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清時期學校教育的發展與衰落及向近代學校的演變 第一節 明代的學校教育

明朝(公元1368—1644年)官學按其設置可以分為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兩大類。

國子監六堂每堂設堂長一人,管理全堂事務,堂長有集愆簿,登記學生所犯過失,並按其次數多寡而定處罰的輕重,堂長檢查堂內監生出入。國子監的管理極為嚴格,所以對教職員的人選特別慎重。對司業一職,往往特選大學士、尚書、侍郎充任,可見對教官重視的一斑。

明朝國子監有南北之分,南京國子監規模恢弘,環境優美,除正堂和支堂作為主要教學活動的場所外,還有書樓、射圃、饌堂(餐廳)、號房(學生宿舍)、光哲堂(外國留學生宿舍)、養病房、倉庫、文廟等建築。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明成祖增設北京國子監,從此便有南監、北監之分,不過北監規模不及南監。

明代在國子監學習的學生,通稱為監生。因其入學資格不同,監生又分為「舉監」、「貢監」、「蔭監」和「例監」。會試下第舉人入監學習的監生,稱為「舉監」;地方府、州、縣學學生被選貢到國子監學習的監生,稱為「貢監」;三品官以上子弟或勛戚子弟入監學習的監生,稱為「蔭監」;庶民捐資納粟,政府特准許其子弟入監學習的監生,稱為「例監」,亦稱為「民生」。此外,在國子監學習的還有來自鄰邦高麗、日本、暹羅等國的留學生,稱為「夷生」。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國子監學生已達8124人;永樂二十年(公元1422年)增至9972人,是明代國子監學生數量最多之時。

監生來源雖不同,但在學習期間均受到較優厚的待遇。如膳食全由國家供給;衣服、冠履、被褥也由國家按時發給;每逢節令,還給「賞節錢」;已婚的學生則養其妻子,未婚的如為歷事生(見後),則賜錢婚聘;凡省親回籍,賜衣錢作路費;對於邊遠地區的學生及外國留學生更加優待,還厚賞其僕從,以資勸獎。

明代的武學創設於洪武年間,開始僅在大寧等衛儒學內設置武學科目,教導武官子弟。英宗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設置京衛武學,第二年又設置南京武學,規模宏大。學生為武官子弟,年齡在10歲以上,教師多用文武重臣。明朝對於中央武學是十分關注的。

這首四言祭祀配樂詩,是明代國子監師生祭祀孔子時唱誦的。由翰林承旨詹同、學士樂詔鳳所作。它是國子監釋奠典禮——祭祀孔子的實錄(《明詩綜》卷八三)。

國子監教課由祭酒、司業、博士及助教等擔任,每月除初一、十五為例假外,每日分晨、午兩課舉行。晨課在晨間,由祭酒率領屬官出席,祭酒主講,學生靜聽。午課在午會舉行,主要為會講、復講、背書、論課等,由博士及助教擔任。

全監學生共分六堂,六堂之中以正義、崇志、廣業三堂為初級,以修道、誠心二堂為中級;以率性一堂為高級。凡監生僅通「四書」的編入初級,學習一年半以上,經考試合格,文理通順條暢者升入中級。在中級學習一年半以上,經過考核,經史兼通、文理俱優的升入高級。升入高級後,方許用積分制。積分制是繼承宋元時期的辦法,每月考試一次,優者記一分,及格者記半分,不及格者無分。 一年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給予出身,可派充官職,如不滿八分者仍留堂學習。

國子監內規則甚嚴,凡釋奠、上課、起居、飲食、衣服、澡浴及告假出入等,均有詳細規定,凡小有過失動輒體罰。至洪武十五年(公元1385年)又頒禁例,詔國內學校鐫立卧碑,於是中央與地方官學普遍頒發。可見明代國子監對其學生待遇之優厚為前代所不及,而其約束之苛嚴,亦為前代所不曾有。

中央官學主要有國子監、宗學、武學等。

大哉聖王,實夭生德。

作樂以崇,時祀無(澤字去氵加攵)〔yi 譯〕。

清酤惟馨,嘉牲孔碩。

薦修神明,庶幾昭格。

明代地方官學中還有專門學校,包括武學、醫學和陰陽學。

明代府、州、縣學都有固定的學田為基金,故經費較充足。凡府學定1000石,州學定800石,縣學定600石,應天府學1600石,每個學校設一會計專員,經管收支。由於地方官學都有了固定的經費,師生的待遇自然優厚了,所以諸生入學,有不少學生是廩膳生,學校有廩米供給。

