略為了解一些。流傳至今的古代家譜,大多是明清兩代纂修的,從中我們可以對明清兩代的家譜纂修情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明清時代,雖說纂修家譜是私人之事,但由於家族是社會統治的基礎,家族穩定,社會也就容易安定。因此,政府對於建家廟、修家譜之類加強家族團結的事情大都採取支持和鼓勵的態度。歷代玉牒的纂修,也起了間接倡導的作用。明太祖在位時,就曾為自己的家族編修家譜。以前沒有編修家譜習慣的清王朝,入關後僅12年,即世祖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就提出要為自己的愛新覺羅家族編修家譜。在明清兩代的家譜和有關文獻中,不斷見到政府當局鼓勵纂修家譜的記載。

明清時代家譜纂修年限的時間長短沒有統一規定,基本上處於自髮狀態。但不管時間長短,都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續修,以保證家族血緣延續的完整記錄。如清代玉牒,皇帝規定每十年續修一次。其餘私人家譜,一般是30年續修一次;也有的是15年一小修,30年一大修;還有一些家族規定,分支家譜五年一修,合族的公譜十年一修。修譜間隔最長的是武進城南張氏家譜,規定三世一修,每世通常30年,也就是90年續修一次。孔子家譜是30年一小修,60年一大修,徽州徐氏宗族也是60年一修。總之,不管多少年一修,應到時即修,到時不修,子孫會被人視作不孝。當然,如果因戰亂、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沒能如期續修,這也是能夠理解的,但在重修時應在新修家譜的序文中予以說明。

家譜的纂修,通常是由家族中負有文名或職務最高的退休官員主持,或由族長主持,也有極少數聘請族外碩儒主持,王安石曾編過《許氏世譜》,文天祥也曾給燕氏編過家譜,40年代末所修的《武嶺蔣氏宗譜》,即是延聘國民黨元老,著名文人吳稚輝為纂修總裁。修譜時一般都要成立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安排好有關修譜各方面的人手,然後向全家族包括已經遷居他鄉者發布榜文,要求儘快將近期的各種資料報來,加以匯總,也有的是在各支房譜基礎上進行匯總。修譜的經費,一部分來自祠堂公產,一部分由家族成員捐納,捐納數目有一個最低限額,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糧食,有違抗不交者,依家規嚴處,甚至給予不準登記入譜,或家譜修成之後,不讓領譜,也就是說給予開除家族的處分。所以修譜之時,再窮的族人,也會按時交納。家譜修成後,先請名人作序,以弘揚先輩祖德。在清代文字獄盛行的時期,大多還要送官府審查後再行刻印,以防有違礙文字導致不可收拾的後果。家譜刻印完成,這是全家族的一件大事,通常要舉行祭譜儀式,在祠堂里擺酒慶賀,有時還要請戲班唱幾天戲。然後,將一份家譜供在祠堂,其餘按編號分給族人保藏,並留有記錄,定期檢查,如有損壞,則予訓斥,如若出賣或供給外姓閱讀或傳抄,那更是大逆不道,輕則除名出譜,重則送官懲辦。近代以來,也有的家族在家譜修成之後,會奉送一部或數部給有關圖書館保存。如果是一些大家族的分支,則還要將修好的家譜送一份到大宗家族中備案、保存,如各地孔姓家族修成家譜後,都必須送一份至曲阜孔府,以備日後孔府修譜時收入。30年後,這個過程再重複一遍,每一遍的內容都不完全相同,為了有所區別,現存的家譜大多標上「續修」、「幾修」字樣。據筆者瀏覽所及,普通家譜續修最多的有20多修,清代皇帝家譜「玉牒」則續修達28次之多。

家譜纂修的資料來源,通常是日常積累,一般每年正月,家族成員要到祠堂聚集,將去年各家的人口變化情況,用墨筆登記上譜,新生兒在各自派系下,登記上出生年月日時、行第,由於舊時規定,小孩五歲入塾開蒙讀書時,方由父、祖、師賜名,因而,此時只能登上小名。有娶妻者即在其名下登記娶於某地、某人之女、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時,嫁女者註明嫁於何地何人,死亡者註明死亡年月日時、壽數、葬地等,這個程序稱為「上譜」。所上之譜作為日後修譜的底譜,由於是用墨筆書寫,通常也稱「墨譜」。有的地方不一定一年上譜一次,有些家族規定,新生兒出生三日、死亡者半年內即要上譜,遷到外地的族人,每年也要向宗祠彙報一次其遷居地和人口變動情況,即使是皇族也是如此。清代皇室成員每年正月初十之前必須將人口變動情況造冊報送專管皇室事務的宗人府,清代中期以後,皇族成員數量劇增,一年報一次的工作量太大,又改成三個月報送一次,一年四次。嘉慶年間,一批皇族成員遷回滿族的發祥地盛京(今遼寧瀋陽),他們則規定十年須向北京宗人府報送一次人口變動情況。也有的不上譜,而是平時由族長備冊統計,如東北某些滿族地區,穆昆達(族長)在每年祭祀時,都須備有三個冊子,一個冊子登記身故之人,一個記新出生之人,另一個則記錄族中新娶婦女的姓氏和旗別,以備修譜時採用。

除了日常積累之外,資料的來源還有:各支族所修的家譜資料,支族修譜時間一般短於合族修譜,修成之後也要送一份給總族,以備修合族譜時採用。此外,還可以利用各種宗祠契約、文書、文件等,傳記資料則可抄錄各種史書、方誌、碑傳文等,先祖資料和以前世系,則可直接採用以前修成的家譜,只要略加考訂就行。

在家譜纂修中,通常對資料的收入和使用還有一些具體規定,其中主要是對家族成員的收錄方面。我們知道,封建時代纂修家譜,最重視的是血統世系,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明血統、序昭穆,因而,對防止「亂宗」之事,非常重視,為了保證血統純凈,對一些特殊人物,例如:家族成員沒有後裔,如果抱養的是親兄弟的兒子,或家族中血緣較近的,可以入譜,但須清楚註明抱養於何人。如果抱養異姓人為後,則一律不準入譜,私生子雖然有血緣關係,但屬傷風敗俗之事,也不能入正譜,只可入附譜,並於名下註明「養」的字樣;對於未成年而死亡者,具體家譜規定就不一樣。未成年而死亡稱之夭折,據封建時代禮教的規範《儀禮·喪服傳》規定,16—19歲死亡者稱長殤,12—15歲稱中殤,8—11歲稱之下殤,8歲以下者稱為無服之殤。一般來說,下殤以下是不入譜的,中殤以上可於其父名下注出。妻子和繼妻可入譜,妾必須生子方可入譜。入贅之人如改本姓,男的削去字行,異姓者則一律不書,兒子名下注「養」字,以上諸種規定,都是為了保持血統的純凈。

家譜纂修的另一個特點是隱惡揚善,如果家族歷史上出過什麼著名人物,受過何種褒獎,或有奇才異行,為家族爭光者都要大寫特寫。婦女本來在家譜中是沒有什麼地位的,但如果是節女、烈女,受到政府褒獎,立了牌坊,則被視為全家族的光榮,家譜上要專辟一處,詳細書寫。可是,一個家族中難免有不肖子孫,直接寫上,則有辱家聲,一般採用除名的方式,俗稱「出族」、「出譜」。除名這種方式由來已久,班固《漢書·景帝本紀》中明確記載吳王劉濞〔bi必〕等為逆,除其籍,毋令污宗室。南朝梁武帝,因其長子蕭綜在前線投敵,不得已將其除籍。《新唐書·宰相世系表》最末記載:「侯希逸亡其世系,李輔國中官也,僕固懷恩叛臣也,朱泚〔ci此〕、王建、朱全忠皆削而不載。」具體何種人出譜不書,各個家族有自己的規定,其中尤以清光緒年間何乘勢等所修的《方何宗譜》規定得最為詳細,一共九種人削名不書:男子為樂藝、僧、道、義男、奸盜、過惡、並犯祖塋、盜賣墳地、嫁娶不計良賤;另還有六種屬於冒大不韙之事,只要沾上其中一點,也都削名不入譜。第一,棄祖:凡忤逆不孝,凶暴橫行,毆打兄弟致殘者,毆打族人致死者,嫖妓所生的兒子等,都屬棄祖,一律不準入譜;第二,叛黨:藐視國法,參加叛亂,大逆不道,以致欺君蠹國虐民者和為吏舞文弄弊,連累宗族者都屬叛黨類,同樣不準入譜。第三,犯刑:犯法受刑者,或無故將人縊死還想抵賴逃脫者都屬犯刑,也不能入譜。第四,敗倫:亂倫、同姓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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