府、州、縣學的學生,分為廩膳生、增廣生、附學生三類。廩膳生在校期間享受政府提供的伙食。明初,凡學生每人每月給廩米六斗,地方官供給魚肉,待遇是不錯的。但後來,由於要求入學者增多,因此,增廣人數,即於廩膳生原名額之外,加取一倍,名曰增廣生,無廩膳待遇,地位僅次於廩膳生。再後來,向學的人更多,又於廩膳生、增廣生名額之外增取的學生,因附於諸生之末,故稱附學生。明代府、州、縣學的學生數,廩膳生、增廣生有限額,在京府學60人,在外府學40人,州學30人,縣學20人,附學生沒有名額限制。凡初入學者,往往先為附學生,經過歲、科兩次考試,成績優秀者,才能依次遞補為增廣生員、廩膳生員。學生在校學習10年,若學無所成,或有大過者,則罰充吏役,並追還廩米。反之,若學習及品行優秀,則依次遞升,至於廩膳生優秀的,還可通過貢監進入京師國子監學習。因此,明代府、州、縣學的學生在校內是流動的,可以因情升遷,在外部同國子監亦是相銜接的,可以薦舉選貢。

府、州、縣學學規也很嚴格,除學生學業成績月考歲考考核之外,對於學生的品行,平時還有稽考簿以記錄之。稽考內容分德行、經藝及治事三種:凡三種兼長的,列入上等簿;長於德行而短於經藝或高於治事的,列入二等簿;如經藝與治事兼長,而德行或有缺陷的,則列入三等簿。所謂德行,就是要能孝親敬長,不敢「犯上作亂」的,才是優等學生。學生在校10年,若德行不好,犯過大過的,要受到懲罰,並追繳學費。明太祖朱元璋更加嚴厲,於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頒禁例12條於天下,鐫立卧碑,置明倫堂之左,令全國師生務必謹遵,倘有違犯即以違制論。規定府、州、縣學學生若有大事涉及自己,可以讓父母兄弟代自己去陳訴,非大事則不要輕易去公門;一切軍民利害得失,農工商賈皆可提出,惟有學生不可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明代的地方官學有府學、州學、縣學,按軍隊編製設立的都司儒學、行都司儒學、衛儒學,以及在穀物財貨集散地設置的都轉運司儒學,在土著民族聚居地區設立的宣慰司儒學和安撫司儒學等。

明代於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詔天下立社學」,於是全國各地紛紛設立社學。社學是設在城鎮和鄉村地區,以民間子弟為教育對象的一種屬於社會基層的地方官學。招收的學生大致是在八歲以上,15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帶有某種強制性。如《明史·楊繼宗傳》載,明憲宗成化初年,楊繼宗任嘉興知府,大興社學,曾規定「民間子弟八歲不就學者,罰其父兄」。顯然這是強制性的,與近代義務教育有相似的意義。

社學的教師稱社師,一般是挑選地方上有學行的長者擔任。在教學活動方面,明代社學對於教兒童如何念書、看書、作文、記文,培養兒童學習習慣以及每天活動的安排等,都有較具體的要求。 呂坤(公元1536—1618年)撰的《社學要略》,具體規定了社學的教育目標、道德規範、教學內容、教學過程以及教材、教法等。他認為社學教育應以進德修身為目標,不可只為「取科甲求富貴」,提倡慎選社師,「不以才名為務,而以志行端良為先」。並強調對兒童學習、行為習慣的培養。他說:「教童子,先學爽潔。硯無積垢,筆無宿墨。蘸墨只著水皮,干筆先要水潤。書須離身三寸,休令拳揉。手須日洗兩番,休污書籍。案上書,休亂堆斜放。書中句,休亂點胡批。學堂日日掃除,桌凳時時擦抹。」

明代社學是對元代社學的繼承與發展,它的設立更為普遍,數量更多,在教學的各個方面,也更趨成熟。明朝對社學十分重視,例如英宗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詔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這就把社學與府、州、縣學銜接起來了,社學的優秀學生,被選拔推薦到府、州、縣學中去了。孝宗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又「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由此可見,明代社學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教學制度,成為對民間少年兒童進行初步文化知識和倫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教育組織形式,對後世的學校教育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明代的宗學是專為貴族子弟設立的貴胄學校,校址設在兩京所屬的地方,學生稱為「宗生」,主持者有「宗正」(相當於校長)一人,「宗副」(相當於副校長)二人。學習內容除「四書」、「五經」外,還有《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zhi 治〕》以及《通鑒》、《性理》等等,學規規定學制五年,開始每年由提學官組織考試,後允其學生參加科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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